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1年少数民族中学及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的通知
2021-04-29 00:00:00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评论:0 点击:

点击查看被解读文件 闽财教指〔2021〕22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闽政文〔2015〕505 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少数民族中学和中学民族班 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99 - 1 - 号)及福建省教育厅等 6部门《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 号)精神,现 结算 2019年秋季和 2020年资金,并下达你市、县(区)2021年 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省级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 1), 款列“2059999其他教育支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中学及普通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标 准为初中每生每年 1000元、高中每生每年 1600元。 二、本次结算 2020年及下达 2021年省级少数民族中学生助 学金专项补助资金,根据“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化工作平台”统 计汇总的 2020年少数民族中学和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学生数、资 助标准,以及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省、市、县(区)分担 比例安排。 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 和少数民族学生国家助学金统一办卡工作的通知(》闽教助〔2012〕 14号)和《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和少数民族学生国家助学金集中支 付工作的通知》(闽教助〔2012〕15 号)精神,指导督促所辖学 校做好少数民族中学及中学民族班在校少数民族学生统一办卡等 工作,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连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及时 足额将本学年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少数民族中学及中学民族班少 - 2 - 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资金管理,加强监督,并 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设区市应于 2022年 1月上旬汇总报送绩效自评表至省学生资助中心。对挤占、 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资金安排表 2.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1年 4月 14日 - 3 -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 4月 14日印发 - 4 - 分享到: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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