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经信委、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申报征集有关工作
2016-07-18 00:00:00   来源:泉州市洛江区经信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经信(经贸、经济、科经)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闽经信投资〔2016〕353号)及《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申报征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6〕354号)的文件要求,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项目基本条件

1.新增项目申报主体需是在福建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的企事业单位。

2.新增项目内容应归属电子信息产业范畴,一是围绕重点任务和需解决的瓶颈问题,突出对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的扶持;二是平台类项目要凝聚重点,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平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三是围绕重点领域进一步体现支持产业链的协同创新,并符合闽经信投资〔2016〕353号文中支持重点。

3.新增项目确保在2017年底前实现投产或运营(含部分投产或运营)并具有一定投资规模,2015年至2017年平台类新增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预计不低于2500万元,产业化类新增项目固定资产贷款预计不低于1.5亿元。

)原重点项目表的4个项目的安排原则(泉州部分)

除不做资金补助下限规定、实际投产或运营时间不做限制外,一是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印发的相关重点项目表内容,依据国家和省里相关文件(含本文件)精神开展补助工作。二是对于因自身原因无法申请到补助的项目,依据《关于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5〕765号)中“省经信委、财政厅将对项目进行中期考核评估,凡尚未开工或无实质性进展的项目不再列入实施方案,已拨付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收回”的规定执行。三是凡项目要素需调整的,一律按新项目要求重新申报。四是已拨付资金由各项目主管单位对照本补充规定相关要求执行,资金补助程序有缺漏的应予及时依规完善,不符合资金使用要求的应及时依规收回。五是原4个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行申报新增项目,凡申报新增项目的须同时提出放弃原项目资格。

)排重原则

新增项目已获得其他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给予支持。

(四)请各县(市、区)经信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联合财政部门于7月13日前正式行文上报。针对原重点项目库中的4个项目中因自身原因无法申请到补助或要素需调整的,明确提出淘汰中止或重新申报的书面意见(请与本批新增项目一并行文报送)。

联系人:谢坤霖,联系电话:28382809,电子邮箱:22284742@。

附件:《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奉献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闽经信投资〔2016〕353号)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申报征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6〕354号)


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重点项目(泉州部分)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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