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解读
2010-06-20 00:00:00   来源:厦门财政   评论:0 点击:

1、哪些金融机构可以获得补助?

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机服务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境外银行代表处等,以及已在我市的法人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均在补助的范围之内,只是补助的项目及标准略有不同。

2、何为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法人机构,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厦门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

3、域性分支机构是指什么样的机构?

区域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在厦门设立的区域性机构,并以厦门为中心,管理周边地区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的金融机构。

4、何为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在厦门设立并直接管理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银行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营运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

5、补助的主要项目有哪些?

补助项目主要有:1、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一次性补助;2、我市法人机构的增资补助;3、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购地、购房及租房补助;4、我市法人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补助。

6、一次性补助标准是什么?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为:

(一)法人机构:对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金融机构给予100万元的补助,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补助,补助最高限额2000万元。

(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境外银行来厦设立代表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7、金融机构购置房产有哪些优惠?

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市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上的奖励。 ?
  (二)购买办公用房:法人金融机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租用办公用房:法人金融机构,连续5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8、地方法人增资是否有给予奖励?

有,对我市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的,按照新迁入或新设立金融法人机构扶持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如增资1亿元,可给予50万元奖励。

9、设立分支机构的扶持有哪些?

对我市法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补助;对我市法人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对我市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到异地设立直属分支机构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

10、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政策或创新试点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争取到对我市金融业长远发展有深远意义的重要政策或创新试点,具体是指:

(一)争取到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股权交易所等有重要意义的金融交易市场;

(二)争取到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总部迁设我市;

(三)争取到国家重点金融创新政策和两岸金融政策在我市试点,并对我市金融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四)其他市政府认为有深远意义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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