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环土公示〔2019〕1号
经协商,我局(甲方)拟与福建平潭海峡中药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乙方)、金冠达电子科技(平潭)有限公司(乙方)、福建洁大师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三家公司就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事宜分别签订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岚环土地合〔2019〕2016G022号补2号、岚环土地合〔2019〕2017G027号补1号、岚环土地合〔2019〕2017G022号补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拟订立补充合同的内容:
(一)出让补充合同(岚环土地合〔2019〕2016G022号补2号
1. 原合同第二十九条整条变更为:“开工违约责任:①受让人未按照原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开工,即构成开工违约,受让人若在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的90日内仍未开工,应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②开工违约一年之内,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还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0‰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③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以上两年之内,每延期一日,还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0‰的违约金,并按规定征缴土地出让价款百分之二十的土地闲置费;④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按规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原合同第三十条整条变更为:“竣工违约责任:①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竣工,即构成竣工违约,受让人若在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90日内仍未竣工,受让人应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5%的违约金;②竣工逾期两年内(含两年)。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受让人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的日期,竣工逾期两年内(含两年),每延期一日,还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0‰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③竣工逾期两年以上五年以内。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逾期两年以上五年以内,每延期一日,还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0‰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④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逾期超过五年,由出让人根据具体情况,收回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未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收回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出让人商受让人委托具有全省范围土地评估从业资质及以上资质的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和出让成交价就低原则收回;地上建筑物由出让人商受让人委托两家具有一级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对地上建构筑物残值进行评估,取评估均值;出让人收回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出让人商受让人委托具有全省范围土地评估从业资质及以上资质的机构对收回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和收回的土地面积占全部面积比例的出让价款就低原则收回,不计利息;以上评估,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与出让人就评估机构选取取得一致意见的,评估机构由出让人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土部门评估库中抽选。”
3.原合同补充条款第四条整条变更为“宗地内项目竣工后满三年时,受让人的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275万元/亩。投资强度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式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等。乙方宗地内项目投资强度由区经济发展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宗地内项目竣工后满三年时,乙方的项目投资强度未达到275万元/亩的,受让人应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5%的违约金。
4.取消原合同补充条款第五条关于履约保证金事项的约定。
5.乙方在合同约定开工之日(2018年7月26日)起90日内仍未开工,已产生开工违约金638万元。
6.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585万元,用于抵扣开工违约金638万,剩余947万元。
7.甲方在签订补充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947万元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乙方的银行账户上。
户名全称:福建平潭海峡中药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
平潭片区分行
账 号:35050161720700001207
8.除本补充合同所述事项外,《平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文件》(岚环土让〔2017〕1号)及原合同的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甲方及乙方均应自觉履行。
9.本补充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文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补充合同自甲方与乙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0.本补充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叁份。
(二)出让补充合同(岚环土地合〔2019〕2017G027号补1号
1.原合同第三十条整条变更为:“开工违约责任:①受让人未按照原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开工,即构成开工违约,受让人若在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的90日内仍未开工,应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5%的违约金;②开工违约一年之内,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还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0‰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③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以上两年之内,每延期一日,还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0‰的违约金,并按规定征缴土地出让价款百分之二十的土地闲置费;④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按规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原合同第三十一条整条变更为:“竣工违约责任:①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竣工,即构成竣工违约,受让人若在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90日内仍未竣工,应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5%的违约金;②竣工逾期两年内(含两年)。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受让人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的日期,竣工逾期两年内(含两年),每延期一日,还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0‰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③竣工逾期两年以上五年以内。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逾期两年以上五年以内,每延期一日,还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0‰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④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逾期超过五年,由出让人根据具体情况,收回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未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收回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出让人商受让人委托具有全省范围土地评估从业资质及以上资质的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和出让成交价就低原则收回;地上建筑物由出让人商受让人委托两家具有一级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对地上建构筑物残值进行评估,取评估均值;出让人收回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出让人商受让人委托具有全省范围土地评估从业资质及以上资质的机构对收回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和收回的土地面积占全部面积比例的出让价款就低原则收回,不计利息;以上评估,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与出让人就评估机构选取取得一致意见的,评估机构由出让人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土部门评估库中抽选。”
3.原合同补充条款第3条整条变更为“宗地行业类型为电子元器件制造业,投资强度不低于320万元/亩。
投资强度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式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等。乙方宗地内项目投资强度由区经济发展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若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受让人应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4.原合同补充条款第4条整条变更为“项目投产后的第二年,受让人在我区缴纳国税和地税之和不低于30万元/亩”。若未达到约定税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5.取消原合同补充条款第5条关于履约保证金事项的约定。
6.甲方在签订补充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275万元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乙方的银行账户上。
户名全称:金冠达电子科技(平潭)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行
账 号: 415664415743
7.除本补充合同所述事项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甲方及乙方均应自觉履行。
8.本补充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文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补充合同自甲方与乙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9.本补充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叁份。
(三)出让补充合同(岚环土地合〔2019〕2017G022号补2号
1.原合同第三十条整条变更为:“开工违约责任:①受让人未按照原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开工,即构成开工违约,受让人若在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的90日内仍未开工,应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②开工违约一年之内,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还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0‰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③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以上两年之内,每延期一日,还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0‰的违约金,并按规定征缴土地出让价款百分之二十的土地闲置费;④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按规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原合同第三十一条整条变更为:“竣工违约责任:①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竣工,即构成竣工违约,受让人若在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90日内仍未竣工,应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5%的违约金;②竣工逾期两年内(含两年)。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受让人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的日期,竣工逾期两年内(含两年),每延期一日,还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0‰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③竣工逾期两年以上五年以内。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逾期两年以上五年以内,每延期一日,还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0‰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④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逾期超过五年,由出让人根据具体情况,收回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未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收回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出让人商受让人委托具有全省范围土地评估从业资质及以上资质的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和出让成交价就低原则收回;地上建筑物由出让人商受让人委托两家具有一级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对地上建构筑物残值进行评估,取评估均值;出让人收回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出让人商受让人委托具有全省范围土地评估从业资质及以上资质的机构对收回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和收回的土地面积占全部面积比例的出让价款就低原则收回,不计利息;以上评估,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与出让人就评估机构选取取得一致意见的,评估机构由出让人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土部门评估库中抽选。”
3.原合同补充条款第3条整条变更为“宗地行业类型为橡胶与塑料制造业,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投资强度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式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等。乙方宗地内项目投资强度由区经济发展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若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受让人应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5%的违约金。
4.取消原合同补充条款第三条关于履约保证金事项的约定。
5.甲方在签订补充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270万元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乙方的银行账户上。
户名全称:福建洁大师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
平潭片区分行
账 号:1402090109601036515
6.除本补充合同所述事项外,《出让公告》及原合同的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甲方及乙方均应自觉履行。
7.本补充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文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补充合同自甲方与乙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8.本补充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叁份。
二、公示期:
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2月19日,共5天。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单位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号八层
邮政编码:350400 联系电话:0591-23163227
联 系 人:倪 婷 许琳琳 电子邮件:1248829114@
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