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惠企若干政策措施
2023-04-10 14:05:38   来源:   评论:0 点击:

瓯政办规〔202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建瓯市惠企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瓯市惠企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产业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结合上级关于惠企纾困各项政策和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规模工贸业企业政策
1.对我市当年新建投产入规的工业企业,按当年开票销售额进行配套奖励,年销售2000-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
2.对规模以下转为规模以上的企业,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新增工业入统企业(含规下转规上)按入统当年实际开票销售额10%给予奖励,但不超过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100%,且一家企业最高奖励金不超过50万元。
4.销售总额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年度实际开票销售总额增量部分按1%给予奖励,但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销售额当年达亿元以上,亿元以下部分按第5条执行)。
5.销售总额亿元以下的入统制造业企业,当年年度实际开票销售总额增量达1000万元以上,增量部分按1%给予奖励,但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
6.对当年新进入统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批发企业、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零售企业、销售额达到200万元的住宿业、餐饮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工业企业政策
1.对新入驻我市工业企业奖励
  (1)新入驻我市的工业企业,自完成供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起6年内(不含酒行业),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亩均销售额达75万元的,或年度亩均实际开票销售额达250万元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6%奖励。该奖励前4年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后2年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累计奖励金总额不超过实际已交地价款。2018年起入驻我市“一区三园”工业项目参照执行,原市政府研究“一企一策”工业项目另行研究。
(2)新入驻我市的白酒企业,自完成供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起8年内,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达到3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开票销售额每年递增20%,或年度亩均实际开票销售额达36万元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6%奖励。该奖励前5年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后3年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累计奖励金总额不超过实际已交地价款。我市扩建新增用地项目参照执行。其中,扩建新增用地项目以完成供地前三年该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平均数为奖补基数。
(3)对新入驻企业(含规下)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厂房的,第三层按每平方米120元奖励给企业,三层以上部分每增建一层每平方米奖励增加20元。奖励资金按经联合验收合格且投入生产的面积计算,自投产之日起予以最多连续三年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已交地价款。
(4)企业、商会、协会、中介机构等新引进市域外关联制造业企业的,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对新引进关联制造业企业的引资方予以30万元奖励。对引进重大招商项目的企业或个人,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扬。
2.对利用闲置土地、厂房“腾笼换鸟”工业企业奖励
   对全资整体收购停产工业企业,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从过户不动产权证起5年内,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亩均销售额达75万元的,或年度亩均实际开票销售额达250万元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6%奖励。该奖励前3年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后2年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累计奖励金总额不超过地价款(土地面积以产权证为准,以当年自然资源局土地挂牌出让该地块所属园区的土地出让最低价计算)。2018年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腾笼换鸟”工业项目参照执行。
3.对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业奖励
对首次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及循环经济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下同),市本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首次新增遴选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列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4.对企业科技研发投入、技术中心、实验室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评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项目)或工信部智能制造专项扶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上述工业企业奖励由市工信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及企业所辖单位进行认定。
三、限售股减持企业扶持政策
在2022年至2025年期间,对企业年累计减持收入达5000万元(含)以上8亿元以下,按不超过减持收入的13%,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四、建筑业、房地产企业政策
1.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业、房地产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施工资质改革后,只对甲级予以奖励)。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服务类企业,资质晋升为甲级(一类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资质晋升满一年后才能申请奖励,企业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外地特级、一级、二级总承包企业和甲级(一类资质)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类企业总部(法人机构)迁移到我市,进行法人工商登记注册和再创业发展,有1年以上经营业绩且在我市开票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本市企业晋升资质标准给予奖励。
2.对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市内承建非国有投资的(含非国有出资政府配建项目、非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如有投资主体变更的,以最初承接工程时的非国有投资主体予以认定)的工程项目,年开票金额(含分包开票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开票金额(不含分包开票金额)的0.5%奖励给企业,奖励金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20%。
3.对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市外承接项目回本市开票200万元以上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分包开票金额)的0.7%给予奖励,奖励金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其中0.5%奖励给企业,0.2%奖励给企业注册地所在乡镇(初次引进注册乡镇)。
五、第三产业企业政策
1.对当年新入统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营业额达20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及科技推广和应用等行业企业营业额达1000万元;居民服务修理、机动车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新闻出版业等行业企业营业额达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当年新入统的规模以上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水利管理、环境治理、公共设施管理、卫生等行业企业营业额达2000万元;土地管理、教育、房地产服务管理等行业企业营业额达1000万元;养老、社会工作等行业企业营业额达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对在建瓯市辖区注册且营业性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落户建瓯的物流企业(对现有道路货运企业且企业法人注册地在建瓯市境内的),升级为规模服务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装卸搬运仓储业、管道运输业等其他营利性企业升级为其他营利性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政策兑现程序
1.限售股减持企业扶持政策由企业按规定时间向市工信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市财政、税务、统计等相关单位联合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2.建筑业、房地产业扶持政策由企业按规定时间向市住建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市财政、税务、统计等相关单位联合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3.工业企业扶持政策由企业按规定时间向市工信商务局、发改科技局或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经市财政、税务、统计等相关单位联合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4.第三产业企业扶持政策由企业按规定时间向市发改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市财政、税务、统计等相关单位联合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5.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调度款形式拨付给各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负责及时兑现企业,据实结算。
七、其他事项
1.本政策奖励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入库纳统的企业
2.企业对年度(按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实际开票销售总额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企业享受上级出台的优惠政策奖励,其中由市本级财政出资兑现部分,不再叠加计算兑现。
3.规模工贸业企业、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企业)、第三产业入统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参照瓯政办〔2018〕57号文件执行。
4.本政策实施后,《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意见〉的通知》(瓯政综〔2018〕95号)、《建瓯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规模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瓯政综〔2018〕118号)、《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和内贸企业发展的若干奖励措施〉的通知》(瓯政办〔2019〕73号)、《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意见(修订稿)》(瓯政综〔2021〕109号)同时废止。依据以上文件应兑现而未兑现的奖励,按原文件精神,依据“一企一策”专题研究解决。
5.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若在试行期间遇到相关政策调整,造成有关政策无法兑现的,则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文件解释权归建瓯市工信商务局、财政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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