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城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G-02地块(闽一胶囊地块)、G-28地块(原机砖厂...
2022-04-29 06:00:00   来源:顺昌县   评论:0 点击:

规划地块位于《顺昌县城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西部,G基本单元中。为指导地块的建设与管理,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要求,拓展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塑造特色城市空间,依据《顺昌县城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顺昌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南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制定《顺昌县城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G-02(闽一胶囊地块)、G-28地块(原机砖厂地块)控规调整论证》编制工作。

相关成果于2022年03月27日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现将评审成果予以公示。

  

区位图

G-02(闽一胶囊地块)、G-28地块(原机砖厂地块)区位图


  《顺昌县城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G-02地块(闽一胶囊地块)

一、现状概况

地块在老城区铁路货场西侧,闽一胶囊北侧,西面为军事设施用地、东面为宗教设施用地、北面为山体、南面为工业用地。现状用地部分为闽一胶囊用地、部分为农林用地。地块标高约为156.0米—169.3,与周边用地有一定高差。地块周边现状大部分为低效工业用地。

本次规划依据上位控规路网和用地边界,以现状闽一胶囊大部分用地范围为基础,将规划范围18897.67平方米。

二、规划依据

依据《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规的动态监控和完善制度,对已实施的控规进行适时动态评估。

第二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之外,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不得修改城市、镇控规: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规划控制区的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二)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对控规控制区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三)经评估,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实施控规修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根据论证结论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控规修改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进行控规修改;

(四)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公布和备案。

因此,本次拟对《控规》中居住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涉及变更用地性质,属于“控规修改”程序。

三、调整可行性分析

1、保留部分、少量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无特殊控制要求的工业用地有利于增强城区发展活力,提升新城人气 。

2、政策符合性分析

《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2020)

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不断加大的经济下行压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22年经济工作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实现发展升级的国之重器,工业稳则经济稳。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方面联合出台《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若干政策》提出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若干政策》还提出要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将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程置于九大重点工程之首,明确梯度培育的总体思路和“百十万千”的培育目标。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强化产业基础再造,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通过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快构建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主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强产业链合作对接等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在破除产业链突出瓶颈制约、促进锻长板补短板等方面发挥更积极作用。

3、规划符合性分析

依据《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可以与二类居住用地兼容。

因此,二类居住用地调整为一类工业用地符合规范。

四、调整内容

1、调整内容

依据《控规》路网、用地界线,将原二类居住用地调整为一类工业用地。依据《技术管理规定》对相关指标进行如下控制:

(1)用地面积:18897.67平方米

(2)容积率:产业类型属于医药制造业,因此容积率≥1.0

(3)建筑系数: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 40%

(4)绿地率:10%≤G≤20%

(5)高度控制:不大于24米

(6)环境控制:南面通过规划道路形成生态环境隔离。

(7)周边道路红线不变。

2、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及交通影响评价

原地块为二类居住用地,用地面积13861.85平方米、容积率2.6,总建筑面积约为36038平方米,容纳人口约为800人。

(1)市政设施、公共设施

由于地块总用地面积基本不变,开发强度微调,单元的开发强度略微降低,原控规地块的市政设施、公共设施供应量均未出现较大的变化,且原有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配套设施容量规模规划具有一定的弹性,调整对城镇基础设施影响较小,可继续沿用原有设施。幼儿园、小学服务能力略微受到少量影响,基本可以视为不计。

(2)公共设施

地块建筑高度控制由60米调整为24米,不会对周边地块日照构成影响。

(3)交通环境

由于本次调整未对规划路网进行调整,交通环境不受影响。

3、结论

(1)用地兼容,规划调整符合已批《控规》。

(2)提升城市活力,有利于新城聚人气、促发展。

(3)降低规划建筑高度,改善临水宫—教堂东西向景观视廊,有利于景观轴线打造。

(4)占用的绿地面积通过在地块西侧进行置换。

本次地块局部调整是在坚持原控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发展策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对片区用地布局进行的局部调整和优化,规划调整后更有利于周边地块的发展,推进龙湖湾新区建设,集聚人气,有利于县城长远发展,没有违背原控规的规划定位和建设意图,控规调整的前提条件已经满足。

