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7-01-22 00:00:00   来源:南平政府   评论:0 点击:

一、什么是农村留守儿童?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2、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3、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4、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的关爱保护,努力构筑“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督为补充”的“家庭、社会、政府”三体一位的关爱保护格局。

——力争到2017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

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有那些具体内容?

(一)救助保护

1、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

2、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关键环节。强制报告机制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公安机关为受理主体。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了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应急处置的职责和处置措施。评估帮扶机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对处于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供针对性帮扶。监护干预机制要求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虐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置。源头预防机制明确了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和为农民工家庭提供帮扶支持的具体措施。

(二)教育保护

1、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失学、逃学信息通报制度。所在学校要将未成年人的辍学、失学、逃学信息及时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和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人员的劝学、返学工作。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确保健康成长。

2、建立困难家庭子女教育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幼儿幼教补助标准,对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实行免费入学;对高中阶段建档立卡的城乡低保和残疾学生免学费(民办学校免学费按同等公办学校给予补助);对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教育救助。

3、落实外来流动人员子女随迁入学制度。对符合国家政策的外来流动人员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实行就近免试入学,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平等地享受读书的权利。

4、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大力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建设,积极构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平台,让未成年在校生通过参观教育基地,接受法制教育,学习在课堂上学不到的法律知识,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三)司法保护

1、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检、法、司应各司其职,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相互协调做好未成年人挽救、改造工作。

2、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窃等手段的敛财和拐卖、猥亵、残害、惩罚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未成年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3、完善未成年人正常入籍、就学等政策。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和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在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过三个月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学校等教育部门应当充分保护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不得以曾经违法犯罪为理由拒绝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入学。辖区中小学应聘请公检法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不定期给学生宣传法律知识,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

4、完善未成年人延伸保护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使用,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轻微犯罪、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完善未成年罪犯回访帮教制度,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5、建立社区矫正帮扶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托社区矫正工作,帮助解决其心理、生活、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社会应建立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帮扶档案,详细记录帮扶过程,以免帮扶成为空话,流于形式。

(四)就业保护

对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未成年人家庭有针对性地提供以下保护措施:

1、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免费就业培训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能力,提升自我生存能力。

2、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扶持制度。大力开发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妥善安排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有就业意愿、有就业能力人员充分就业。

3、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金融扶持制度。鼓励和扶持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积极就业、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并逐步加大创业贷款和贴息帮扶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的,要按规定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以及贴息补助。

4、建立对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劳动就业培训制度。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进行免费劳动技能培训,为其就业、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减少重新犯罪。

(五)心理保护

1、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加大对包括留守儿童、低保家庭子女、残障儿童、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罪犯在内的未成年人心理支持和关注,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帮助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在医疗机构开设心理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心理咨询室,在中小学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定期开展心理解压疏导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2、建立党群组织和专业社区定期访问制度。各级党群组织、社区(村)、广大志愿者和义工组织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和志愿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困境未成年人实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努力做到精神慰藉社会化、经常化、专业化。

五、“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任务和目标是什么?

主要任务:一是落实家庭监护责任;二是落实强制报告责任;三是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四是落实控辍保学责任;五是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六是依法打击遗弃行为。

工作目标: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南平市民政局

2016年1月20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