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规则(试行)
2005-12-09 00:00:00   来源:南平人社   评论:0 点击:

(2005年12月8日南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仲裁秩序,保障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事争议案件,由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南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余两位仲裁员由争议双方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中各指定一名。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时,由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的仲裁活动。
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南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第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重新指定:
(一)因出差、出国、患病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二)依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
(三)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相关仲裁员。
第五条 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六条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时和仲裁庭宣布仲裁裁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七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活动,保障仲裁参与人的权利。
第八条 仲裁参与人应当遵守仲裁庭规则和仲裁庭纪律,自觉维护仲裁庭秩序。
第九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的,可根据仲裁场所和参加旁听的人数,由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发给旁听证,凭旁听证进入仲裁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
(三)醉酒的人;
(四)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十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仲裁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哄闹、冲击仲裁庭,不得诽谤、威胁、殴打仲裁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和证人。
第十二条 对违反仲裁庭规则和仲裁庭纪律的人员,首席仲裁员可以口头警告。对不听警告者,首席仲裁员可以责令其退出仲裁庭。
第十三条 对哄闹、冲击仲裁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仲裁人员,勘验、鉴定人员和证人,扰乱仲裁庭秩序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送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南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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