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一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
2016-10-11 13:09:42   来源:   评论:0 点击: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引导和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决定启动第一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福建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协作的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科研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企业类。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2、民办非企业类。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3、事业类。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在福建投资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具备承担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福建。

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6%。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

5、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二、申报程序

1、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有意愿的申报机构填写《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见附件1),附上相关辅证材料,按要求报送。

2、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接收申报机构的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3、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拟定第一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

4、公示有异议的申报机构,由省科技厅对于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公示和核实完毕后,由省科技厅统一发文公布第一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三、相关要求

1、申报机构在2016年10月25日前将纸质版《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及证明附件装订成册(2份)送达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同时将电子版《申报表》及证明附件的扫描件打包成一个以机构名称命名的压缩包发送至电子邮箱xxyfjg@,逾期不予受理。

2、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请于11月5日前将申报新型研发机构推荐函、申报汇总清单(见附件2,加盖公章)及申报机构相关材料送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3、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应指定一名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与申报机构沟通协调工作,督促指导本地区申报机构及时完成相关申报工作。

4、为方便业务沟通和申报咨询,建立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QQ群(号码:414699963)。各申报机构可指定一位联系人加入QQ群,线上交流申报工作情况和相关政策咨询。有关申报通知事项及政策解读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在QQ群发布。

5、申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申报和联系,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提交盖章的纸质申报材料,并向指定电子邮箱发送电子文档。申报机构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申报申请。

四、资格适用

经评价公布的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五、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黄  莉  陈聪文 

电  话:(0591)87863498

传  真:(0591)87882060

E-mail:xxyfjg@

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科技大厦,福建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邮编:350003

 

附件:1、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

2、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汇总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9月28日                     

   

附件下载:/xxgk/tzgg/201609/t20160929_4328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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