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宁县培育“百千万亿”产业推进乡村振兴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2018-07-20 00:00:00   来源:宁德周宁县政府   评论:0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周宁县培育“百千万亿”产业推进乡村振兴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周宁县培育“百千万亿”产业推进乡村

振兴奖励扶持办法

乡村振兴的关键和重点是产业振兴。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壮大乡村产业,让资产活起来、资本引进来、资源用起来,打造农业多元化新业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持续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8〕1号)、《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扶持对象

在本县县域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资金安排

县财政3年(2018年—2020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用于扶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

三、扶持政策

(一)涉农“四上”企业(以县统计局一套表年定报调查单位名单为准)扶持政策

1.县域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增入库的“四上”农业企业,其3年内产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不少于5万元的,分别按地方留成部分的90%、80%、70%给予县域经济贡献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6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扩大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2.金融贷款贴息奖励。对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需占股份比例达20%以上)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企业发展和企业农业生产的,贷款资金必须汇入公司账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给予年利息的60%(含林业、妇联、扶贫等部门贴息部分)贴息,但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10万元。

3.企业外聘专家扶持。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外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由企业向县科协提出申请,县科协审核汇总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统一发放聘任书。受聘专家每年到周宁进行实地指导且不少于2次的,企业可享受专家指导经费5000元的奖补。

4.上级项目资金扶持。对上级下达的政策性项目和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涉农“四上”企业。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

5.农业保险奖励对参加葡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葡萄种植保险的经营主体,其保费按60%予以奖补(含上级补贴部分,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80%);食用菌等其他设施农业温室大棚保险按照《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保监局关于开展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99号)、《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保监局关于印发年设施花卉种植保险方案>的通知》(闽林文〔2018〕57号)、《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保监局关于印发2017年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7〕60号)规定执行。“四上”农业企业参加农业保险的,按企业承担保费部分的20%给以奖补。上述单家企业保费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8万元。

6.创建使用农副产品品牌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福建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福建省名牌产品复审的企业,当年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农业“三品一标”认证,对通过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产品,并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证的主体,在认证当年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首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同一产品当年获得2项以上认证的,按最高等次的认证给予奖励。

7.农副产品营销奖励。对县内企业电商运营平台主要经营县内农副产品,按电商运营平台规范标准设计制作并通过验收的,按设计制作费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依法授权使用“周宁高山云雾茶”“周宁高山马铃薯”“周宁玛坑宝岭花生”“周宁纯池小径笋”等公共品牌的县内企业,在实体营销店规范制作公共品牌店面招牌的,按招牌制作费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合法合规设计制作使用自己农副产品包装的,若产品有公共品牌的,应将公共品牌按规定要求融入产品包装设计方案,给予企业一次性包装设计制作费奖励50%,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在浦源鲤鱼溪核心区停车场或沿溪两侧按照旅发委的统一管理要求,设立农副产品营销门面店的,其门面店正常经营和开展免费品鉴活动的,3年内企业产品宣传费每年给予奖励3万元,其店面租金3年内由县旅发委负责按规定给予适当奖补,其门面店装修费用由县旅发委负责按规定给予适当奖补。企业在宁武高速公路七步服务区开设门面店展销周宁农副产品并正常经营的,3年内其店面租金每年给予补助3.6万元。

8.农旅融合专项扶持。从2018年起每年开展“周宁县茶旅示范基地”、“周宁县休闲农业示范基地”评选活动,各评定3家,每家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具体评定标准由县茶业局、农业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9.农副产品县域外推介参展扶持。鼓励引导农业企业参加县里牵头组织的各类县域外推介展销会活动的,其参展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同时,企业参展产品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金奖、银奖、铜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10.农业项目扶持政策。依据“百千万亿”产业项目开展情况,需要单独议定实施的,由县农业局牵头研究提出工作意见,报县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单个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若上级政策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并坚持从优不重复享受原则。

四、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坚持依法依规、符合政策、公正透明原则,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每年年底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把关后汇总至县农业局,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农业局根据审批意见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中共周宁县委办公室、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宁县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示范社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周委办发〔2016〕3号)、《中共周宁县委办公室、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宁县山地农业开发示范基地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周委办发〔2016〕4号)同步失效。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牵头并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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