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南平的影响分析
2007-11-12 00:00:00   来源:南平商务   评论:0 点击:

[编者按]最近,南平市国家税务局组织人员对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给我市带来影响进行了分析研究很有参考价值,现予摘要转载。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新税法实现了四个方面的统一:内资、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适用并适当降低税率,税率为25%、微利企业税率为20%;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统一税收优惠,以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人和纳税义务。新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纳税义务。
(二)税率。新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税收优惠。新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另外,新法还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以体现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以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四)税前扣除项目。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做出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等。
(五)特别纳税调整。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市国税税收收入的影响
实行新税法,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也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我们南平执行沿海开放城市的外资优惠税收政策,对生产性外资企业享受24%的低税率优惠,因而其税率仅上升了1%,对房地产企业执行33%税率,则其税率下降了8%。所以,从总的来说,对内资企业,主要是减轻税收负担,税负将下降26%以上;对外资企业,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优惠措施,因此,不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也不会对所得税收收入产生大的影响,而且是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体会减少,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增有减,但总体收入还是减少。我局以2006年数据为基础进行测算,新法实施总体会减收约5800万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4000万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800万元。但考虑到经济活力增强的因素,到2008年底结算时,当年的财政收入不排除不降反升的可能。因为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经济实力已明显增强,而且由于新税法对创业投资、小企业、创新研发等方面支出实行税收优惠,会极大促进经济的发展,反而增加财政收入。具体的影响分析如下:
1、内资企业的税收收入影响
实行新税法,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再加上新税法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所以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25%的名义税率。新法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加速折旧,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取消地域限制、中小微利企业优惠税率等因素的影响,将使得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下降,所以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将下降26%。以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分析,将使我市所得税收入减少4000万元。
2、外资企业的税收收入影响
(1)减收因素:由于税率降低的原因,预测将减少我市所得税收入330万元。一是非生产性企业(即房地产企业)原税率为33%(含地方所得税),新税率为25%,税率降低8%;二是生产性企业原税率为27%(含地方所得税),新税率为25%,税率降低2%。新法实施预计此项将减少所得税收入330万元。
另:实施新法后,部分外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将适用15%的优惠税率,预计此项将减少所得税收入3000万元。
(2)增收因素
首先部分优惠政策取消将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1070万元。一是产品出口企业减半政策:原税法规定产品出口企业年出口产值达到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半征税。新法取消了该规定。预计此项政策的取消,将增加所得税收入670万元。二是再投资退税政策:原税法规定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依不同情况可以分别退还已纳税款的40%、80%或100%。新法取消了该规定,预计此项政策的取消,将增加所得税收入300万元。三是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原税法规定鼓励类企业购买的在免税进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国产设备的40%,可从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新法没有该规定,预计此项政策的取消,将增加所得税收入100万元。
其次是税率提高。由于我市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所以实行新税法后其税率分别上升了1%或10%,因此部分企业税收将增加,预计此项将增加所得税收入450万元。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
(一)内资企业的影响:税负将下降26%以上
1、税率:根据新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的税率从33%降到25%,实实在在降低了8个百分点,税负下降24.24%。
2、扣除项目:新税法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税前扣除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提高内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加速折旧等。
3、税收优惠: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二)外资企业的影响:税负有所上升,但不会太高
1、税率:根据新税法规定,我市房地产外资企业的税率从33%降到25%,税负下降26%以上;生产性外资企业原来享受24%的低税率优惠,产品出口企业年出口产值达到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半征税,享受12%的低税率优惠,从而外资企业税率分别上升了1%或13%。原先享受低税率的外资企业5年内可以继续按原税率纳税,而产品出口企业这种优惠是没有过渡的。
2、扣除项目:新法统一了扣除标准,让内、外资企业同一起跑线竞争。对外资企业而言总体没有什么变化,就是设置了公益捐赠扣除比例,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税收优惠: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但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市外资经济的影响
新税法不仅不会抑制外资的进入,而且还会创造一个更加规范、透明的投资环境,我们外资经济的前景会更好。
1、新所得税制对外资仍有吸引力。一是新法规定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而这个税率不仅低于经合组织国家目前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中国周边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因而对外资仍有吸引力;二是新法对现有的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期的照顾,在过渡期内外资仍享受中国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这样就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外资的利益而减少了对其的影响;三是外资若进入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或投资领域(如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治污项目),将能享受到颇具力度的政策优惠,由于自身具有的科技优势,仍将在相当长时期内获得政策优惠,会更具有竞争优势。
2、外资越来越看重的是政局、经济、市场、资源,以及基础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等,而不再仅是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的调查,在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20个主要因素中,宏观经济、市场容量、政局、基础设施等因素被排在前列,而税收优惠被排在倒数第5位。而且据亚行的调查显示在中国的外资企业中,有95%的外资企业看好目前中国的经济形势,愿意保持或继续扩大投资规模。所以我国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都是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越来越处于一个次要的地位。
3、促使外资调整投资方向。新税法将对外资调整产业投向产生影响,对吸收跨国公司资本技术密集型项目,将产生长远的积极影响。实施新税法后那些试图将夕阳产业中‘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资本密集型制造业全面移植到中国的公司,随着成本的提高而可能变成不当的商业选择,而中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也进一步挤掉了那些落后投资企业的生存空间。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和照顾弱势群体等,这对建设节约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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