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3-16 00:00:00   来源:厦门翔安区政府   评论:0 点击: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区商贸业快速发展,扶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商贸业转型升级,迅速“集人气、育商气、引财气”,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促进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发展 (一)批发业 对纳入我区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当年度销售额比上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奖励(以下企业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具体措施如下: 1.当年度销售额小于人民币10亿元的批发企业 (1)当年度商品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长5%-10%的(5%≤增长率≤10%),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2)当年度商品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长10%-20%的(10% (3)当年度商品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增长率>20%),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0万元。 2.当年度销售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10亿元的批发企业 对当年度商品销售额同比上年度的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 (二)零售业 对纳入我区统计限额以上零售企业(不含主营批发企业),当年度零售额比上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奖励(以下企业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具体措施如下: 1.当年度零售额小于人民币5亿元的零售企业 (1)当年度零售额比上年度增长5%-10%的(5%≤增长率≤10%),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2)当年度零售额比上年度增长10%-20%的(10% (3)当年度零售额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增长率>20%),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当年度零售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5亿元的零售企业 对当年度商品零售额同比上年度的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0万元。 (三)住宿餐饮业 对纳入我区统计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对当年度同比上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奖励(以下企业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具体措施如下: 1.当年度零售额小于人民币2亿元的住宿餐饮企业 (1)当年度零售额比上年度增长5%-10%的(5%≤增长率≤10%),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2)当年度零售额比上年度增长10%-20%的(10% (3)当年度零售额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增长率>20%),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当年度零售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2亿元的住宿餐饮企业 对当年度零售额同比上年度的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0万元。 (四)鼓励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 当年度由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并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统计的企业(含新迁入我区企业、新设限上企业),批发业年销售额达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年零售额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业年营业额达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批发业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零售业奖励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住宿餐饮业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五)鼓励工业企业在我区新设立销售公司 以工业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当年度在我区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包括区外工业企业在我区新设立或迁入的销售公司、区内工业企业新设立或从区外新迁回的销售公司),且当年度由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本条第(一)、(二)款的增量部分奖励,但不享受本条第(四)款的奖励。 第二条 鼓励引进知名商业品牌 (一)对拥有“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或属于上年度“中国特许连锁100强”、“中国特许100强”(中国连锁协会发布)的商业企业首次入驻我区,实际经营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的,从本办法实施后,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持续经营达到一年以上,给予该品牌的实际经营单位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0万元。 (二)对拥有省级“著名商标”、省级“老字号”、省级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连锁业100强”的商业企业首次入驻我区,实际经营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的,从本办法实施后,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持续经营达到一年以上,给予该品牌的实际经营单位一次性补助人民币3万元。 (三)在享受本条第(一)、(二)款的基础上,若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税收关系归属翔安区,首次纳入我区限额以上批零统计后,再给予该品牌的实际经营单位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0万元。 第三条 鼓励引进连锁便利店及超市 鼓励连锁便利店、超市入驻我区重点生活片区,补齐生活要素,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营主体予以奖励,具体措施如下: (一)在厦门市拥有10家以上连锁便利店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的连锁商业企业(以下简称“连锁商业企业”),每在翔安区村(居)或社区新设立一家手续齐全的连锁便利店,且单家便利店门店面积在5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给予每家门店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万元。 同时给予每家门店经营主体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门店租金补助(从门店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持续经营满半年之日算起),门店租金补助期限为两年,每家门店每年租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二)对在翔安区新设立并开业,经营面积在200—1500平方米(不含1500平方米)、手续齐全的中小型社区超市,给予该超市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万元。 同时给予每家门店经营主体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门店租金补助(从门店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持续经营满半年之日算起),门店租金补助期限为两年,每家门店每年租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三)对在翔安区新设立并开业,经营面积在1500平方米及以上、手续齐全的超市,给予该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0万元。 同时给予每家超市经营主体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门店租金补助(从超市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持续经营满半年之日算起),超市租金补助期限为两年,每家超市每年租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四)对连锁商业企业在翔安区设立经营面积在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配送中心,该配送中心在我区成立独立结算、税收在我区缴纳、纳入我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统计的法人主体,给予该配送中心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0万元;经营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平方米面积追加补助2万元,该配送中心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第四条 扶持商贸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鼓励和支持我区商贸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按企业实际缴纳标准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展会补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展位费不足人民币3万元的按实补助,单家企业当年度累计补助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本条奖励对象仅限于当年度在我区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 第五条 支持开展商贸促消费活动 对以打造我区商贸消费品牌,吸引本地及外来消费和网络零售拓展为主题,吸引辖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参与为主体,对我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具有明显拉动作用的商贸消费活动,经事先备案,对活动相关公共宣传、公共布展、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设备租赁等费用,给予活动主办方上述费用50%的补助,单家活动主办方年度累计补助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属于区属国企业主导的年度大型商贸促消费活动,可给予活动费用100%的补助,需由区商务局上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帮助商贸企业规避出口风险 鼓励我区商贸企业积极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开拓国际市场,防范出口收汇风险,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我区企业进行扶持,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七条 推进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为落实我区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我区商贸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调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积极性,建立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长效机制,对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市级)达标创建的商贸企业补助人民币2万元;对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省级)达标创建的商贸企业补助人民币3万元;对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国家级)达标创建的商贸企业补助人民币5万元。本条奖励对象仅限于工商注册地在翔安(含火炬翔安产业区)区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企业。 第八条 鼓励外资商贸企业在我区注册或增资扩大规模 (一)对当年新注册、当年纳入统计且税收在我区缴纳的外资商贸企业(不含火炬翔安产业区),给予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等值人民币(汇率按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当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计算)的1.5‰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 (二)对已注册在我区,当年度增资的外资商贸企业(不含火炬翔安产业区),当年度纳入统计且税收在我区缴纳的,给予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等值人民币(汇率按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当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计算)的1.5‰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 (三)对已注册在我区,税收、统计均已纳入我区的外资商贸企业(不含火炬翔安产业区),给予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等值人民币(汇率按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当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计算)的1.5‰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 第九条 促进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 对已纳入我区统计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法人单位,当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奖励(以下法人单位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具体措施如下: (一)当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度增长5%-10%的(5%≤增长率≤10%),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法人单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二)当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度增长10%-20%的(10% (三)当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增长率>20%),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每家法人单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0万元。 第十条 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中“纳入我区统计”均指纳入翔安区统计局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的法人单位。 (二)若企业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府奖励政策时,可以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第一条(一)、(二)、(三)、(四)款不可重复享受,若企业同时符合可自行选择其一;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不可重复享受,若企业同时符合可自行选择其一。 (三)本办法扶持兑现,企业每年第二季度向区商务局申报上一年度扶持资金,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区商务局会同区统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其中,纳入我区统计数据以区统计局审核为准,区商务局按最终审定结果向企业兑现奖励。 (四)本办法涉及的经营面积均为不动产登记的产权面积。 (五)本办法兑现的奖励及扶持补助资金尾数取整至千位元(四舍五入)。 (六)本办法由翔安区商务局会同翔安区统计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遇国家或福建省、厦门市颁布新政策,如有抵触,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12年发布的《厦门市翔安区鼓励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厦翔经贸〔2012〕18号)同时废止。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暂行办法发布之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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