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平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企业开拓市场资金项目的通知
2016-08-16 14:57:28   来源: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经信局(经信商务局)、财政局,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59号)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福建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闽经信计财〔2016〕280号)的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开拓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支持类别

1.参与省外公开招标中标项目

    2.智能装备新增配套采购项目

    3.参加省外知名工业展会项目

4.举办“手拉手”促销活动项目

5.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项目

 

6.医药省外中标奖励项目

 二、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见附件1)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所有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登陆/Hqxm省经信委门户网站 “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填报提交)。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项目由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审核后,正式行文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不含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需通过“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对申报项目进行申报时间配置并根据各项目要求时限及时进行网络系统审核上报。

申报时间详见《申报指南》(附件1),届时系统将自动关闭,逾期未进行网络申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

三、其它事项

  1.原则上由市经信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条件进行专项审计。

  2.已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配套支持的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除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

3.申报单位所在地经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四、申报业务咨询

项目1-5联系人:市经信委经济运行科,林海容,电话:8856063.

项目6联系人:市经信委行业管理科,赵亿,电话:8863161.

市财政局企业科,吴晓晋,电话:8834966;

  

附件:1. 南平市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2. 南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表

       3.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南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平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经信委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印发

附件1

南平市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一、省外公开招标中标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已列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制造业企业,企业注册地在市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参与投标的项目为省外(不含国外、境外项目)公开招标项目。

  3.企业中标合同在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单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15年省级工业高成长企业在800万元以上);企业中标合同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签订的,单个合同金额在600万元以上。

  4.企业中标项目销售省内生产工业品应占中标合同金额70%以上。

  5.实际履行合同收付款项已达到合同总金额60%以上。

  6.中标合同标的属于智能装备产品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填写的企业中标奖励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项目中标合同(复印件);

  6.收到货款银行转账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7.中标合同未体现销售省内工业品占合同金额比重的,应提供占比佐证材料(复印件)。

8. 项目申报承诺书。

  (三)奖励标准

按企业单个中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中标合同标的属于智能装备产品的,单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中标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

若审核通过的企业中标奖励金额超过省外中标奖励切块资金(含调剂),最终奖励金额将结合审核过企业中标奖励金额权重给予奖励,即A公司最终奖励金额=省外中标奖励切块资金(含调剂)*审核通过的A企业中标奖励金额/全部审核通过的企业中标奖励金额

  (四)申报要求

请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组织做好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工作,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网上初审上报工作,并收集汇总各申报单位纸质材料,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企业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由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收集汇总各申报单位纸质材料,初审后正式行文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智能装备新增配套采购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列入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名单内的企业或我市重点制造业企业。

  2.企业2015年或2016年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新进入其产业链或采购系统,且当年向新带动的单个企业采购配套智能装备产品金额(按企业已付货款金额,下同)1000 万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填写的企业新增配套采购奖励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采购合同(复印件);

  5.企业支付货款银行转帐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6.企业2015年或2016年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新进入其产业链或采购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7. 项目申报承诺书

  (三)奖励标准

按新增采购额5%给予奖励。

若审核通过的奖励资金超出新增配套奖励专项切块资金,将按比例给予奖励。

  (四)申报要求

请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组织做好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工作,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网上初审上报工作,并收集汇总各申报单位纸质材料,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企业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由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收集汇总各申报单位纸质材料,初审后正式行文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参加省外知名工业展会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已列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制造业企业,企业注册地在市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参加省政府办公厅明确给予展位费补助的省外工业展会(举办前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且展位费未获过省、市财政资金补助。

(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填写的展位费补助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展会邀请函(复印件)或展会在媒体(含网络)的招展材料(打印件或截图);

  5.企业与承办方(代理方)签订的展览协议(含展位数及展位费,复印件);

  6.承办方(代理方)开具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7.企业展位费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8.展览期间展位全景照片(含工作人员)、包含本展位与相邻展位照片各1张;

9.展位费未获过省财政资金补助承诺书。

10.项目申报承诺书

  (三)奖励标准

按展位费8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次展会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若审核奖励资金超出省外知名工业展会专项切块资金,将按比例给予奖励。

  (四)申报要求

请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组织做好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工作,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网上初审上报工作,并收集汇总各申报单位纸质材料,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企业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由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收集汇总各申报单位纸质材料,初审后正式行文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四、举办“手拉手”促销活动项目

 (一)申报条件

各县(市、区)围绕本县(市、区)主导产业在省内举办全省行业性制造业产品推介、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对接等专项活动,且单次活动参会企业达10家以上。

  (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举办单位申请奖励报告;

2.举办单位填写的推介对接活动奖励申请表;

3.举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举办单位活动方案报告文件、活动通知、推介对接具体内容材料;

5.参会企业代表签到单及其联系方式;

6.活动现场照片1张;

7.活动会场租金支付发票(复印件)。

8.项目申报承诺书。

(三)奖励标准

每场次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单家举办单位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要求

请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组织做好辖区内符合条件单位申报工作,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网上初审上报工作,并收集汇总各申报单位纸质材料,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企业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由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收集汇总各申报单位纸质材料,初审后正式行文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五、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补助项目

  (一)申报条件

通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认定的企业产品。

(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填写的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补助奖励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产品通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认定的证明材料。

5.产品销售合同和购置、销售发票复印件。

6.项目申报承诺书。

(三)奖励标准

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60%、属于省内首(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30%对生产企业给予补助,用于生产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和用户风险补偿。

若审核通过的奖励资金超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专项切块资金,将按比例给予奖励。

(四)申报要求

请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组织做好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工作,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网上初审上报工作,并收集汇总各申报单位纸质材料,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企业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由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收集汇总各申报单位纸质材料,初审后正式行文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六、医药省外中标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1. 已列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医药工业企业,企业注册地在市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企业在市内所生产的药品在省外(不含国外、境外)参与药品集中采购中标,2015年度企业药品单个品种在该省份销售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上一年度该品种在该省份的销售额。

(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填写的企业新增配套采购奖励申请表;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2014-2015年中标药品销售明细表;

5. 申报项目对应省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官方网站中标截图);

6. 申报项目2015年度及上一年度中标药品在省外同一省份的销售合同或经销协议(复印件);

7. 申报项目2015年度及上一年度中标药品在省外同一省份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8. 企业申报项目2015年度及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

9. 项目申报承诺书。

(三)奖励标准

按在省外同一省份参与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单个品种2015年度销售额比上一年度该品种在该省份销售额增加部分1%给予奖励。

若审核奖励资金超出医药省外中标奖励专项切块资金,将按比例给予奖励。

(四)申报要求

请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组织做好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工作,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网上初审上报工作,并收集汇总各申报单位纸质材料,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企业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由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收集汇总各申报单位纸质材料,初审后正式行文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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