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人事争议仲裁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5-12-08 00:00:00   来源:南平人社   评论:0 点击:

(2005年12月8日南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人事争议仲裁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聘任制书记员与人民法院因解除聘任关系发生的争议;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二条 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属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跨县(市、区)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 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2006年1月1日起受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四条 2006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的时效问题按《南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由南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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