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2014-05-16 00:00:00   来源:中国林业网   评论:0 点击: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加工木材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木材加工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的规定:

(一)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经营加工木材行政许可的批准;

(二)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木片等经营加工木材行政许可的批准;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除自治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外的经营加工木材行政许可的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市、县的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与布局,项目建设达到一定规模(胶合板3万立方米/年及以上,中、高密度纤维板单线1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刨花板单线3万立方米/年及以上);

(二)依法批准设立的经营加工木材单位消耗的林木资源总量在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范围内;

(三)有合法的木材来源;

(四)有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从事经营加工木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经营加工木材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单位)名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单位(个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法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一式两份);

(四)固定经营加工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场地为自有的,提供房产、土地等合法产权证明;场地为租用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合法产权证明; 属农用地、农保地、林地上建厂,由国土部门对租用无产权证明的经营加工场地出具认可意见);

(五)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从事木片、旋(刨)切单板、细木工板、人造板的加工企业提供企业自已编制或者委托咨询服务机构编制规范的项目建议书。年产10万立方米(含)以上人造板项目需提交具有甲级林业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专家审核;年产5万立方米(含)以上至10万立方米以下人造板项目需提交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式两份);

(六)提供当地森林资源承载能力说明书。县、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承载能力说明书,其内容包括商品用材林面积及蓄积量、速丰林面积及蓄积量、年森林采伐指标、进出本行政区域木材量、利用废旧木材加工量、现有木材消耗单位(包括已建和在建的木材加工、制浆造纸企业等)的数量、规模和布局;

(七)经营加工场地现场查验审核表(一式两份);

(八)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一式两份);

(九)经济性质为公司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公司章程(一式两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7-3681032

投诉电话: 0777-2818046

信息来源:钦州市林业局办公室 | 责任编辑:钦州市林业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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