各县(市、区)人事局,市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现将《南平市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任职资格业务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认真执行。 南平市人事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南平市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职务 任职资格业务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方式,客观地了解和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掌握专业知识、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业务考核的对象为我市组织评审的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第三条 业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业务考核工作由各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组织,接受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考核组 第五条 考核组的组成 1.考核组一般为5至7人,原则上从评委库中抽选组成,并考虑专业、年龄、性别等结构合理配置; 2.考核组根据评审需要按专业组成,或几个专业组成综合组; 3.考核组设组长一人。 第六条 考核组的管理 1.考核组成员由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2.考核组在考核期间可实行封闭式管理; 3.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应建立考核组成员的工作档案,记载其工作表现。考核工作表现作为是否保留评委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考核组成员的基本资格条件 1.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2.具备本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3.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和语言表达能力; 4.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5.考核组组长应受聘5年以上同等级专业职务或具有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还应具有组织考核方案的实施和协调其他成员工作的能力,善于营造适宜的考核环境,有较高的提问艺术。 第八条 考核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有关规定和考核实施方案,行使各项职权; 2.参加业务考核工作研讨,对业务考核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按照考核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开展业务考核工作; 4.评判要客观、公正、准确,独立评分; 5.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6.执行有关回避、监督等规定。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根据自身专业特点,选择合适可行的考核方法,考核时间一般为15-30分钟。省有关主管部门有统一考核办法的,按省上要求进行。 第十条 试题编制 1.考核试题由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召集考核组成员进行编制,试题一般应附有参考答案、评分要点或评价标准; 2.命题范围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设置,一般包括测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实际专业技术水平、了解掌握专业技术发展动态等方面内容; 3.试题一般要有3-4题,其中至少有1题考核分析、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参加业务考核的对象、考核的时间、地点以及须携带的资料,由职务系列(专业) 主管部门负责通知。 第十二条 考核对象的出场顺序应采取考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 使用统一试题时,必须在考核时间内对考核对象实行封闭式管理,迟到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得参加业务考核。 第十四条 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应做好业务考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并有适宜的候考室。 第十五条 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周密的考核工作方案,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 第四章 考核成绩的评定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评定按各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评分方案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平均分,若考核组成员为7人或以上的,则应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 第十八条 考核组成员对考核对象的评分必须签名。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应在每个对象考核结束后及时统计,由考核组组长签名并当场宣布最后成绩。 第二十条 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应在考核过程中及时填写《南平市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考核评分汇总表》(附后),并于考核结束后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业务考核的成绩在对评审对象综合评价比分中所占的比重,应不低于30%。各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系列(专业)特点,在业务考核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过程中逐步加大业务考核比重,同时要认真研究建立以业务考核为主,与其他评价方法有机结合的职称评审体系。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组成员要求 1.考核工作期间禁止可能干扰考核工作公正性的请托,禁止与考核对象私下约见; 2.按规定时间准时到达考场,做好考核准备; 3.严格按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进行业务考核;。 4.考核工作进行中不得擅离考场,当申报对象进行答辩时不得离开座位, 5.不得有影响考核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对象要求 1.不得进行可能导致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或考核组成员有失公正的活动; 2.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和材料,准时参加业务考核。 3.遵守考核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第二十四条 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调选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监督员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组成员、考核对象、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在考场内必须关闭通讯工具。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组成员、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与考核对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考核公正性关系的,必须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章 处理规则 第二十七条 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对考核中有严重违反规定的考核组成员,可以临场进行撤换。 第二十八条 对于考核评分显失公正的,由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宣布考核成绩无效,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考核对象,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本年度晋升资格。 第三十条 对有违反操作规程、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考核组成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追究其责任,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开展业务考核工作。个别系列(专业)暂时无法全面开展的应逐步推开,在2007年度评审时全部到位。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