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政策解读
2021-05-06 00:00:00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一、背景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2号)已经于2021年1月13日公布执行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执行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实验区印发了《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2号)要求,执行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829号)及各地集中采购目录同时废止。因此实验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与省一致。

(二)实验区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尚未成立,不能即时执行集中采购功能。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中关于“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精神,在实验区尚未成立集中采购机构前的过渡期间,要求集中采购目录品目与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品目一致的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超过网上超市金额标准或在网上超市品目外的采购项目,择优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目前区审批局、区行政服务中心正在积极推进设立实验区集中采购机构。区集中采购机构成立运行后,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设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岚综管综201945,以下简称旧目录)中货物、服务、工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根据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市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为30万元以上,市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为60万元以上”的要求,为保持旧目录限额标准的延续性,实验区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设定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比旧目录限额标准提高了10万元。

三、关键词解释

集中采购: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采购人将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为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张梅生24398377;刘晨苗23163498。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