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生态环境保护交流合作十条措施
2019-03-08 00:00:00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平潭开放开发的意见》《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两岸环境保护交流合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台湾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台湾同胞来我区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流域、湖库、海洋、沙滩、土壤等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类业务。

二、支持台湾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台湾同胞来我区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维、环保管家、环境咨询等环境管理与服务类业务。

三、支持台湾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台湾同胞来我区开展与其资质相符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技术类业务。

四、鼓励台湾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台湾同胞参与我区环境宣传教育、环境志愿服务、绿色小区建设等环境公益活动以及生态环境的研究与保护。

五、鼓励在我区从事生态环境业务的台湾同胞参加生态环境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六、鼓励在我区开展生态环境业务的台湾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台湾同胞参加大陆相关的行业协会或者组织,并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七、台湾企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办理注册登记、税收汇缴的)可与台资企业同等享受我区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八、台湾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台湾同胞的生态环境知识产权获得大陆专利授权并在我区转化的,可参照执行我区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九、台湾地区来我区从事生态环境业务的台湾同胞,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政策规定的,可申请认定我区中高层次引进人才,按政策享受相应的生活津贴、住房保障、安家补助、子女就学和科研创业启动资金等待遇。

十、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环境保护领域职业证书,可按其证书许可范围在我区开展相应业务。

以上所称的台湾企业是指法人主体在台湾地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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