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七条措施的通知
2020-12-07 00:00:00   来源:宁德市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

  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七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七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霞浦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七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的实施意见》(发改经贸〔2020〕80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德市促进商贸业提质增效六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20〕71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九条措施》(宁政办〔2020〕82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结合开展国家级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和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工作,统筹推进我县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推动全县商贸流通业提质升级,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鼓励培育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主体

  支持依托我县水产业发展优势,创新农产品批发市场服务模式,搭建多层次的生产性及生活性的服务平台,加快培育农产品综合加工配送企业和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提高现代流通组织化程度。支持农产品产地预冷、冷链、初加工、仓储设施建设,培育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形成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低温配送和处理中心,促进农产品冷链与供应链、物联网、互联网的协同发展。对建设冷链物流仓和购置冷链物流车辆的企业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兑现奖励补助。

  二、支持物流企业规模化发展

  对公路货物运输企业实现地方级税收(不含省市级)总额达到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的,分别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60%、70%、80%奖励给企业。 对自有运力车辆规模达到50辆车以上,当年实现地方级税收(不含省市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公路货物运输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自有运力车辆规模达到100辆车以上,当年实现地方级税收(不含省市级)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公路货物运输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自有运力车辆规模达到200辆车以上,当年实现地方级税收(不含省市级)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公路货物运输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

  三、发展网络货运平台经济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企业在霞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设立法人机构,在霞浦经营不少于3年,地方级税收(不含省市级)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网络货运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和总部经济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网络货运企业依规定程序开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试点工作。积极引导辖区商贸、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物流业务通过我县网络货运企业结算。

  四、鼓励车辆落籍霞浦

  鼓励新增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落籍和外挂车辆回迁霞浦。对当年实现地方级税收(不含省市级)达20万元及以上的货运企业在霞浦新购货物运输车辆或主动办理回迁霞浦的外挂车辆,总质量12吨(含)以上的每辆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新购甩挂运输车(含挂车)、冷藏运输车给予每辆车一次性5万元奖励。货物运输企业应承诺享受奖励金的车辆在三年内不将车籍转出霞浦,如转出霞浦必须全额退还奖励金上缴财政后才给予办理转籍手续。购买霞浦车籍的二手车不享受本奖励政策。

  五、鼓励拓展电子商务应用

  支持建设“京东”“苏宁”等大型电商平台专馆销售霞浦地方特色产品。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不断扩大跨境电商在地方特色产品销售、新兴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应用。支持传统商贸流通企业依托实体网点拓展线上消费市场,推进社区商业与便民服务、物流配送的互联互通,实现线上线下交易的互动融合。 鼓励县属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流通基础设施投资,建立多元投入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快递物流园区等项目建设,以及引进“世界500强”中的服务业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和知名商贸企业来霞浦设立商贸法人企业或区域总部、区域结算中心。

  六、鼓励招商国内领军企业

  鼓励招商引进知名品牌农产品电商、冷链物流、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带动霞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龙头项目。对符合项目招商条件的国内物流、冷链、电商排名均列前十强(上年度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物联冷链委、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信部信息中心等权威机构认定)的企业落地霞浦,成立项目专门服务机构,开辟审批审核“绿色通道”,实行优先供地、优惠地价政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标准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征后奖”。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投资项目考评奖励机制,县财政设立专项商务发展资金,对投资规模(其中用地规模100亩以上、总投资3亿元以上)和投资进度以及上述鼓励业态达到要求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七、鼓励城乡融合产业发展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

  支持国内具有大型农产品市场及冷链仓储物流项目开发、运营、管理经验的企业积极参与我县开发建设城乡融合产业发展示范园区,重点实施园区交易平台功能,整合线上线下市场资源,促进园区集聚和商贸业流通发展。对纳入我县现代物流业、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或省、市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库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冷链物流项目和为生产配套的冷链仓储物流项目的新增用地,可以按照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或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标准等确定出让价格。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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