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推动产业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3-08-19 00:00:00   来源:泉州经信   评论:0 点击:

泉产业集群办〔2013〕1 号

各县(市、区)经贸(经济)局、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泉委发〔2013〕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泉州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培育壮大区域优势产业集群,现将2013年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必须符合《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资格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见《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

二、专项资金申报原则

(一)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只能选择申报市产业集群发展、产业引导、科技三项经费、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成长等专项资金中的一项,各政策兑现单位按照“先受理先兑现,后受理不再重复兑现”的原则确定奖励、补助项目。

(二)上年度已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奖励、补助的项目,当年不得重复申报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同一企业或行业协会符合《若干意见》多次享受奖励、补助条件的,当年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符合条件的印染行业转型升级项目,各政策兑现单位在安排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扶持。

(四)对涉及年度考核的项目,其奖励补助资金在下一年度兑现。

三、专项资金各政策兑现单位职责分工

(一)龙头企业新引进或新增制造业项目向市发改委申报。

(二)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向市经贸委企业科申报;龙头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与专业市场融合,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办展参会(境内部分)项目向市经贸委运行科申报;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协作项目,新设立的为产业集群提供各项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开办及运行补贴向市经贸委中小企业科申报;新建专业市场项目向市经贸委物流发展科申报,行业协会协作配套项目向市经贸委消费品科申报。

(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包含新设立的为产业集群提供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研发机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营补贴(以科技创新项目扶持)、“双百工程”项目向市科技局申报。

(四)市财政局负责对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避免同个项目重复申报;会同各政策兑现单位下达奖励、补助资金,并进行财务监管。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或单位申报材料根据职责分工由所在地县级经贸、发改、科技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行文上报泉州市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属市经贸委负责兑现的项目,按分工报送市经贸委相关科室);市级直属企业按职责分工分别向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二)各县(市、区)经贸、发改、科技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资金申请单位上报的复印件材料应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注核对情况和加盖公章。

(三)各县(市、区)经贸、发改、科技、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公开申报条件,抓紧发动企业申报,严格把关,按时完成工作任务。2013年产业集群专项资金分两批申报,第一批申报时间截止2013年9月18日,第二批申报时间截止2014年1月15日。按照能快则快的原则,对不涉及年度考核、已达到奖励条件的项目,力争在第一批组织上报。

(四)申报材料采用纸质形式上报,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泉州市、所在地县(市、区)的分管部门、财政局各一份)。相关表格可登录泉州经贸网()下载。

(五)联系人、联系电话

市发改委

工业科 徐艺真 电话:28228917

工业科 吕晓斯 电话:22980268

市经贸委

企业科 孙铭军 电话:28382838

运行科 佘子艺 电话:28382829

中小企业科 邱华彪 电话:28382929

物流科 施纯洲 电话:28382876

消费品科 苏烈阳 电话:28382930

市科技局

综合科 陈君伟 电话:22579325

项目受理中心 林铭沥 电话:22184522

市财政局

企业科 龚新民 电话:28066572

附件:1.产业集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3. 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配套加工协作项目)

4.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5. 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专业市场项目)

6. 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行业协会项目)

泉州市推动产业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

附件1

产业集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龙头企业新引进或新增制造业项目

()申报条件及材料

1.项目申报企业必须是注册地在泉州市区域内的民营企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企业应为列入龙头企业目录的218家龙头企业(下称龙头企业)(泉政办〔2013〕95号),主导产品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竞争优势,近三年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较好(新设企业除外);市本级、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的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其他县(市)的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并能提供完整的财务报告及有关财务信息资料;

4.申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资金筹措能力,具备相关技术力量和技术基础条件;

5.申报项目必须完备报批手续等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资金来源证明、银行贷款合同或承诺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措施或节能登记、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规划选址、专利(获奖)证书等相关附件(新设企业可酌减);

6.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已形成20%(含)以上实物工作量;

