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要求,将完善第四条 (一)为守信会计人员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二)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会计人员年度内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信用黑名单: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私设会计账簿的;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12. 会计人员有以上所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会计人员名单。对于严重失信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尚不构成犯罪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对以上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纳入龙岩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三)建立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第条 预算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任用的会计执业人员、代理记账执业人员。
本办法自2018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