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2007-04-13 00:00:00   来源:三明永安科技   评论:0 点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央“三减免、三补贴”支农惠农政策,做好我省200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加快我省农机化发展步伐,推进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农办财[2007]28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试行)》(闽财农[2006]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机化工作,按照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以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农村更加和谐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调整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高装备质量和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线,以提高水稻和优势特色作物生产的机械化作业水平为重点,充分尊重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自主权,引导企业参与补贴市场竞争,规范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拉动效应,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的积极性,为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撑。
二、主要目标
(一)提高我省农机装备质量和水平,改善农机装备结构,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扩大农机化先进适用技术和机具应用的覆盖面,提高水稻等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促进农业节本增效。
(三)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和开展社会化服务的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四)提高我省农机化综合水平,缩小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与兼顾区域协调发展相结合。
(三)优先发展水稻主产区,同时兼顾特色农作物关键生产环节。
(四)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五)操作程序科学、简便、规范、高效。
四、实施规模及区域
2007年中央安排我省(含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总额为2000万元,中央补贴资金实施区域为省内48个县(市、区),以下简称 “中央补贴实施区”。每个中央项目县资金量约30-80万元。项目县具体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详见附表6。
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总量为198.72万元。省级补贴实施区域为除48个中央实施县(市、区)以外的所有县(市、区)(不含厦门市),以下简称为“省级补贴实施区”。年度省级补贴资金用毕后,不再增补资金和结转下年度补贴。
五、补贴机具的种类、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1.动力机械类(4种)
1.1 手扶拖拉机(8马力≤功率≤15马力)
1.2 25-40马力拖拉机(25马力≤功率1.3 40-80马力拖拉机(40马力≤功率1.4 80马力以上拖拉机(功率≥80马力)
2.耕作机械类(1种)
2.1 旋耕机(含耕整机、起垄机)
3.种植机械类(1种)
3.1 水稻机动插秧机
4.植保机械类(3种)
4.1 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
4.2 担架(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4.3 喷杆式机动喷雾机
5.收获机械类(2种)
5.1 全喂入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5.2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6.粮食干燥机械类(1种)
6.1 粮食(种子)烘干机
7.其它类(2种)
7.1茶叶采摘机械(仅限使用省级补贴资金补贴)
7.2茶叶修剪机械(仅限使用省级补贴资金补贴)
以上共7大类14种机具。补贴机具型号详见《福建省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
(二)补贴对象及确定
补贴对象为全省购买补贴目录所列机具的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对象。当申请购机补贴资金量超过年度资金预算指标余额时,截止日补贴对象的优选顺序是:农机大户(种粮大户),配套购置机具者(主机与配套机具同时购买),列入农业部或福建省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农机作业服务组织, “平安农机”示范户。
(三)补贴资金计划指标和资金用途
1.中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详见附表6。中央资金用于中央补贴实施区内购置《补贴目录》中1-6类机具的补贴。其中,用于手扶拖拉机的补贴资金额度控制在项目县总资金额度的20%以内。
2.省级补贴资金根据省农机管理局下达的资金指标控制数,由各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控制使用;当超过指标控制数时,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可向省农机管理局提出申请,省农机管理局根据各地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调整。下达各设区市的省级补贴资金控制数不对外公布和向下分解。省级补贴资金用于以下三方面:
(1)中央补贴实施区内茶叶机械的补贴;
(2)中央补贴实施区内手扶步进式机动插秧机的累加补贴;
(3)省级补贴实施区内列入《补贴目录》的所有机具的补贴。
(四) 补贴比例和补贴标准
1.中央补贴实施区
在农业部规定的各种机具的补贴比例范围内,我省均采用最高补贴比例,单机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40-80马力、80以上马力的拖拉机和水稻机动插秧机按不超过机具价格30%的比例;手扶步进式插秧机按50%补贴(中央资金补贴30%,省级资金补贴20%),省级补贴资金用毕后,只按其价格的30%使用中央资金补贴,不再累加省级资金补贴;茶叶机械按不超过机具价格15%的比例补贴,其余各种机具均按不超过机具价格25%的比例补贴。
2.省级补贴实施区
除手扶步进式插秧机按其价格的50%比例补贴外,其余机具均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15%补贴,且单机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
全省范围内一户农民本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套(8台,即2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6台作业机具)。同品种、同基本配置要求的不同生产厂家的机具,实行全省统一定额补贴。各种、类机具的具体补贴金额详见《补贴目录》。
六、补贴操作程序
(一)购机申请及确认
1.省、市、县农机管理部门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向农民公布年度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补贴资金标准、优先补贴条件、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内容。
2.农民凭本人身份证,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经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确认身份后直接向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购机补贴申请,并填写《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
3.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对购机者身份及拟购买机型进行审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在县和乡村范围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中央实施区对购买插秧机和茶叶机械的申请,必须先报所在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确认省级补贴资金使用指标后再公示。省级补贴实施区的购机申请均须报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确认。各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指标控制数,对辖区内上报的申请进行资金指标的确认,并及时通知申报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
在资金指标控制数额度即将用毕时,按优选顺序确定补贴对象。
4.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当与购机者签订《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表2),作为农民购置补贴机具享受补贴的凭证。所有《协议》均需加盖“XX县(市、区)农机管理站”印章。
(二)机具供应
1.供货商的确定。由各生产企业提供省内现有供货网点信息和产品委托销售授权书,报省农机管理局认定备案后,全年度在“福建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各地应将相关供货商的信息资料在实施区内通过报纸、电视、公告等方式告知购机申请者;由省农机管理局与各生产企业签订供货责任书,明确机具供应权利、责任和义务;供货商的所有经营销售行为由各生产企业规范和管理,同时接受我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各生产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内只能设一家供货商,每个中央补贴实施县(市、区)内购机补贴供货商数量不得少于两个,省级补贴实施县(市、区)的供货商数量可少于两个,也可不设。