7.该项目已获得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或该企业已申报市级2013年度其他财政资金不得重复申报;上年度已获得国家、省级、市级80万元以上各类专项资金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龙头企业新引进或新增产业链关键缺失和延伸的制造业生产性项目申报目录

1.先进制造业方向

(1)纺织鞋服产业:碳纤维、PTT纤维、竹纤维、复合差别化纤维等高新技术纤维;新型高端纺织面料;智能型土工布、医疗卫生用和交通工具用纺织品;新型漂染、数字印花、冷转移印花等项目。

(2)石油化工产业:己内酰胺等合成纤维原料;异戊、丁基、氯丁、乙丙、聚氨酯等橡胶;SIS、聚碳酸酯、聚酰胺、EVA、特种聚酯等合成树脂;己二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等有机原料产业化。乙烯副产碳四、碳五、碳九综合利用;二氧化碳捕捉、封存、资源化利用;乙烯低温储运装置等烯烃来源多元化项目建设;PBT、PTT、MTO、MTP、煤制合成气等项目。

(3)机械装备产业:大型造船、修船;船用动力设备及辅助设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配套项目;汽车关键零部件、汽车整车生产;大型挖掘机、装载机等工程机械;大功率工程机械轴承;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制动系统、牵引传动系统等项目;大型高速精密数控装备、加工中心;大型数控冲压、锻压、铸造、焊接设备与自动化设备;大型清洁热处理与表面处理设备;大型精密多功能模具及其它机械基础部件等项目。

(4)特色优势产业:高端石材异型材产品;高端节水水暖洁具;高品质日用陶瓷,功能陶瓷材料;茶叶深加工;休闲食品、健康食品、功能性食品;印刷等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

(1)海洋高新产业:高价海水养殖产品;海水养殖优质品种培育;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及生物制品;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化工;海水冷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装备制造;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技术及装备产业化。

(2)信息技术产业:后3G及4G移动通信技术设备;新型电子元器件;LED外延及芯片、封装;高效动力电池、锂电池,高性能/低成本正负极材料、隔膜材料;数字对讲机、手机;卫星导航、遥感应用及接收设备开发;数字音视频终端产品;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业态的软件产品应用及产业化;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

(3)生物医药产业:基因工程、抗体、多肽、核酸药物等规模化制备生产技术;中药及天然药物提取、分离、纯化、合成技术研发及中成药产业化;生物活性修复替换材料;微生物菌剂(接种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生物有机肥料产品;生物技术产品和新型疫苗、诊断试剂、基因芯片产业化。

(4)新材料产业:化工新材料、功能性纤维材料、新型功能陶瓷、金属基复合材料、新型建筑材料、生物基材料等。

(5)节能环保产业:固废、大气、水污染防治和节能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

以上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二、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鼓励扶持我市龙头企业与本市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专业化协作配套。

()补助标准

从2013年起,按本年度龙头企业在市域内实际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的5‰给予补助;从第二年起,按每年比上年度在市域内新增实际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以上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的龙头企业目录依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开展“万家企业手拉手”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3〕95号);

2.根据我市行业发展规划及龙头企业申报情况,确定当年度重点鼓励扶持的行业及企业;

3.龙头企业在产业链协作调整过程中专注于品牌、管理、营销和技术研发,制定产品标准,把部分生产环节转由本市中小微企业代工;

4.龙头企业与本市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协作配套,年配套产成品产值和产成品加工费合计1亿元以上。

()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

2.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年度协作配套生产(加工)合同复印件及汇总表;

5.协作配套生产(加工)汇款凭证复印件;

6.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及协作配套生产(加工)专项审计报告;

7.企业总结(包括企业概况,经营特点,协作配套方式,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扩大配套生产计划等)。

以上项目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三、龙头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与专业市场融合,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办展参会(境内部分)开拓市场项目

(一)电子商务项目

1.申报条件

⑴申报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没有不良记录;

