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节能循环经济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2017-04-06 08:50:50   来源:   评论:0 点击: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节能循环经济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有关第三方机构:

为推动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建设,落实省级节能切块资金和市级能源节约利用预算资金的安排,根据福建省政府《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和福州市政府《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榕政综〔2016〕70号)文件精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企业申报2017年节能循环经济项目补助资金政策,具体通知如下,请你们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推荐上报。

一、项目申报的主体

在福州市注册或登记,管理健全、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二、项目的分类和条件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近几年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为主要内容,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的节能改造,且满足现场节能量的审核,年节能量达300吨标准煤以上。

2.节能应用示范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包括全社会六大领域)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其项目实施后具有适用性和示范性的应用项目,且节约率达5%以上。

3.循环经济项目:具有适度规模企业项目实施后能够定量化测算,具有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以及扩大节能产业发展,且节约率或提高率达8%以上。

4.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县(市)区成立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各级节能机构开展节能监察、能源信息报告、负责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源审计、能效水平对标达标、项目评估、评审、用能权交易、节能宣传、培训、教育、表彰等活动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支持。

5.发展低碳绿色项目:包括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自愿性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等。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省级或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同一企业连续两年获得同一专项补助资金的,第三年不再给予该企业该专项补助资金。

三、项目补助标准

1.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为引导和挖掘企业节能潜力,形成有效节能量,按项目年度节能量每节约一吨标准煤给予300元补助,封顶150万元。

2.节能示范项目:支持节能应用示范项目的推广,其节能项目效果按节能率5%~10%的给予10万元补助,节能率10%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助。

3.循环经济项目:按申报单位的项目节水、节材、综合利用以及节能产业发展等可测定的效果或效益给予补助,按节约率、提高率8%~15%的给予10万元补助,15%以上补助20万元。

4.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对县级成立节能机构的每年补助1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对其它能力建设按照工作实际需要给予5-10万元补助。

5.发展低碳绿色项目: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通过省级验收的补助5万元,获得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示范企业的补助10万元;自愿性清洁生产通过审核的给予补助5万元;通过省市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验收的给予补助30万元。

四、企业上报项目的程序

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自愿申报2017年节能循环经济项目

1.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上报项目资料。

2.企业项目经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共同行文推荐上报福州市经信委、财政局。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为实际承担投资项目的企业。单家企业如有多个不同项目必须汇总整合成一个项目上报(多个项目以规模最大项目为该项目的名称),即每家企业限报一个项目。

五、企业项目申报资料的要求

企业申报的项目资料要求按下列顺序胶装成单行本。

1.封面(统一格式,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申报单位提供信用查询无不良记录证明或承诺材料。

4.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附件2)。

5.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要求Excel格式,附件3)。

6.节能循环经济申报项目信息汇总表(要求Excel格式、附件4)。

7.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备案、批文、设备订购合同等)。

8.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或本项目投资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9.项目改造前后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参数对比(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其他项目可不提供)。

10.主要指标台账(用来证明项目效果的最主要材料,汇总合计的所有数据必须同企业台帐相一致,即数据可朔源)。

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企业须提供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11.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项目改造前后的现场实物相片等)。

申报资料要求5份纸质材料分别由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市经信委、财政局、第三方审核机构各存一份,为网络申报和保留存档要求,申报企业的资料要制作成电子文档,应包含所有Word、Excel格式文件,非Word、Excel格式可提供照片和扫描图片,每个申报项目企业单独一个文件夹,文件夹的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节能项目的审查、评估、审批程序

为推进节能降耗,鼓励企业投资节能项目,支持项目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政策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1.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宣传政策,组织企业申报,企业依据本通知要求自愿向县(市)区经信部门上报节能项目资料。

2.各县(市)区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节能项目的初审,现场核查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并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3.市经信委负责全市项目汇总,并委托福州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为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由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现场开展项目的评估核算,现场审核人员根据国家发改委《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要求,依据财政部经建司《节能量审核培训教材》和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计算要则》等进行项目审核,出具评估报告。

4.市经信委依据项目现场审核情况,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企业申报和现场审核情况进行评定,按照评定结果负责测算项目补助资金,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行政办公会议审查,联合市财政局上报福州市政府审批。

5.项目补助资金经福州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经信委联合下达资金到县(市)区财政部门。

6.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根据福州市下达的资金文件,负责按时兑现给企业,企业应专款专用并接受绩效评估。

七、网络申报和时间要求

根据闽经信办〔2015〕266号文精神,所有申报项目需经网络在线申报。各县(市)区要指导各个项目所在企业登录省经信委的惠企项目申报系统进行在线申报:

1.项目申报单位登录省经信委网站主页中部“网上办事”专栏右方的“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点击右上角“项目申报入口”图标,进入惠企项目申报系统的登录页面,注册账号并登录系统,然后在“项目管理”—“所有项目”中选择“节能循环经济专项”,在“专项申请表”中填写企业全称、项目名称、并上传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上传完毕后须点击“提交”按钮;(注:上传电子文件须与纸质上报文件内容严格一致),申报单位填报要对应报送县(市)区经信局(不能直接报送福州市经信委,否则系统将退回),时间以县(市)区设定为准。

2.县(市)区经信局推荐审核意见,对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会同县(市)区财政局会签形成推荐文件,同时登录省经信委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申报。

3.福州市经信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同时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和现场审核情况进行专家评定。第三方机构应于2017年8月初将经专家评定后的信息登录省经信委的惠企网进行申报。

4.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福州市经信委网站、福州市节能服务网上下载。

福州市经信委能源处联系电话:83221473

福州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电话:87116766

邮箱:83221473@

附件:1.封面统一格式

2.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

3.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4.节能循环经济申报项目信息汇总表

5.行业名称及编号

6.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8日

 

 


 

附件下载:/gzdt/zhxw/wsxw/201704/t20170402_12207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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