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快推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农渔)产业园建设的 十五条措施(试行)》...
2021-04-29 00:00:00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   评论:0 点击:

一、制定背景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中共福建省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农综〔2019〕156 号)精神,省委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闽台农业融合发展(农渔)产业园,为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发挥政策叠加效应,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农业资源、技术、人才、市场、金融等要素保障,支持台胞在闽创业创新发展特色现代农业,特制定《加快推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农渔)产业园建设的十五条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

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适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闽台农业融合发展(农渔)产业园。

三、起草情况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中共福建省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农综〔2019〕156 号)和全省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建设工作视频座谈会精神,我局组织编写《加快推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农渔)产业园建设的十五条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各相关单位及企业意见基础上,于2021年3月17日提请区党工委会议研究,会后,对《措施》进行修改完善,于2021年4月21日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措施》在借鉴已有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和目前实际情况,从支持建立植物种苗隔离苗圃、支持休闲农业示范点建设、国有闲置土地租金减免、海域使用金专项补助、项目实施专项资金补助、优先纳入农业项目实施范围、优先纳入公路网规划、强化供地用海服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五新”推广、鼓励品牌建设、强化金融服务、提供“银税互保”信贷产品、发挥商业保险保障功能、人才保障等15个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五、政策有效期

本政策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扶持措施相应政策中有明确有效期的,按相应年限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要求或实验区发展需要需调整相关政策的,将适时调整。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8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