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1年少数民族中学及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的通知
2021-04-29 00:00:00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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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教指〔2021〕22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闽政文〔2015〕505 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少数民族中学和中学民族班
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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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及福建省教育厅等 6部门《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 号)精神,现
结算 2019年秋季和 2020年资金,并下达你市、县(区)2021年
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省级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 1),
款列“2059999其他教育支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中学及普通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标
准为初中每生每年 1000元、高中每生每年 1600元。
二、本次结算 2020年及下达 2021年省级少数民族中学生助
学金专项补助资金,根据“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化工作平台”统
计汇总的 2020年少数民族中学和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学生数、资
助标准,以及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省、市、县(区)分担
比例安排。
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
和少数民族学生国家助学金统一办卡工作的通知(》闽教助〔2012〕
14号)和《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和少数民族学生国家助学金集中支
付工作的通知》(闽教助〔2012〕15 号)精神,指导督促所辖学
校做好少数民族中学及中学民族班在校少数民族学生统一办卡等
工作,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连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及时
足额将本学年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少数民族中学及中学民族班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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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资金管理,加强监督,并
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设区市应于
2022年 1月上旬汇总报送绩效自评表至省学生资助中心。对挤占、
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资金安排表
2.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1年 4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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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 4月 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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