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2016年专项资金省属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6-05-09 10:39:47   来源:   评论:0 点击:

闽经信投资〔2016〕215号

省直有关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省内有关高校、科研机构,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现就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2016年专项资金省属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程序及时间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福建省内注册的省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文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集团(控股)公司正式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推荐申报。

(三)纸质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4份(经信部门3份、财政部门1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文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报材料应填写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以便进行项目比对;申报单位同时登录省经信委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hqxm ),按照系统所列要求上传申报材料,上传的电子版应与纸质材料一致。申报项目如有要求提交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的,申报项目的名称应与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名称一致。涉密的申报项目,请申报单位直接与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衔接办理。

项目申报有关材料(表格、申请报告编制提纲、注意事项、承诺函等专项附件)请登录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查阅下载。其中,可在首页“财政资金”或首页“网上办事”—“办事大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申报指南”查阅本文件电子版,相关材料以“超链接”方式提供下载;还可进入首页“网上办事”—“办事导航”—“表格下载”栏目中根据不同专项下载;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的操作手册可在首页“网上办事”—“办事大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专栏中的“项目申报入口”登录界面下载(省经信委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咨询,请联络委信息中心,李丽霞 0591-87836953)。

(四)资金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

二、申报要求

(一)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资金;除重点技改项目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外,其他已安排资金的项目以后年度不予以安排;同一企业的不同项目,除重点技改项目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外,当年不重复安排资金,以先下达资金为准;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的,除按规定需省级配套外,不再安排资金。

(二)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要充分发挥本单位财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组织申报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的公正性和规范化以及项目顺利实施,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补助资金下达后,各主管单位应尽快将资金下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五)对具有新药证书并在我省首次产业化医药(医疗器械)项目按省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98号)规定执行。

三、专项类型及具体要求

(一)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专项

1.申报条件

(1)项目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原则上列入2016年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龙头企业须是列入省经信委《2016年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闽经信投资〔2016〕143号文)中的企业。

(2)2015年1月1日起购置的设备金额1000万元以上。

(3)项目承担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控股投资方)2015年已缴税收(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注册在福州、厦门、泉州地区的应在3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的应在150万元以上;原中央苏区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可在100万元以上。

2.支持重点与标准

重点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升级换代、发展新兴产业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产业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3.申报材料

(1)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已缴税收证明。

(5)新建项目投资企业应提交控股股权证明材料。

(6)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须提供设备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4.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投资和规划处   陈洪春   电话:0591-87836830  

(二)企业实施“机器换工”专项

1.申报条件

(1)项目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原则上列入2016年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2)自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发布之日(即2015年1月1日)起,完成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且采购的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项目承担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控股投资方)2015年已缴税收(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注册在福州、厦门、泉州地区的应在3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的应在150万元以上;原中央苏区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可在100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

支持企业实施“机器换工”技术改造,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的,省级财政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3.申报材料

(1)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机器换工”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已缴税收证明材料。

(5)新建项目投资企业应提交控股股权证明材料。

4.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投资和规划处   陈洪春   电话:0591-87836830

(三)工业强基工程专项

1.申报条件

(1)项目属于夯实工业发展基础,提升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简称工业“四基”)领域的工程化、产业化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且在国际或国内本行业有较强竞争力。

(2)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原则上列入2016年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2.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仪器仪表、设备及软硬件工具、信息资料的购置更新、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试验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支出;专项资金采取分阶段后补助模式,根据项目进度和前期目标完成情况分批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企业专项资金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业强基工程工程化、产业化项目情况表》或《福建省工业强基工程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情况表》。

(2)福建省工业强基工程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投资和规划处吴景华   电话:0591-87832535

(四)企业技术创新专项

1.申报条件

(1)项目已完成前期基础研究,项目资金基本落实,其中:产业创新重大专项、产学研合作、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等产品研发类项目应处于中试阶段或即将产业化(医药领域研发项目须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明晰;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项目应承诺研发成功后向行业内企业推广应用。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产业创新重大专项一般不超过3年)。省级创新平台研发设备投资补助项目应提交研发设备型号、固定资产编号、单价及数量清单。

(2)项目能有效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较好的资信等级。

(3)项目原则上从列入“2016年省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库中筛选产生。对完成品牌培育试点各阶段工作且品牌培育能力、绩效和外部评价达到及格以上的试点企业,评为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以及省质量标杆、知识产权运用标杆所在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2.支持重点和补助标准

(1)产业创新重大专项。重点支持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联合国内外有关高校、科研机构或上下游关联企业在智能装备、增材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实施重大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的研发成果。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为100万元。

(2)产学研合作。企业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的联合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是6·18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及我委组织的专场对接会上成功对接的项目,我省企业与港澳台有关科研机构、中科院系统以及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业技术成果对接项目,技术提升诊断工作中提炼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每项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在增材制造、数控系统、机器人、智能化电器、新一代信息技术、工程机械智能化、海洋高端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和我省传统优势产业等领域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每项补助金额为40万元。

