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市、区)经信(经贸、经济)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科经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智能制造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信技术〔2015〕59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5年省级智能制造资金(设区市管理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购买关键重大智能装备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已列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制造业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项目实施能力和较好的资信等级。
(2)设备为2014年7月至本通知印发日止购买,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且投资总额达200万元以上。
2.支持重点与标准
支持企业购买应用省内行业紧缺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按设备购买价格(不含增值税)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购买关键重大智能装备补助申请表。
(2)购买关键重大智能装备补助申请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智能化技术改造(含投资生产智能装备)项目
1.申报条件
(1)补助时间范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建设起止年限的交集时间段(以下简称项目规定建设期),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或企业投资生产智能装备项目主要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
(2)项目承担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控股投资方)上年已缴税收(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下同)应在150万元以上。
2.支持重点与标准
(1)鼓励企业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对其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规定建设期内主要生产性设备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不高于5%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其中省级龙头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规定建设期内主要生产性设备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不高于8%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智能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2)支持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按项目规定建设期内主要生产性设备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不高于1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申报材料
(1)福建省智能化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已缴税收证明。
(5)通过融资租赁智能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须提供设备租赁合同。
(6)智能化技术改造(含投资生产智能装备)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三)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项目
1.申报条件
企业产品需通过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认定。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认定的申报范围依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省级智能制造重点项目的通知》(闽经信技术﹝2015﹞467号)的有关规定;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的认定参照《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闽经信技术〔2014〕41号文)。同一项目只能选择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不得两者同时申报。
2.补助标准
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通过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认定的证明材料。
(2)产品销售合同和购置、销售发票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有关县(市、区)经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联合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年11月10日。
(二)项目的纸质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A4纸、胶装)、一式3份(市经信委2份、市财政局1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并随附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相关附件电子表格从市经信委网站(/)下载。
(三)项目申报材料中的申请表、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认定的证明材料(含产品销售合同和发票复印件)电子版同时通过省经信委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Hqxm)报送,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的操作手册在惠企系统网站下载。
(四)项目申报联系方式:
1.购买关键重大智能装备补助项目联系人:
市经信委技术进步与投资科 黄海容 电话:28382808
2.智能化技术改造(含投资生产智能装备)项目联系人:
市经信委技术进步与投资科 谢坤霖 电话:28382809
3.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项目联系人:
市经信委装备与电子工业科 陈默涵 电话:22385189
4.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咨询:
陈 晔 电话: 0591-87856280
方华锋 电话: 0591-87836952
三、其他
(一)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2015年省级智能制造重点项目中筛选产生(详见附件)。申报单位须在泉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
(二)已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省级或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配套支持的项目除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
(三)对已通过评审拟予以资金补助的项目,市经信委、财政局将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确认入选2015年福建省会计事务所优选库名单的通知》(闽财企〔2014〕53号)精神,采用统一招标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对项目专项审计。
(四)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要充分发挥本单位财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组织申报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的公正性和规范化以及项目顺利实施,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附件:部分2015年省级智能制造重点项目(泉州市部分)
泉经信技术〔2015〕475号 附件 部分2015年省级智能制造重点项目(泉州市部分).xls
泉经信技术〔2015〕475号 省级智能制造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设区市管理项目)附表.rar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