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2015年 黄标车淘汰工作补充方案》的通知
2015-10-21 00:00:00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岚综管办〔2015〕199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2015年

黄标车淘汰工作补充方案》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片区开发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补充方案》已经管委会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2015年黄标车淘汰

工作补充方案

鉴于省里近期新增下达我区黄标车2015年淘汰任务的情况,为确保按时完成淘汰任务,在《平潭综合实验区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计划》、《平潭综合实验区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经济补偿方案》(岚综管综〔2015〕163号)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年底前,完成原省里下达我区年度淘汰任务,淘汰非营运黄标车6辆(已完成);

2015年11月底前,完成省里新增下达我区年度淘汰任务,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38辆。

二、新增任务梳理情况

38辆中有13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可依法予以注销;

未达到报废标准的25辆中,按车辆类型,20辆为轻型载货车、5辆为重型载货车;按车主住所,潭城镇14辆、中楼乡3辆、平原3辆、澳前镇2辆、芦洋1辆、苏澳1辆、流水1辆。

具体情况见附件1。

三、提前淘汰经济补偿办法

未达到报废标准的25辆黄标车纳入我区提前淘汰经济补偿范围,在执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经济补偿方案》(岚综管综〔2015〕163号)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在11月底前售报废的再给予奖励,具体补贴标准是:

       车辆类型

交售报废时间

轻型载货车

(元)

重型载货车

(元)

原今年年底交售报废的补贴基准

14300

30800

11月底前交售报废的

15300

32800

10月底前交售报废的

16300

34800

 

四、职责分工及工作安排

(一)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黄标车淘汰工作,督促、调度工作进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汇总上报黄标车淘汰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二)区公安局治安交通巡防支队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13辆黄标车,在2015年11月15日前予以强制报废、注销,对灭失车辆,以乡镇出具灭失证明为凭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区交通与建设局对具有营运资质的6辆黄标车,停止办理营运黄标车《道路运输证》年审手续,督查车主办理注销手续。

(四)车主所在乡镇政府及公安派出所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25辆黄标车,做好政策宣传及动员工作,负责督促及时申报淘汰。力争10月底完成总体任务的70%以上,确保11月底所辖黄标车100%淘汰。

(五)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补偿资金及时拨付。经初步测算,2015年度我区黄标车补偿资金约需62万,区财政金融局要在10月底之前将补偿资金拨付到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由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统一发放给车主。

五、工作要求

(一)要明确责任人员。区公安局治安交通巡防支队、交通与建设局、财金局,以及潭城、中楼、平原、澳前、芦洋、苏澳、流水等乡镇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一名具体经办人员作为黄标车淘汰工作联络员,填报《黄标车淘汰工作联络员登记表》,于10月23日前报送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生态处。

(二)要简化相关手续。对已将车辆交售给我区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已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的车主,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

(三)要加强沟通协调。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生态保护处联系。

联系人:吴仁光,23157038,13706971566

传  真:86161238

邮  箱:359259230@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10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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