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
2005-11-30 00:00:00   来源:南平人社   评论:0 点击:

南人综[2005]54号

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有计划地合理使用临时性岗位用工,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均属于本规定管理的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是指招用在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或辅助岗位上不在编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人员。
二、管理职责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由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同负责,各司其职,具体分工如下:
1、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计划的批准与下达,牵头临时工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的经费核拨和监督管理;
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和社会保障服务。
4、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单位临时用工人员计划的审核及对系统内用人单位临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对用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5、用人单位负责按有关法规和政策落实本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包括招用、考核、清退,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
三、招用计划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今年底前对使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应进行认真清理清退。今后使用临时用工,必须先报批再使用。用人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单位后勤或辅助岗位的需要制定临时用工计划。用工计划由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向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按年度申报,计划数原则上不得突破本单位空缺的编制数。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对用人单位临时用工计划的批准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机关、财政核拨(收支两条线)事业单位的临时用工从严控制,用工计划申报表经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批复后,每年年初下达,原则上用工计划当年不再追加,并作为财政部门核拨预算经费的依据。
财政拨补(不含行政性、政策性收费的单位)、经费自给、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临时用工计划申报表由用人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核准。
  四、招用要求
用人单位招用临时用工人员要从严控制,做到按规定报批和规范管理,公开招用。
1、需招用的计划应当年用工、当年核批,填报《南平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计划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在核准的计划数内招用;
2、招用临时用工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面向社会择优选用。
3、临时用工必须具备适合岗位条件的思想和身体素质。招用在专业技术、技术工人岗位的临时用工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4、由财政经费列支的临时用工岗位应优先安排本地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失业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5、招用单位必须在招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及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前与招用的临时用工人员签定书面《南平市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临时用工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政策办理社会保险,以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及保障临时用工人员的合法利益。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签定合同须报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填写《南平市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临时用工人员备案名册》,报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使用临时用工实行一年一清制度,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合同期满则自行终止。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延用的,要重新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批准,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续签不超过三年。
6、用人单位与临时用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作为单位次年报审及核准其使用临时用工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财政经费结算的凭据。
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其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督促整改;未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8、用人单位招用的临时用工人员档案管理,属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凭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批复计划,在招用期内原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劳动就业中心保管的仍委托代理,不调档;其他类别的人员在招用期内由用人单位建立临时档案;也可自行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劳动就业中心进行人事、劳动事务代理。
五、 招用待遇
1、机关、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的经费由财政部门依据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有关临时用工计划的批复,统一安排,专款专用;其他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经费,按照“谁招用谁出资”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机关、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工资待遇,按财政部门核拨经费标准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按照招用临时用工岗位不同等情况,由用人单位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确定,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所定的工资标准含临时用工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3、临时用工工资发放单应与本单位正式职工区分开来,编制《南平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工资发放名册》,单独发放,临时用工人员工资等费用在 “其他人员支出”预算科目中列支,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务发票等形式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机关、财政核拨事业单位通过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的临时用工工资等费用在财政安排的“物业费”中列支。
4、临时用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在确定临时聘用关系后30日内为招用的临时用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5、临时用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有关权益保障依照《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中 共 南 平 市 委 组 织 部
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 平 市 人 事 局
南 平 市 财 政 局
南 平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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