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安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2021-04-22 00:00:00   来源:晋安区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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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部门:

《晋安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晋安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楼宇经济加快发展,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实现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相关扶持措施。

一、鼓励楼宇做大做强

(一)鼓励发展特色楼宇

1.制定晋安区《特色楼宇(园区)评定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制定),给予获评特色楼宇(园区)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特色楼宇(园区)评定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三栋。

(二)鼓励楼宇提质增效

2.对于当年税收(指当年与区级财政收入有关税种的税收,下同)总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不含房地产企业税收)的楼宇(含园区,下同),按楼宇内所有企业当年度税收增量部分的0.3%,给予楼宇招商及物业管理机构奖励。

3.对年税收(指与区级财政收入有关税种的税收,下同)总额首次达到亿元(不含房地产企业税收)的楼宇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达到3亿元的奖励30万,达到5亿元的奖励50万。

(三)鼓励楼宇规模化运营

4.鼓励自持楼宇。对自持楼宇整体产权80%以上,且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务楼宇,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当年对外租赁产生的房地产税区级财政实际贡献率的50%,每年给予奖励。

5.鼓励引进运营方。收购或租赁晋安地区商务楼宇进行投资运营,其楼宇总运营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并同时签订租赁合同5年以上的第三方经营主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按当年度对外租赁行为产生的房产税对区级财政实际的贡献额的50%逐年进行补贴。

二、鼓励楼宇内企业发展壮大

6.楼宇内入驻企业参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财政收入的若干办法》相关政策执行。

7.对新引进并入驻楼宇内的企业(含税源回归,不含房地产企业)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面积10元的房租扶持,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对新引进并入驻楼宇内的企业(含税源回归,不含房地产企业)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面积20元的房租扶持,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补贴期限为三年。

三、鼓励提高楼宇发展积极性

8.鼓励乡镇(街道)楼宇招商引资和积极开展税源回归工作,根据辖区内楼宇新引进企业(含税源回归,不含房地产企业)年税收总额按1%一次性给予乡镇(街道)楼宇经济专项工作经费(企业落地或税源回归满一年后结算),并对税源回归工作完成优异的乡镇(街道)给予表彰。

9.楼宇运营方指派楼长与属地乡镇(街道)对接,及时更新楼宇经济管理平台,包括楼宇的动态信息以及入驻企业相关信息,帮助入驻企业落地注册相关事宜,积极帮助企业入驻落地注册,提升楼宇入驻率,对当地经济、社区服务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乡镇(街道)可根据其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补贴,所需经费由楼宇经济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10.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为我区新引进楼宇内招商项目(含税源回归,不含房地产企业)并落地运营满一年的,新引进企业首年区级财政收入有关税种的税收达100万以上,经核实通过后,根据其所引进企业首年区级财政收入有关税种的税收实际缴纳额,给予引荐方0.5%作为一次性招商奖励。

四、其它事项

11.对偷税漏税、信用记录不良、发生劳动纠纷、造成安全环保事故情节较重或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较重,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较重的当年扶持对象,取消享受扶持的资格。

12.对重大项目、重点企业落户楼宇,对区财力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提请区委、区政府专题研究并进行表彰奖励。

13.以上对企业、楼宇运营商、业主、物业公司的奖励资金由区和乡镇(街道)按现有财政体制分担。各属地楼宇办应于每年4-6月份前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楼宇运营、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申报,并提供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相关证明,属地楼宇办初步筛选报送区楼宇办把关,由区楼宇办汇总奖励名单后报区委、区政府研究予以兑现。若有与省、市扶持等政策相叠加的,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14.在我区享受以上楼宇经济扶持政策以及其他区级配套奖励的企业,必须在晋安区楼宇内注册并依法纳税。以虚假材料获得奖励和补贴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和部门责令足额退还,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15.以上每家企业奖励之和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总额区得财力部分。

16.本扶持措施从2021年1月起执行至2025年12月止。本扶持措施由晋安区楼宇办负责解释,各乡镇(街道)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区委、区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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