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农业复工复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龙农〔2020〕16号)
2020-09-25 00:00:00   来源:龙岩市农业局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本局各相关科(站、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决策部署,在坚决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农业复工复产,统筹推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经研究,现将我局制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农业复工复产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3日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支持农业复工复产十二条措施

  

  一、落实市出台支持复工复产农业可享受措施

  1.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贴息扶持力度。对列入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在省级财政贴息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2020年1月1日至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期间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再给予30%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单户企业封顶30万元。对列入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市级财政对2020年1月1日至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期间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单户企业封顶20万元。(向发改部门申报)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贴息扶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种养殖企业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得的新发放贷款、且单户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按不高于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20%给予贴息,不含已享受列入省、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贴息支持的企业,不超过10家企业。(向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2.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对2020年上半年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且现价同比增长8%以上的规模以上农业企业,按企业上半年用电增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奖励;对上半年新投产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制造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业),按上半年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2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向财政部门申报)

  3.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对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年上半年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2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向商务部门申报)

  4.进一步扩大网络销售。对2020年上半年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网络销售生活必需品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农产品市场和副食品生产基地,按其销售额的1%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向商务部门申报)

  二、市农业农村局支持农业复工复产措施

  5.提前拨付专项资金800万元。预拨特色现代农业补助资金、红古田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园土地流转补助经费、2020年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资金等,促进农业稳定生产、做好疫病防控、保障农副产品市场供应。

  6.加强贫困户就业生产的扶持。市农业发展公司按保护价(高于成本价)收储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滞销的畜禽产品。鼓励农业企业用工向贫困户倾斜,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市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每解决1个本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单个企业(场)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7.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技人员,深入一线,主动服务,指导春季农业生产、落实早稻、蔬菜播种面积,加强农资供应、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业执法,确保不误农时,保障农副产品市场供应。

  8.提供疫病防控物资支持。免费提供H5、H7亚型禽流感等强制免疫疫苗。市局采购15吨消毒剂下拨各县(市、区),用于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厂、活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清杀灭源。

  9.帮助农业企业解决用工。建立农业企业挂钩联系制度。指导企业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员工返岗健康管理的前提下,及时复工复产。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引导当地农民和返乡人员就近就地参与农业生产。鼓励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互助合作、互换用工。

  10.加大农产品收储销售力度。成立应对畜禽压栏滞销工作专班,建立全市畜禽压栏工作台账,每日监测调度。鼓励支持市农业发展公司收储冷藏滞销畜禽。对本地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销售200(含200万元)-300万元本地农产品的,按其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

   11.分类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发展。积极建设蔬果农产品初加工中心。帮助农业企业争取上级蔬果产后商品化处理中心项目扶持,列入项目的,按农业部规定标准对蔬果净化分选分级包装生产线、真空预冷机、冷藏库等,给予相应的补助。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发展家禽屠宰加工、冷链物流业,对新上家禽屠宰加工、冷链物流配送相关设备再补5%,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2.适当延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备案审核期限。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原规定每年1月底前上报畜禽养殖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资料备案审核时间适当延期,具体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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