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平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8-04-28 00:00:00   来源:南平科技   评论:0 点击:

南科〔2008〕27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南平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

2008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南平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南平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平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南平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南平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南平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申报南平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提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积极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设立南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南平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评审工作。

南平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南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南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公室)设在南平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奖励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完成重大研究成果、技术发明,丰富和拓展了该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推广应用后,使我市本领域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条 《奖励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是指候选人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使我市本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是指在我市推广、采用、转让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先进技术。

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推广过程中有创新,推广面在市内同行业中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并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在推广过程中有一定创新,推广面在市内同行业中达百分之三十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具有省内先进水平,在推广过程中有一定创新,推广面在市内同行业中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为:一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7人,单位不得超过3个;二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6人,单位不得超过3个;三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市科学技术奖专业组的评审结果;

(二)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共11—15人。

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局长担任,市评审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学技术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委员由科技、农业、工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专家、学科带头人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专业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建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专业组的专家在专家库中挑选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十九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发明、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是在项目设计、发明、研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必须符合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要求,并填写推荐意见,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四条 经过评定未授奖的项目,若在之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规定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一年评审一次。市评审办公室负责推荐项目的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提交市科学技术奖专业组进行评审,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市科学技术奖各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专业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或者由市评审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方式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申报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部分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可以在专业组评审会上答辩;专业组推荐的一等奖候选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可以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上答辩。

(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以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五)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人选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表决通过。

(六)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南平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南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而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项目申报书和推荐意见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二条 市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异议由南平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评审办公室审核。市评审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奖。

第三十四条 市评审办公室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专业组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南平市科学技术奖专业组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三十五条 异议自南平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授奖;自南平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六条 南平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人选及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南平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南平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南平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重大贡献奖的奖金数为15万元,其中5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10万元由获奖个人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第三十九条 南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南平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南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南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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