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2021-04-01 00:00:00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定,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规范、标准,现将我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为保证燃气设施安全,避免因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以及进行爆破、取土、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外部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损坏燃气设施而在燃气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区域。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按如下规定:

(一)各类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

1.中低压管的管壁外缘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的管壁外缘两侧各7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管的管壁外缘两侧各1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其它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等有关规范执行。

三、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管道燃气企业应结合管线普查,加密设置燃气管道位置标识和安全警示牌,直线管段位置标志间隔不得大于100米,同时需制定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燃气经营企业需按照住建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四、需要从事地下挖掘、钻探、打桩、敷设管线、顶进、取土以及进行爆破、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前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内是否有地下燃气设施,施工区是否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若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探查、确定燃气设施准确位置。燃气设施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查为准。

五、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签署《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安全协议》。

六、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安全协议》,要求其按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供应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提供指导,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七、如果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建设或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或报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八、违反上述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导致燃气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执法部门依照有关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平潭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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