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龙农〔2020〕79号)
2020-11-27 00:00:00   来源:龙岩市农业局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林业局:

  为推动全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现印发《龙岩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林业局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家庭农场培育,规范家庭农场管理,发挥示范家庭农场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福建省家庭农场培育计划》(闽委农办〔2020〕2号)、《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闽农规〔2020〕4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龙政综〔2014〕17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农业规模经营户应纳入家庭农场服务范围。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林业、烟草等部门协助开展林业、烟叶家庭农场申报推荐工作。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应是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品种优良。采用高产、优质、专用、低耗、抗逆性强、适应性好的优良品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或适宜当地推广的地方优良品种。

  (二)技术先进。采用生态绿色友好型技术,传承传统精细农艺,引进现代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与家庭经营相适应的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实施保护性耕作等保护地力和生态措施。

  (三)生产标准。建立生产操作规程或标准,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等信息。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农业机械和辅助生产设施。

  (四)产品安全。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纳入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及时、完整、规范上传生产记录,产品销售时应当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近2年内未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环保事故。

  (五)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流转合同年限不少于5年。

  (六)规模适度。家庭农场应当立足当地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现状和农产品品种特点,达到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经营规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最低经营规模标准具体见附件1。

  (七)效益良好。家庭农场上年度经营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林业类家庭农场除外。

  (八)带动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无涉税违法行为,信用记录良好,近2年内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主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照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龙岩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评选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文件;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台湾居民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等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流转合同、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等协议复印件(仅养蜂的家庭农场除外);

  (六)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生产操作规程或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会计核算报表、财务收支等记录复印件;

  (七)从事动物、畜禽养殖的,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备案》复印件(中蜂除外)、环评相关材料复印件;

  (八)生产食用农产品的,提供近一年由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生产档案、赋码出证记录(系统截图);

  (九)家庭农场“三品一标”证书、商标注册材料、荣誉称号复印件;

  (十)家庭农场经营者相关资质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评定

  

  第八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查询家庭农场的信用信息情况;符合规定的,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填报实地核查情况表(附件3)。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筛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并附申报材料。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在组织相关专家认真复核申报材料和随机抽查的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确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并将候选名单在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反映问题无事实依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认。

  

  第五章 监测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开展随机抽查监测,监测评价标准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二)被列入监测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报送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参加监测评价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报送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合格或不合格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报送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形成监测报告。

  第十二条 发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部门撤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家庭农场停止运营的;

  (二)在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四)拒绝参加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的;

  (五)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列入“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第六章 奖励和义务

  

  第十三条 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补助资金3万元。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不断总结推广经验,扩大生产规模,规范运作标准,示范带动全市家庭农场加快发展。

  第十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要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各类活动和监测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6〕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龙岩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

序号

家庭农场类型

衡量指标

单位

经营规模标准

备注

1

粮油作物

土地面积

50

2

烟叶

土地面积

50

实行烟稻轮作, 烟后稻30亩以上

3

蔬菜、中药材

土地面积

30

4

设施农业

土地面积

10

钢架大棚

5

果、茶

土地面积

50

6

经营用材

林地面积

300

7

油茶

土地面积

100

8

毛竹

土地面积

200

9

花卉温室大棚

设施面积

平方米

7500

10

观赏苗木

土地面积

80

11

造林育苗

土地面积

20

12

林下种植

土地面积

50

13

养蜂

蜂箱数量

150

中蜂

14

生猪

年出栏

1000

槐猪、官庄花猪 600

15

年出栏

200

16

肉牛

年出栏

100

17

奶牛

存栏

50

18

蛋鸡、蛋鸭

存栏

5000

19

肉鸡、肉鸭

年出栏

5000

20

肉鹅

年出栏

2000

21

年出栏

6000

22

水产

水域面积

30

特种水产养殖10亩

23

水产种苗

水域面积

10

24

捕捞

捕捞机 动船

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或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

25

食用菌

床栽栽培面积或袋栽规模

平方米/袋

一个产季床栽栽培面积达1000平方米或袋栽规模3万袋以上

26

种养结合或

综合型

土地经营

面积

40

27

观光休闲农业

年经营 收入

万元

25

28

采取高效农业生产方式,经营规模达不到以上

要求的

农业生产

产值

万元

25

  

  附件2

  

  

  龙岩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申

  报

  表

  

  

  农场名称:

  申报日期:

  

  

家庭农场名称

家庭农场地址

家庭农场类型

种植业□ 畜牧业□ 林业□ 渔业□ 种养结合□ 其他□

工商登记时间

工商登记类型

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主营产品/业务

经营规模

家庭从业人数

常年雇工人数

土地流转规模

产品“三品一标”情况

流转期限

获品牌、荣誉等证书情况

上年度家庭农场经营净收入

万元

上年度家庭总收入

万元

上年度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

万元

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万元

家庭农场成员信息

与农场主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农场主

家庭农场基本经营情况

经营项目 以及规模

品种优良 情况

技术先进 情况

设施设备 情况

示范带动 情况

  备注:1.家庭农场基本经营情况可附佐证材料。

  2.家庭总收入指调查户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得到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人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

  3.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查县级统计局资料。

  附件3

  

  龙岩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地核查情况表

  

家庭农场名称

实地核查时间

实地检查情况(对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标准,主要对农场种类、规模面积、数量>、示范效果进行核查)

县级实地核查 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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