⑵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年网上销售额突破2亿元;

⑶有完整的服务方案和稳定的服务队伍;

⑷有健全的电子商务交易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在注册所在地税务部门纳税登记;

⑸平台网站需完成工信部的网站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号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申报材料

⑴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⑵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⑶由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包含电子商务服务交易额、资产负债率、员工人数及工资支出情况等方面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前一年度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⑷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开拓市场项目

1.扶持重点

⑴支持我市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承办由省政府(含部级)在市域内主办的与产业集群相关的展会;

⑵支持我市龙头企业或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加境内目标城市举办的省级以上展会。

2.申报条件

⑴行业协会必须为市级以上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必须为当年度列入全市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目录的龙头企业;

⑵境内目标城市必须为国内副部级以上城市;

⑶组织抱团参会企业数必须在30家以上;

⑷参加的国内展会必须为省部级以上展会。

3.申报材料

⑴牵头组织单位开拓市场专项资金项目补助书面申请报告;

  ⑵年度开拓市场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方案;

⑶开拓市场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⑷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⑸项目参加企业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

  ⑹项目资金拨付手续需要的其他材料。

4.资金拨付

行业协会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市级经贸、财政部门直接下达给牵头组织单位;龙头企业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市级经贸、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给各县(区、市)财政局和经贸部门,由县里进行拨付。

以上项目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四、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协作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一)配套加工协作项目

1.申报条件

⑴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生产经营2年以上;同时限于为我市产业集群龙头企业进行贴牌生产、委托加工或协作配套,能够推动我市产业链分工协作和中小微企业专业化生产,且配套协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的企业;

⑵企业必须达到年配套协作加工产值500万元(含)以上或年加工费200万元(含)以上。市直及区属企业年协作加工产值或加工费资格条件分别下降20%;

⑶企业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20万元,其中微型企业不低于10万元,市直及区属小微型企业不低于10万元;

⑷申报企业限于年初各县(市、区)经贸部门上报的《产业集群龙头企业与配套协作企业情况表》中的配套协作企业;

⑸申报企业与所配套协作的龙头企业必须为非关联企业。

2.申报材料

⑴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

⑵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配套加工协作项目)(附件3);

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⑷年度配套加工合同汇总表及配套加工合同复印件;

⑸配套加工费汇款凭证及配套加工费税务发票复印件;

⑹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及配套协作加工专项审计报告;

⑺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支持重点

支持设立为我市产业集群提供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共性技术攻关、工业设计、物流仓储等重点内容的公共服务平台。

2.申报条件

⑴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是2013年以来新批准设立的;

⑵企业必须是为产业集群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共性技术攻关、工业设计、物流仓储等公共服务的;

⑶企业必须自愿提出申请,并由受理单位组织专项评估,确定运营具有明显成效。

3.申报材料

1.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

2.产业集群发展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附件4);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开展运营成效评估申请书;

6.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审计报告。

以上项目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五、新建专业市场项目

()扶持重点

完善全市专业市场体系,鼓励投资建设配套产业集群的专业市场,对完成竣工验收的大型专业市场给予资金扶持。

()申请条件

1.新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集群发展布局,已在政府有关部门立项备案;

2.新建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亿元;

3.新建项目已通过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验收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申请材料

1.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专业市场项目)(附件5);

2.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立项备案材料;

3.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竣工验收材料;

4.资金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项目承办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竣工时间和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其中:土地投资额、房屋建筑物投资额、机械设备投资额等应当分项说明);

6.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补助标准

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偿,最高限额100万元。

以上项目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六、行业协会协作配套项目

(一)扶持重点

支持市级工贸领域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组织企业抱团开拓市场,开展协作配套;参与制订产业规划、项目论证、产品鉴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区域产业集群品牌,促进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二)申报条件

1.市级工贸领域行业协会协会,日常运作规范,通过社团组织登记机关年检。在上年度市级工贸领域行业协会考核评估中得到达标及以上档次;

