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木材加工批准权限的通知
2017-10-20 00:00:00   来源:中国林业网   评论:0 点击:

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2003年,我厅以闽林综〔2003〕139号文件对《福建省木材经营加工批准和监督办法》(闽林〔2002〕6号)涉及木材经营加工批准权限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明确加工木材年消耗折合材积2万立方米以上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现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1〕118号)精神,经研究,现对木材加工批准权限进一步明确如下:
申请加工木材年消耗折合材积不足2万立方米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加工木材年消耗折合材积在2万立方米以上、7万立方米以下的单位或个人,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审核批准,并报省林业厅备案。申请加工木材年消耗7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逐级上报省林业厅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此前与此规定不符的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出台的与此规定不符的政策务必自行纠正。同时,各地要根据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木材供给能力和产业规划,合理确定木材加工企业的布局、数量和规模,依法强化木材加工的批准和监督管理,推进木材加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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