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湖里区2020年商贸业稳定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09-28 00:00:00   来源:湖里区   评论:0 点击:

厦湖府办〔2020〕58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湖里区2020年商贸业稳定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湖里区2020年商贸业稳定增长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关于促进湖里区2020年商贸业稳定增长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工作精神,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推进复工复产、复商复市,降低商贸企业经营成本,促进湖里区商贸企业销售额稳定增长,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培育龙头批发零售企业

  (一)对2019年度商品销售额不低于10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2020年度比2019年度的商品销售额增幅不低于全区全年限上批零销售额增幅50%的,按销售额增量部分的0.1‰给予奖励,封顶100万元。其中,对2019年度商品销售额不低于50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2020年度销售额增幅不低于全区全年限上批零销售额增幅50%的,再给予一次性存量奖励10万元。

  (二)对2019年度商品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但不超过10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2020年度商品销售额比2019年度增长15%及以上的(增长率≥15%),按销售额增量部分的0.2‰给予奖励,封顶50万元。

  (三)对2019年度商品销售额低于20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2020年度商品销售额比2019年度增长30%及以上的(增长率≥30%),按销售额增量部分的0.3‰给予奖励,封顶20万元。

  (四)对纳入限下销售额抽样统计的批发、零售业对象,2020年度商品销售额比2019年度增长30%-50%的(30%≤增长率<50%),按销售额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封顶1万元;增长50%及以上的(增长率≥50%),按销售额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封顶3万元。

  第二条 培育社会消费品零售龙头企业

  (一)对2019年度零售额不低于5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2020年度零售额比2019年度实现增长的(增长率>0%),按零售额增量部分的6‰给予奖励,封顶100万元。其中,对2019年度零售额不低于1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2020年度比2019年度实现零售额持平及以上的(增长率≥0%),再给予一次性存量奖励10万元。

  (二)对2019年度零售额不低于1亿元但不超过5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2020年度零售额比2019年度增长5%及以上的(增长率≥5%),按零售额增量部分的3‰给予奖励,封顶50万元。

  (三)对2019年度零售额低于1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2020年度零售额比2019年度增长15%及以上的(增长率≥15%),按零售额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封顶20万元。

  (四)鼓励批发企业提高零售额。对2019年度商品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且2020年度零售额比2019年度增长10%及以上的(增长率≥10%)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按零售额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对纳入限下零售额抽样统计的批发、零售业对象,2020年度零售额比2019年度增长30%-50%的(30%≤增长率<50%),按零售额增量部分的6%给予奖励,封顶1万元;增长50%及以上的(增长率≥50%),按零售额增量部分的6%给予奖励,封顶3万元。

  第三条 培育龙头餐饮住宿企业

  (一)对限额以上餐饮、住宿企业,2020年度餐费收入比2019年度增长5%及以上的(增长率≥5%),按餐费收入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封顶50万元。

  (二)对纳入限下零售额抽样统计的餐饮、住宿业对象,2020年度餐费收入比2019年度增长30%-50%的(30%≤增长率<50%),按餐费收入增量部分的6%给予奖励,封顶1万元;增长50%及以上的(增长率≥50%),按餐费收入增量部分的6%给予奖励,封顶3万元。

  第四条 拓展零售经营新模式

  (一)鼓励零售企业连锁经营。对2020年实现零售额增长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每增加一个归集于本企业统计且年零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实体分店,给予5万元奖励,封顶50万元。

  (二)鼓励汽车零售企业提升绿色消费份额。对限额以上汽车零售企业通过销售新能源汽车(以国家工信部备案的车型为准)提高销售额的,企业2020年新能源汽车零售总额同比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封顶50万元。

  (三)鼓励零售企业提高网络销售额。对2020年实现零售额增长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其2020年网络零售额同比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封顶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一)对2019年第四季度前注册成立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于2020年申报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并在下一年度实现零售额增长不低于12%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2019年第四季度后注册成立,2020年营业额成功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尽早达限纳统,对2020年四季度以前实现纳统的再奖励5万元。

  (三)鼓励大型综合体、专业市场为商贸业增长做出贡献。1.对经营面积在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及专业市场,其运营管理单位出资设立企业法人或授权设立产业个体,对入驻该商业载体的5个及以上商家的零售额进行统一收银结算并成功纳入我区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并在下一年度实现零售额增长不低于12%的,给予该市场营运管理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2.对协助推动入驻商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业综合体及专业市场运营管理单位,每成功推动一家奖励2万元。

  第六条 鼓励商贸企业参与扶贫工作

  鼓励辖区企业积极参与甘肃临夏东乡族自治县对口消费扶贫工作。 对开设专柜销售对口扶贫农特产品的企业,扶贫农特产品年销售额每50万元,奖励5万元,封顶50万元。

  其中:承销企业应在湖里区经营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开设产自东乡县的农特产品专柜,专柜营业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需与湖里区指定的产销单位签订承销合同,并于专柜开设后一个月内向区商务局报备。

  第七条 关于扶持有突出贡献的商贸企业

  2020年度对我区商贸业销售额增长有突出贡献需要特殊扶持的,可另行个案研究确定。

  第八条 有关说明

  (一)关于本意见的奖励对象

  申请享受本意见奖励的对象必须是纳入2020年区、街考核的湖里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政策扶持时,对被厦门市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不予支持奖励。

  (二)关于对同一政策不同奖项的申请

  本意见的第一条、第二条不可互相叠加申请;第四条第(一)(二)(三)款不可互相叠加申请,但可与其他条款叠加申请。

  (三)关于对不同政策的申请

  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同类的,企业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关于本意见的审核兑现程序

  1.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商务局审核。区商务局提出审核意见后,将拟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事项征询区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意见,之后得出最终审核结论。

  2.本意见的奖励资金由区、街按财政体制共担;区商务局完成申请审核后,根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向区财政申请奖励金,在奖励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兑付,并由企业自行缴交应付税款。

  第九条 本意见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本意见发布之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