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财政局印发关于2024年稳定发展粮油生产扶持措施的通知》文件解读
2024-04-17 06:00:00   来源:龙岩市农业局   评论:0 点击:

  一、出台背景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粮食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202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坚持稳面积、增单产两手发力”。我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持续强化政策扶持力度,全力推进粮油生产稳定发展,2023年全市粮食播种面积、总产、单产实现“三同步”增长,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增量均排名全省第一。为巩固2023年粮油生产扶持政策成果,进一步调动农民种植粮油积极性,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2024年稳定发展粮油生产扶持措施》。

  二、目标任务

  加大对粮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粮油生产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提升粮油生产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发展水平,提高粮油生产效益,调动农民种植粮油积极性,推动粮油生产稳定发展,确保2024年全市完成粮食播种面积191万亩(其中大豆2.92万亩)、产量83.3万吨、油料播种面积9.45万亩的粮油生产目标任务。

  三、范围期限

  本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以2024年1月1日为起算基准日,根据资金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四、主要内容

  (一)鼓励发展规模种植粮油。对流转耕地200亩以上种粮的,给予补助100元/亩。对流转耕地30亩以上种植双季稻、头季稻+再生稻和实行稻油(含花生、油菜)、稻豆(含大豆、杂豆)轮作模式的,给予补助100元/亩。对蔬菜大棚轮作种植水稻20亩以上的,给予补助100元/亩。

  (二)鼓励撂荒地复垦种植粮油。对新复垦撂荒地种植粮油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30亩以上的,给予补助400元/亩;对2023年度复垦撂荒地种粮且在2024年度继续全部种植粮油作物的,给予补助100元/亩。

  (三)鼓励粮食机械化生产。对购置先进适用的水稻种植机械、薯类种植和收获机械、谷物烘干机械的生产经营主体,在享受中央、省购机补贴的基础上,市级再按不高于中央补贴50%的比例给予累加补贴。

  (四)鼓励提高科技增粮水平。实施粮油生产专项,推进绿色高质高效示范片建设、土壤肥力提升、种业振兴行动、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等。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粮油生产项目资金支持,并增加地方财政投入。鼓励发展稻田生态绿色综合种养,按照龙农〔2021〕73号文件对经营主体进行奖补。

  (五)鼓励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村党支部领办的土地托管类合作社集中土地200亩以上参与“供销农场”水稻生产全托管的进行奖补。积极争取国家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对种植粮油类各类新型服务主体,优先安排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积极构建“县成立农耕服务中心-乡镇成立农耕服务站-村配置托管员”(中心-站-员)三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切实提高粮油产业化水平。积极争取省级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项目,对以粮油作物为主导产业的,优先推荐列入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强镇、“一村一品”专业村。鼓励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粮油企业优先给予认定。

  (七)加大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强化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积极争取国债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财政投入2400元以上。完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市财政安排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重点修复因灾损毁农田基础设施。推进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土壤普查成果评价。

  (八)增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继续实施水稻保险政策,规模种植水稻30亩(含)以上的种植户,在投保省级水稻种植保险(保额500元/亩)的基础上,可叠加投保市级水稻种植补充保险(保额500元/亩),保费15元/亩由市、县财政承担80%(市、县按3:7比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20%。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重大病虫危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内。落实全市12万亩救灾备荒粮食作物需种量种子储备。

  (九)鼓励支持新农人种植粮油。新农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涉农创业大学生)种植粮油的,上述各项政策措施中规定的条件门槛降低50%,补助标准提高10%。

  (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压紧压实各级责任,继续将粮油生产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期目标、政府重点工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等重要内容。建立工作奖惩机制,对粮油生产综合考评前3名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全市评选20名粮油种植大户,每名奖励2万元。对未完成粮油生产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党政主要领导。

  五、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汇总、上报,市级审定后下拨资金。

  六、注意事项

  本政策措施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具体措施的解释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联系电话:0597-232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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