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G006号宗地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2021-04-08 00:00:00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岚资环让告字〔20214

 


经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批准,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1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条件(见附表)

二、竞买申请人范围

竞买人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必要条件。

三、出让方式

采取在“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挂牌的方式进行。竞买申请人登录“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注册登记,提出竞买申请,经挂牌人审查确认,获得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的竞买号和初始交易密码,在规定的期间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价和竞买等。

四、出让活动的时间

(一)竞买申请的报名起始时间:202141410时00秒至20215710时0分0秒 竞买保证金截止至202157日上午10时0分0秒。

(二)挂牌交易期限:202143010时0分0秒至202151010时0分0秒。

(三)网上交易系统接收、确认数据信息的时间以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的时间为准。

五、保证金及给付成交地价款方式

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的20%设定(如果以美元缴纳竞买保证金的,以缴款日人行公布的汇率结算)竞得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成交价款币种为人民币。

申请人支付竞买保证金(人民币)的银行账户为:

(一)户名全称: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分行

      号:118360100100122849

(二)户名全称: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      

          号:35050161720709123456

(三)户名全称: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金井湾支行             

      号:432575054141

(四)户名全称: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     

          号:1402090129601089289

(五)户名全称: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平潭支行

          号:100045852340010002

(六)户名全称: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     

          号:13165101040026582       

    六、其他事项

(一)宗地按“净地”方式出让,按现状标高进行交付土地。区自然资源中心在竞得人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之日起15日内交付出让宗地。

(二)竞得人须区内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建项目的建设施工企业须在平潭依法纳税。

(三)本次出让设有保留价。

(四)宗地项目须在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开工之日起1年内竣工并投产。开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竣工以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开工违约责任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之日或未能按照出让人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的开工期限内动工开发,即构成开工违约。构成开工违约的,须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5%的违约金,其后仍未开工的,另须按每日0.3‰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未动工开发满1年以上2年之内的,每违约一日,即使经批准同意延长开工期限,也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并按规定征缴土地出让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按规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竣工违约责任受让人未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竣工或未按照出让人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竣工,为逾期竣工,即构成竣工违约;逾期竣工的,须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5%的违约金,其后仍未竣工的,另须按每日0.3‰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且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逾期竣工在2年以上5年以内的,每违约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逾期竣工超过5年的,由出让人根据具体情况,收回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未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收回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出让人商受让人委托具有全省范围土地评估从业资质及以上资质的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和出让成交价就低原则有偿收回;地上建筑物由出让人商受让人委托两家具有一级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对地上建构筑物残值进行评估,取评估均值予以补偿;出让人收回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出让人商受让人委托具有全省范围土地评估从业资质及以上资质的机构对收回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和收回的土地面积占全部土地面积比例的出让价款就低原则单方直接有偿收回,不计利息;以上评估,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与出让人就评估机构选取取得一致意见的,评估机构由出让人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土部门评估库中抽选确定。

(五)宗地行业类型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投资强度应大于等于270万元/亩。由区经发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认定为准。若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受让人应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六)投产后年缴纳税收大于20万元/亩,由区经发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认定为准。若未达到约定的税收要求,按年缴纳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补缴差额。

(七)宗地年产值应大于200万元/亩,由区经发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认定为准。

(八)在土地成交后,区经发局、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与竞得人三方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作为区资源与生态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条件。《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明确:在办理交地手续前竞得人须与区经发局、存款银行三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办的银行设立“项目开发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开工之日前,存入不低于该产业项目总投资额(按投资强度乘以亩数测算)50%的资金,否则不予交地。因此造成的交地违约、开竣工违约等问题按企业原因处置。 

(九)政府有权对今后的混凝土销售价格进行调控。竞买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时应出具接受上述要求的承诺函。

(十)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竞得人须出资建设相关环保设施,确保作到各种废弃物达标排放。

(十一)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或未按期开、竣工的,出让人将以登报等公开方式督促履约。

(十二)竞得人须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超过约定时间10个工作日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有权终止供地,没收保证金,解除《成交确认书》。

(十三)出让土地成交价款包括征地补偿费、地上物的拆迁安置费用,以及地段差价、“三金”(土地收益金、工业用地成本调节金、农业土地开发金)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政府的土地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由竞得人另行缴纳。地块出让成交价款币种为人民币。

(十四)受让人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有关规定向省、市、区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或增资、增项)及公司的营业执照,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房地产开发等有关手续。

(十五)本次公开出让地块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本次公告与出让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联系地址:平潭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楼8层平潭综合实

           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利用处

人:许女士  倪女士

联系电话:0591-23163227

网  址:


                                         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202147  


 

 

宗地主要规划条件

 

宗地编号

宗地位置

土地面积

土地用途

主要规划条件

出让年限

保证金

(万元)

出让起始价  元)

加价幅度(万元)

容积率

建筑

系数

建筑

密度

绿地率

2021G006

兴隆北路东侧、遂意路北侧

16572平方米 (约合24.86亩)

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不小于0.9,且不大于2.0

不小于40%

不小于30%

不小于10%,且不大于20%

50

220

  

 

110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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