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节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的通知
2015-10-14 15:54: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闽经信产业〔2015〕386号

相关设区市经信委、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2〕19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15年节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修改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为适应新情况、新要求,更好发挥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引导作用,现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补充修改如下:

1.将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补充完善为:奖励范围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及我省产业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进行调整(2014年奖励范围参照2013年)。

2.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四款“生产线(设备)拆除前具备正常生产能力,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调整为:“奖励产能按照省政府公告的淘汰产能和实际验收完成的淘汰落后产能两者之间较低者确定。”

《资金管理办法》其他条款的内容保持不变。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项目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列入2014年国家或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2.全部完成国家或省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并经省检查组验收合格;

3.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和范围,且原则上未享受淘汰落后产能省级奖励资金支持。

三、申报要求

1.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申报。申报项目按属地化原则逐级上报。县(市)项目由县(市)经信、财政部门向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推荐,经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推荐;省属项目也可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推荐。

2.企业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表》(见《资金管理办法》附件3)及项目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纳税凭证、用电清单、被淘汰主要设备的原始发票凭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见《资金管理办法》附件4)、《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汇总表》(见《资金管理办法》附件5)等。

3.申报文件及相关申报材料请于2015年7月31日前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2份,省财政厅1份),逾期不予受理。

4.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填报材料、严格审核、及时上报,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联系方式:省经信委产业协调处:0591-87832482

省财政厅企业处:0591-87097396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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