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8-06-29 17:54:57   来源:   评论:0 点击:

各县(区)经信局、北岸经信商务局: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建设电动莆田的实施意见》(莆政办〔2018〕24号),现将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购车补助

1. 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补助

(1)申报条件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在莆田市辖区内购买,并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承诺两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到其它城市。

(2)补助标准

6座以下新能源乘用车每车补助950元,6座以上(含6座)新能源乘用车每车补助1100元(按实时交强险标准予以补助)。

(3)补助方式和流程

补助费用由在本市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先行垫付。销售企业汇总后向县(区、管委会)经信一次性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审核通过后与财政局联文下达资金。

(4)申报材料

①《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政补助申请表》(附件1);

②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购买车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发票复印件;

④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

⑤用户2年内不转让过户到外地的承诺书。

2.团购奖励

(1)申报条件

本市企业一次性在本地购买10辆以上(含)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

(2)补助标准

每辆车奖励300元。

(3)补助方式和流程

一次性购车数量超过10辆(含)的企事业单位,向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一次性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审核通过后与财政局联文下达资金。

(4)申报材料

①《团购车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

③驾驶证复印件;

④单位社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二)充电补助

1.莆田市居民购车1500元充电卡补助

(1)补助条件

具有莆田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个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乘用汽且在莆田上牌的个人;承诺两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到其它城市;个人当年不重复享受。

(2)补助方式和流程

直接兑现给消费者,由在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公司先行垫付。汽车销售企业汇总个人申请材料后向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一次性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审核通过后与财政局联文下达资金。

(3)申报材料

①《个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乘用车充电补助汇总表》(附件3);

②《个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乘用车充电补助申请表》(附件4);

③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

④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⑤消费者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⑥用户2年内不转让过户到外地的承诺书。

2.农村推广3000元充电补助

(1)申报条件

莆田市持有农村户口的居民在莆田地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乘用车且在莆田上牌;承诺两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到其它城市;个人当年不重复享受。

(2)补助方式和流程(与莆田市居民购车1500元充电卡补助项目相同)

(3)申报材料

①《个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乘用车充电补助汇总表》(附件3);

②《个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乘用车充电补助申请表》(附件4);

③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

④消费者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用户2年内不转让过户到外地的承诺书。

3.湄洲岛居民置换燃油车充电补助

(1)补助条件

湄洲岛居民个人置换原有燃油汽车,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乘用车。

(2)补助标准

每辆车一次性充电补助5000元,市级财政和湄洲岛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

(3)补助方式和流程

湄洲岛管委会财政每辆车先行垫付5000元充电补助给消费者。湄洲岛管委会汇总申报材料后向市经信委一次性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市经信委审核后,由市级财政兑付50%给湄洲岛管委会。

(4)申报材料

① 《湄洲岛燃油车置换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

②《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

③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

④行驶证复印件;

⑤消费者本地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三)分时租赁奖励

1.申报条件

(1)本市注册登记;

(2)车辆运营规模达到200辆以上且每部车运营里程超过1.8万公里。

2.奖励标准

第一年给予每车每月8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

3.奖励方式和流程

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向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审核意见,提交相关材料至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审核通过后与财政局联文下达资金。

4.申报材料

(1)《分时租赁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

(2)企业社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

(4)行驶证复印件;

(5)分时租赁网点分布、运营规划及实际运营情况等;

(6)行驶里程证明材料;

(四)充电设施补助

1.补助条件

补助对象为在湄洲岛上建设以及2018年底前在各乡镇建成的公用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单位在山区乡镇须建设10个以上(含10个)充电桩,在其它乡镇须建设15个以上(含15个)充电桩。

2.补助标准

在省级充电桩建设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补助。

3.补助方式和流程

充电桩建设运营单位向市经信委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市经信委审核通过后与财政局联文下达资金。

4.申报材料

(1)《充电设施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7);

(2)项目建设备案表;

(3)项目验收文本复印件、主要设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充电设备投资费用清单等证明材料;

(4)充电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

(5)验收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五)新能源汽车销售奖励 

1.奖励条件

2018-2020年,对在本市纳税且在本市单一品牌新能源汽车年销售数量达到1000辆以上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予以奖励。

2.奖励标准

对达到奖励条件的销售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3.奖励方式和流程

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向县(区、管委会)经信、财政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提交相关材料至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审核通过后与财政局联文下达资金。

4.申报材料

(1)《新能源汽车销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8);

(2)企业社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

(4)税收证明材料;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车型研发奖励

1.奖励条件

对符合奖励标准、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研究机构予以奖励。

2.奖励标准

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自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起一年内销售量达到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在省补贴的基础上,每款车型再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300万元,销售量达到1万辆及以上时,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鼓励开发性价比高、适合农村特点及个性化出行需求的车型,每成功研发并下线一款车型,给予研发经费补助500万元;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给予1000万元奖励;自获得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之日起18个月内销售量达到10000辆及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上述奖励由市级财政和生产企业所在县区财政各承担50%。

3.奖励方式和流程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研究机构向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提交相关材料至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审核通过后与财政局联文下达资金。

4.申报材料

(1)《新能源汽车车型研发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9);

(2)新能源汽车《公告》和《推荐目录》;

(3)销售量达到销售目标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申报程序

补助资金申报实行网上和纸质同步进行,纸质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3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并随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申报电子材料需登入市经信委网站()漂浮窗口“项目资金网上申报快速入口”或“权力运行网上公开专栏”的“项目资金网上申报快速通道”实行网上办理,并发至市经信委装备科邮箱zbgyk2017@,电子版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二)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企业网上和纸质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12日,县区经信部门初审后于7月17日前正式上报市经信委。

联系人:林宇梁;电话:2232986;市经信委门户网站网上申报技术咨询:黄鹏,2290478

三、有关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助资金,不得因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
  (二)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享受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地限于本市范围内,对转让、过户外地的需报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备案;享受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经信委备案。

(四)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

 

附件: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团购车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个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乘用车充电补助汇总表

      4.个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乘用车充电补助申请表

      5.湄洲岛燃油汽车换购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助资金

        申请表

      6.分时租赁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7.充电设施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8.新能源汽车销售奖励资金申请表

      9.新能源汽车车型研发奖励资金申请表

 

 

            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tzgg/20180621/7770000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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