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
2017-10-12 00:00:00   来源:中国林业网   评论:0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内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并已列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档案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
林木种质资源的形态,包括植株、苗、果实、籽粒、根、茎、叶、芽、花、花粉、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繁殖材料和遗传材料。
第四条 办理本许可事项,由申请人直接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见附表);
(二)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说明材料,包括:用途、具体地点、树种名称、采集部位和数量、采伐株数和恢复措施等;
(三)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佐证材料,如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
(四)个人申请的,应提供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途证明;
(五)两位以上相关专家对申请的论证意见。
鼓励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效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勘察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现场。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审批:
(一)采集或采伐的林木种质资源用于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
(二)采集或采伐活动不至于破坏当地种质资源,采集数量或者采伐株数不影响该群体遗传完整性;
(三)不违反国家其它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种类和数量开展采集或采伐活动,不得超范围、超量采集或采伐,并应当在采集或采伐后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集、采伐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采集、采伐或未采取有效恢复措施的,
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九条 取得本项行政许可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当办理其他批准文件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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