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启动2015年第二批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5-11-02 00:00:00   来源:漳州经信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经信局,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经发局(办),市直有关企业:

2015年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已于10月28日下达给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经研究,决定启动第二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项与要求

(一)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列入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5〕111号)的龙头企业。

(2)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

(3)2014年1月1日起购置的设备金额1000万元以上。

(4)项目承担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控股投资方)2014年已缴税收(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下同)属福州、厦门、泉州地区的应在3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应在150万元以上。

2.支持重点与标准

重点支持龙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先进产能、延伸产业链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建设期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申报材料

(1)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已缴税收证明材料。

(5)新建项目投资企业应提交控股股权证明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实施“机器换工”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并列入2015年省G点技术改造项目。

(2)自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发布之日(即2015年1月1日)起,完成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且采购的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项目承担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控股投资方)2014年已缴税收(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下同)属福州、厦门、泉州地区的应在3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应在150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

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工”,对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按其售价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3.申报材料

(1)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机器换工”专项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

(3)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已缴税收证明材料。

(4)新建项目投资企业应提交控股股权证明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龙头企业进口设备增值税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列入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5〕111号)的龙头企业。

(2)自省政府《关于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4〕26号)发布之日(即2014年1月28日)起,龙头企业投资鼓励类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

2.补助标准

对龙头企业投资鼓励类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的5%给予补助,可与省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补助优惠政策叠加。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3)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证明材料。

(四)货梯购买补助

1.申报条件

(1)投资新建4层以上(不含4层)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不含4层)厂房并新增货梯。

(2)标准厂房建设地点位于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国家级或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内。

(3)标准厂房自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发布之日(即2013年7月3日)起建成并验收合格。

2.补助标准

对新增的货梯给予不低于购买价格3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购买货梯发票。

(3)标准厂房和货梯验收资料。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市直企业项目由承担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县(市、区)、开发区项目由县(市、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财政局审核后汇总行文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同时填报2015年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本次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年11月10日。

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3份(市经贸委2份、市财政局1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并随附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推荐文件一式2份(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各1份)。

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市经贸委:方素贞 0596-2059857

市财政局:吴伟鸿 0596-2026115

四、其他要求

(一)已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省级、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配套支持的项目除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

(二)对已通过专家评审拟予以资金补助的项目,由市经贸、财政部门采用统一招标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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