2.提机。购机者凭《协议》向供货商提货。购机者提货时,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差额货款,向供货商提供《协议》和身份证复印件后,即可提机。供货商必须给购机者出具全额正式税务发票。对农民申请的本地没有供货商的机具,由县、市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在最方便农民提货的邻近地区供货商处协调供货。
3.机具核实。购机者提机后,必须将机具送交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核实。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必须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登记手续。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核实登记后,在机具显著位置喷印“国家补贴机具”或“省级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编号方法另文下发),并在《协议》上加盖“已核实”印章及单位公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和办理日期。核实手续完结后,将《协议》交还供货商作为补贴资金结算凭证。
(三)货款结算
1.供货商按本方案规定的结算时间,凭盖有“已核实” 印章和公章的《协议》及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机具发票存根的复印件向生产企业(或省内总代理商)提出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资金申请报告报生产企业或总代理商,其余材料同时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各生产企业(或总代理商)将当期所有供货商的结算机具数量和结算资金金额汇总后,向省农机管理局提交补贴资金结算书面申请。
2.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核实的机具情况,编制《2007年 县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表3),连同《协议》各一份及当地供货商报送的结算材料,上报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汇总。
3.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核对审查后,按生产企业、供货商及机具类型,汇总编制《2007年 市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表4),上报省农机管理局。
4.省农机管理局对各地上报的《协议》、《明细表》、生产企业(总代理商)提交的结算申请报告及其它结算凭证核对无误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5.省财政厅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生产企业或总代理商进行资金结算,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到各生产企业指定的结算资金帐户。每个企业或总代理商只限一个结算帐号。
七、工作进度安排
1.2月下旬,按农业部统一布置,省农机管理局根据中央通用类目录、省级选型的非通用目录和其它类补充目录,编制《福建省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2.3月初,召开生产企业或总代理商代表会议,确定通用目录的各种机具在我省的本年度最高销售价格(含运费),确定各生产企业在我省内的供货商事宜,签订企业供货责任书,布置资金结算要求等。
3.4月初,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下发《200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补贴目录》,并通过福建日报、省电视台及“福建省农机化信息网”等相关媒体,公布具体内容,开展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召开2007年度全省购机补贴工作会议,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4.4月初,市、县两级组织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开始受理农民购机申请。
5.7月底,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向省农机管理局提出第一期补贴资金申请,结算机具购置补贴资金。
6.10月底,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向省农机管理局提出第二期补贴资金申请,结清全部补贴资金。
7.11月上旬,省级进行资金决算。
8.12月初,各中央实施县(市、区)上报完整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系统”数据。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1.省、市、县各级农机部门与财政部门要联合建立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辖区内购机补贴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各项工作。
2.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购机补贴工作任务情况,科学测算购机补贴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农机管理部门,以确保购机补贴专项工作的开展。
3.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沟通,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同级政府,认真做好购机补贴的各项工作。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的有关规定。农机、财政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的地方,将暂停安排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领导责任,在农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其自行消除。
加强对享受补贴机具的管理。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市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三)扩大宣传,优化服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购机补贴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乡村公告等载体,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办法、程序和补贴机型目录家喻户晓;要搞好咨询服务,热情周到地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咨询解答工作,充分尊重农民选择权,不得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要积极与农机生产企业和供货商联系,分期分批次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要协调农机生产企业搞好供货衔接,不得强行要求生产企业指定某特定的农机销售商作为企业在本地的供货商;充分发挥企业自身技术、网络优势,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督促供货商搞好技术培训,帮助购机者及时掌握新机具的操作要领和技术性能,并及早投入农业生产,发挥效益,使农民和购机者得到实惠。
(四)强化督查,力求成效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机具产品价格和质量的监督,出现中央选型产品销售价格高于目录价格或通过省级选型、列入目录的产品价格高于未上目录前的市场销售价格等情况,要及时向省农机管理局反映,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充分发挥质量监督信息员的作用,对补贴产品质量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投诉,对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经核实情况后,将按管理权限取消其补贴资格。
(五)做好阶段性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
1.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每月20日前必须将本月购机补贴进度情况上报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进度表见附表5),由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于每月22日前报省农机管理局。
2.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于6月底及11月中旬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及电子文档上报省农机管理局。
3.做好补贴专项的信息档案管理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工作。各项目县必须挑选熟悉Word和Excel操作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于12月初将完整的信息系统数据报省农机管理局(jjc@)。
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各种报表和工作总结材料。对拖延不报的地方将不安排下年度的补贴资金。上报的结算材料和各种报表统一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予退回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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