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工作的实...
2020-12-31 00:00:00   来源:鲤城区-政府   评论:0 点击: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泉鲤政文〔2020〕57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鲤城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鲤城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52号)和《中共鲤城区委 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推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泉鲤委〔2020〕66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省、市、区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的文件要求,为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建设工作,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幼儿享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通过加大政府财政性投入,实现全区初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全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提供的学位数占在园幼儿总的85%以上等目标任务。通过严格的自愿申报、公示报备、普惠生均补助、收费监管等办法,积极鼓励幼儿园实行普惠性收费。加大对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引导我区民办幼儿园向办园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的方向发展。

二、适用对象

鲤城辖区民办幼儿园(含集体办幼儿园)。

三、资格条件

(一)办园资质齐全。取得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加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且年检合格。

(二)办园行为规范。办园条件达标,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无违规办园行为,无安全隐患,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格按要求控制班生规模(小班不超过30人,中班不超过35人,大班不超过40人),幼儿园各项工作管理规范,经区教育局年检年审合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或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三)收费合理规范。遵循《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有关规定,做到按成本核算,合理收费,按要求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情况、公开财务支出情况,无挪用、克扣幼儿代办费的行为。保教费严格按照公示收取,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新办园收取标准及拟提高收费标准的幼儿园必须提供相关成本核算。

(四)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要求。《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闽财教〔2018〕41号)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不断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供给能力。根据我区实际,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报备公示数额控制在鲤城区同级公办幼儿园的2倍以内且严格按报备公示收费的,均可申报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伙食点心费上浮幅度(一餐两点)不得超过当年公办幼儿园该项标准的30%。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普惠性民办园财政奖补

(一)普惠生均补助经费标准

区财政对年检合格、规范报备、普惠性收费的幼儿园,参照公办园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普惠生均补助经费标准将依据区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作适时调整,由区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方案后报区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二)办园成效奖励

为进一步提高办园质量,扶持一批办园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让更多群众享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以奖励性方式推动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不断提升办园层次,鼓励办园质量突出的幼儿园向示范性幼儿园方向发展,不断提高民办幼儿园办园层次。

1.奖励方式:在民办幼儿园接受等级评估结果确认的当年或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评为区级示范性民办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评为市级示范性民办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评为省级示范性民办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实施程序

(一)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

区教育局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本年度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关条件。

(二)幼儿园申请

自评符合条件的民办园,在每年7月份和11月份,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核公示

1初审。区教育局组织相关股室人员对幼儿园提交的材料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评审,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于每年8月15日和12月30日之前完成初步审核工作。

2复核并确认。区教育局在初审材料的基础上,牵头联合区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确认,公布评审通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在民办园办学许可证“年检记录”中,注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公示报备。区教育局将通过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7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年检结果等,并报教育、财政等部门备案。

(四)签订服务承诺书。区教育局与通过审核确认的民办幼儿园签订服务承诺书,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签订服务承诺书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严格履行承诺,教育局同时将承诺书送交区财政局备案。

(五)财政局拨款。根据区教育局报送的审核结果和备案的承诺书,财政局予以拨付奖补资金。

1资金使用:保教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物业、劳务、图书资料和教玩具购置等,以及建筑物、仪器设备等维修维护,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

2监管方式:为规范奖补资金的使用,各民办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设立收费公示栏,区教育局每年把奖补资金明细表报送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备案,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区审计局对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若发现奖补资金使用违规或违规收费行为(如入园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特色兴趣班学费等)或与公示、报备的收费不符的,则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和普惠生均补助经费。

六、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

(一)落实优惠政策。普惠性民办园享受当地教育用地、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4〕26号)规定,按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分别给予保教费和伙食费补助。

(二)加大财政扶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要求,根据区财力状况,对不同类型幼儿园,采取购买服务、政府补贴、基金奖励等相应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帮助普惠性民办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对入选“省级学前教育保教改革建设幼儿园”的普惠性民办园,省级按公办园同等标准给予奖补。

(三)支持教师队伍建设。支持和引导普惠性民办园参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逐步配齐配足教职工。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公办园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到普惠性民办园支教。制定政策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业务培训、教研教改等方面给予倾斜。

七、退出机制

民办幼儿园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当年度奖补资格,已下拨的款项须如数追回:

(一)该项资金被挤占或挪作他用;

(二)存在乱收费行为或克扣挪用幼儿餐点等代办费,情节严重的;

(三)在财务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如: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除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外,3年内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对象。

(四)普惠性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以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取消其当年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管理要求

(一)经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区教育局按照《鲤城区民办学校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格实行年检管理。

(二)普惠性幼儿园必须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数和经费收支情况。区教育、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三)普惠性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当于当年5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退出后,在园幼儿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四)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下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挪用财政补助经费、违规收费等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本方案自2021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鲤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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