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全区涉渔场所取排水口海域使用行为的通告
2021-04-30 00:00:00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全区广大养殖、育苗场(厂、池)等涉渔场所业主: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养殖、育苗场(厂、池)等涉渔涉海场所的用海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区养殖、育苗场(厂、池)等涉渔涉海场所取、排水口用海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占用海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养殖、育苗场(厂、池)等涉渔涉海场所取、排水口设置属于海域使用行为,业主应依法依规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属证件,并按批准登记后的用海范围和方式使用海域。

二、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各养殖、育苗场(厂、池)等涉渔涉海场所业主要开展自查自纠,未办理取、排水口用海审批许可的,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用海申请材料,依法按程序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申请材料包括海域使用申请书、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备案)文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资信证明材料等。

三、经审批持有有效的海域使用权属证明的,依法纳入取、排水口用海管理,准许继续使用海域。逾期未申请且未持有有效的海域使用权属证明的或经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取、排海水口用海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用海行为当事人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清理取、排水口设施设备,恢复海域原状。

四、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未经审批设置取、排水口等违法违规用海行为,提供违法违规用海线索。

地址:金井湾商务营运中7号楼7层海域海岛处 办公室

举报电话:059186161228

 

 

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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