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相关管理职责
2021-06-15 10:18:33   来源:   评论:0 点击:

再制造是指对功能性损坏或技术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旧汽车零部件,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企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再制造相关行为的管理。
再制造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具备与原型新品同样的质量特性,出厂时进行与原型新品同样的检验检测或认证。
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原型新品的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应不低于国家对机动车零部件原型新品的要求,环保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再制造产品应在显要位置标注再制造企业商标和“再制造产品”标识,并做到永久保持。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再制造领域认证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国家标志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国家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经营者销售无再制造标识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关于印发《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21〕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厅(局、委)、市场监管厅(局)、银保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推动再制造产业规范化发展,我们制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市场监管总局

银 保 监 会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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