2.积极宣传产业政策,开展行业发展情况调查研究,定期向主管部门反映本行业发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建立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创办会刊、简讯或网站;组织企业抱团开拓市场,维护区域品牌,应对技术贸易壁垒,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经有关部门委托授权,参与制订行业规划、项目论证,参与制订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监管工作,参与技术成果鉴定及推广,促进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3.推动本行业企业之间开展协作配套,为企业提供配套信息并促成结对配套企业达10对以上,且累计协作配套额达1000万元。

()补助标准

经考核行业协会能积极开展工作,有效发挥作用的,每年择优选择10个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此项补助与市工贸领域行业协会绩效考评补助金不重复安排。

()申报材料

1.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行业协会项目)申报材料封面;

2.《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行业协会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①协会基本情况简介,②协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各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等,③由协会促成的协作配套项目简介,每个项目不少于300字;

3.泉州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行业协会项目)(附件6);

4.协会年检及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由协会提供信息促成协作配套的证明材料,应包括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复印件),协作配套项目税务发票(复印件)或汇款凭证(复印件)。

以上项目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七、产业集群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平台、实施“双百工程”项目

()扶持重点

围绕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增强产业集群技术创新能力,组织实施技术创新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双百工程”(即到2015年实施百项能够带动或持续壮大若干个百亿以上产业集群的重大科技支撑项目),重点支持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龙头、骨干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为主体,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集成应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产业集群技术创新及实施“双百工程”项目扶持重点包括:

1.光电及网络通信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

2.先进制造技术与机电一体化设备研发与应用;

3.纺织鞋服产业科技创新;

4.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5.新材料;

6.现代农业与海洋高新技术。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扶持重点包括:

1.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科研机构等各类研发机构建设提升,支持研发机构面向重点产业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活动,面向中小企业有偿开放、资源共享;

2.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高科技企业孵化器、泉州科技创新成果电子综合交易市场、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知识产权展示交易平台等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

()优先支持方向

1.优先支持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龙头、骨干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实施的、对产业技术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

2.优先支持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等重大企业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3.优先支持我市高校与行业重点企业联合实施的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好的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

4.优先支持具有核心专利技术的重大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

5.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人才高地实施的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重大成果转化项目;

6.优先支持国家、省、市认定或批准建设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申报要求和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团队,具备完成项目所必须的基础条件和经济能力;建立健全的科研资金管理制度,对研发经费实行专账(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2.申报单位201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1.3%以上,并能按以下要求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应属泉州市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五清零、六提升”专项行动工作对象,并填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五清零、六提升”行动工作情况表》;

4.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单位应与合作方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合作。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名义申报项目的,联盟各参加单位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提供联盟理事会审批文件;

5.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我市区域内的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服务机构。拥有平台组建和运作所需的场地、设施、仪器设备、人才团队等条件和能力,承担单位具备相关资质,能够面向企业、产业技术创新和公益性科研需要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和开放性的专业科技服务。申请资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平台设施建设,仪器设备、技术软件等科技资源的购置、改造,开展科研和成果转化项目,人才引进、培养,服务和营运成本补助;

6.已承担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有2项以上(含2项)项目到期未验收的,不得参加本次项目征集申报;

7.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包括研发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在征集的各类项目中重复申报;

8.项目申报内容应符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征集和支持重点,项目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方案和路线合理可行,技术指标量化可考核,经费预算科学合理;

9.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职业道德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数超过2项(含2项)的,不得参加本次项目征集申报。

()申报程序

项目通过泉州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域名)实行网上统一申报,其它形式提交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建议书;

3.必备附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12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五清零、六提升”行动工作情况表》;

4.其它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项目合作协议,联盟理事会审批文件,特殊行业许可证,环保达标证明,产品标准,检测报告,查新报告,成果评价证明,用户报告等。

以上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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