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溪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松政〔2020〕8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补充意见》(闽财税〔2019〕31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政综〔2020〕55号)等文件和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精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我县总部企业的发展,对原制定的《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进行修订、补充,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形成《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总部企业认定的附加条件、总部企业的认定程序、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其他注意事项等6个方面。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
《实施意见》中提的三类总部企业(建筑施工类企业;对研发机构、创投基金以及创意、设计、软件、动漫、文化等轻资产类的总部企业和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的总部企业;综合型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纳税金额的要求。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
(二)总部企业认定的附加条件
总部企业承诺在松溪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三)总部企业的认定程序
1.建筑施工类总部企业的认定程序;
2.其他类型总部企业的认定程序;
3.总部企业的复核。
(四)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1.财税奖励政策;
2.人才鼓励政策;
3.教育支持政策;
4.“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五)奖励资金的兑现和方式
1.奖励资金兑现的步骤及所需材料;
2.奖励资金兑现的方式。
(六)其他
1.纳税税种的确定;
2.《实施意见》和其他奖励政策重复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励;
3《实施意见》的起止时间。
相关文件链接:/cms/html/xzfwz/gsgg/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