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修订新型科研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承担重大科技专项享财政补助
2015-09-15 00:00:00   来源:泉州市工信局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

  两年多来,一种被称为“新型科研机构”的创新主体在泉州涌现。在多个产业领域,民营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相继成立了20多家新型科研机构,以“实体办院、投管分离、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营”的独特机制,充分释放创新活力。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营新型科研机构的发展,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日前市科技局出台了新修订的《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相比以往有许多不同,最大的亮点在于设定分类申报条件,建立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以及进一步明确各项奖励扶持措施。

  □本报记者 郑意凡

  鼓励创办形式多元化

  《办法》规定,新型科研机构是指在我市依法投资设立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检验检测、工业设计的公司制企业,其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完全按公司制要求运作的科研机构。

  我市将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协会、商会、投融资机构、企业、高等院校及个人以多种形式创办民营新型科研机构,鼓励政府部门所属科研机构与上述机构合作、联办新型科研机构,鼓励留学归国人员、科技人员创办新型科研机构,每家企业只限定批复1家市级新型科研机构。

  按四大类别分门申报

  修订后,新型科研机构的申报类别分成四类:农业、工业、服务和其他。申报机构须具有较好的软硬件设施,其中,申报农业类的机构,办公、科研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科研设备总价值不低于100万元;申报工业类的机构,科研集中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设备总价值不低于300万元;申报服务类的机构,办公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申报其他类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支持。

  科研人员须占60%以上

  此外,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共性条件:具有咨询服务、检测中试、成果转化或孵化、人才培训等功能;科研人员占职工总人数60%以上,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高于5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且拥有1名以上技术带头人;必须由行业科技型骨干企业发起并作为投资人,有高等院所或国家重点实验室为依托对象,合作开展产业技术攻关或技术服务等。

  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退

  今后,科技部门每年将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科研机构进行考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若复检仍不合格,则取消认定资格;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也将被取消资格。

  根据考核指标,新型科研机构每年必须申请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主持、承担1项以上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4%;高新技术产品(或技术服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同年度可申报多个市科技项目

  对通过认定的市级新型科研机构,我市将在科技项目、资金申报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同一年度内,对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数量不予限制。对其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区域科技重大项目计划的研发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30%、20%配套专用资金;鼓励进行产学研对接,建立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参评泉州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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