因此,本次规划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五、附图

用地调整对比图
  用地调整对比图  本次调整后的土地利用规划图

本次调整后的土地利用规划图

  

本次调整后的规划图则

本次调整后的规划图则


  《顺昌县城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G-28地块(原机砖厂地块)

一、现状概况

地块在老城区铁路北侧,盐务局东南侧。 现状用地部分为工业用地、耕地、草地等。地块标高约为123米—132米。 地块周边现状大部分为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用地。

本次规划依据上位控规路网和用地边界,以现状机砖厂大部分用地范围为基础,将规划范围37969.19平方米。

二、规划依据

依据《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规的动态监控和完善制度,对已实施的控规进行适时动态评估。

第二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之外,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不得修改城市、镇控规: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规划控制区的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二)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对控规控制区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三)经评估,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实施控规修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根据论证结论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控规修改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进行控规修改;

(四)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公布和备案。

因此,本次拟对《控规》中居住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涉及变更用地性质,属于“控规修改”程序。

三、调整可行性分析

依据《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商务金融、行政办公类用地可以与二类居住用地兼容。

因此,二类居住用地调整为机关团体、商务金融用地符合规范。

四、调整内容

1、调整内容

依据《控规》路网、用地界线,将原二类居住用地调整为商务金融用地、机关团体用地。依据《技术管理规定》对相关指标进行如下控制:

G-39地块

(1)用地面积:11395.41平方米

(2)容积率:用地类型属于商业办公,因此容积率≤2.2

(3)建筑密度:商业办公的建筑密度应≤45%

(4)绿地率:G≥10%

(5)高度控制:不大于24米

(6)周边道路红线不变。

G-40地块

(1)用地面积:7944.19平方米

(2)容积率:用地类型属于行政办公,因此容积率≤2.2

(3)建筑密度:商业办公的建筑密度应≤45%

(4)绿地率:G≥10%

(5)高度控制:不大于24米

(6)周边道路红线不变。

G-41地块

(1)用地面积:4883.19平方米

(2)容积率:用地类型属于商业办公,因此容积率≤2.2

(3)建筑密度:商业办公的建筑谜底应≤45%

(4)绿地率:G≥10%

(5)高度控制:不大于24米

(6)周边道路红线不变。

2、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及交通影响评价

原地块为二类居住用地,用地面积20730.52平方米、容积率1.8,总建筑面积约为37300平方米。

(1)市政设施、公共设施

由于地块总用地面积基本不变,开发强度微调,单元的开发强度略微降低,原控规地块的市政设施、公共设施供应量均未出现较大的变化,且原有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配套设施容量规模规划具有一定的弹性,调整对城镇基础设施影响较小,可继续沿用原有设施。幼儿园、小学服务能力略微受到少量影响,基本可以视为不计。

(2)公共设施

地块建筑高度控制由60米调整为24米,不会对周边地块日照构成影响。

(3)交通环境

由于本次调整未对规划路网进行调整,交通环境不受影响。

3、结论

(1)用地兼容,规划调整符合已批《控规》。

(2)提升城市活力,有利于新城聚人气、促发展。

(3)降低规划建筑高度,改善城市景观视廊,有利于景观轴线打造。

本次地块局部调整是在坚持原控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发展策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对片区用地布局进行的局部调整和优化,规划调整后更有利于周边地块的发展,推进龙湖湾新区建设,集聚人气,有利于县城长远发展,没有违背原控规的规划定位和建设意图,控规调整的前提条件已经满足。

因此,本次规划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五、附图

  

用地调整对比图

用地调整对比图


  

本次调整后的土地利用规划图  本次调整后的土地利用规划图

本次调整后的规划图则  本次调整后的规划图则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该地块控规同时在顺昌县自然资源局公示栏、地块现场公示栏、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04月29日至2022年05月29日。公示期限内,市民若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书面向顺昌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联系人:谭先生

电 话:0599-7853658

顺昌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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