(4)省级创新平台研发设备投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2015年6月之后购买的研发仪器设备(属研发试验专用、单台价值20万元以上,且投资总额达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开展共性技术开发和完善平台建设,服务园区内中小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完善自主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每项补助金额为30万元。

(6)购买关键重大智能装备。2015年9月以后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购买使用省内相关行业紧缺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按实际投资金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其它。省政府明确要求给予支持配套的项目。支持开展技术提升诊断、质量品牌、知识产权培育等相关活动。每项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材料

(1)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主管单位填报《省级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汇总表》并正式行文上报。

4.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技术进步处 胡志平电话:0591-87834675

(五)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专项

1.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项目须为已通过认定的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项目。

2.补助标准

对优势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省级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申报材料

(1)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列入《福建省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项目名单》的证明材料。

(3)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 罗惟贵   电话:0591-87555823

(六)高技术船舶资金补助专项

1.申报条件

(1)新建海洋工程平台、钻井船、FPSO及电推供应船、物探船、起重铺管船、铺缆船、潜水支持船、海上风电安装船、液化气运输船和客滚船等高技术船舶。

(2)高技术船舶须在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内建造完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且未申报过补助。

2.补助标准

按每船主机功率每千瓦200元;或按客船每客位200元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高技术船舶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造船合同或协议文件。

(4)船舶验收和交割资料。

4.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 罗惟贵   电话:0591-87555823

(七)承接省外渔船订单补贴专项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境内依法纳税的船舶建造企业。

(2)申报的船舶应为承接省外渔船订单已交付的渔船。

(3)申报船舶的交付年限应在2012-2015年期内。

2.补助标准

根据可安排的省级财政资金总量和所承接建造省外渔船的主机功率,原则上:主机功率在400千瓦(含)以上的,每艘给予10万元补贴;主机功率在300-400千瓦(不含400千瓦)的,每艘给予8万元补贴;主机功率在200-300千瓦(不含300千瓦)的,每艘给予5万元补贴;2012年至2015年期内,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视企业申报情况,如有超出,则按一定比例做适当调整。

3.申报材料

(1)承接省外渔船订单补贴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船舶建造合同复印件。

(5)渔业船舶完工检验证书复印件。

4.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 罗惟贵   电话:0591-87555823

(八)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

1.申报条件

(1)项目应属于我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并已完成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试验,正处于成果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阶段,可望在3年内形成较大产值规模的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项目申报与实施必须是同一单位,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申报时项目已取得核准(或审批、备案)、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并已开工建设,且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30%及以上,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自开工之日算起)。

2.支持标准

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等新兴产业,重点支持带动产业整体升级的突破性和原创性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在高端环节形成竞争优势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处于产业前沿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包括固定资产、技术、软件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予以特别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文件复印件。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纯软件开发类项目不需提供)。

(6)民爆、危化等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预评价备案文件。

4.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产业处 邹履传电话:0591-87812663

(九)企业兼并重组专项

1.支持重点与标准

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电子信息行业项目为2014年5月10日之后)完成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符合的企业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政策补助。

(1)股权并购项目。我省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的股权或向境内外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获得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准。

(2)资产并购项目。我省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资产,在当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福建境内进行运营生产,以取得该企业的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

(3)合并(兼并)项目:支持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我省另一家现存企业或在我省新设企业(合并企业),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省内依法合并(兼并)。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准。

我省企业并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按照并购境外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本指南的申报对象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省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项目除外。

2.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发生的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程序,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2)申报企业应并购一家或多家企业,并购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并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3)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不含50%)或相对控股被并购企业、拥有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资产并购及合并(兼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

(4)申报项目并购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5)被并购企业应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6)科技型并购项目被并购境内企业应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并购境外企业从事行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人民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上年度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拥有至少1项以上发明专利技术的企业。

(7)电子信息行业项目并购后企业必须统一经营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8)申报项目不属于行政划转类企业重组项目。

3.申报材料

(1)福建省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项目的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并购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当地法定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报项目完成股权、资产并购或合并(兼并)的相关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股权收购或合并(兼并)项目,需提供工商登记变更相关证明(股权收购项目属相对控股的,还需提供对被并购企业实际控制权证明);资产收购项目,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土地、房屋、专利、商标等被并购资产的权属变更证明。

(4)并购双方(或各方)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费用的合同(或协议)及财务凭证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

(5)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

(6)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

(7)科技型并购项目并购境内企业应提供被并购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复印件;并购境外企业应提供被并购企业从事行业有效证明材料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8)申报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性所涉及的其他法律效力文件和证明文件复印件。

4.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产业处 邹履传电话:0591-87812663

(十)医药产业专项

1.申报条件

自省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98号)发布之日(即2014年4月2日)起,完成国内2010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美国、欧盟GMP改造以及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中保健按摩器材企业向医疗器械产业转型升级项目。

2.补助标准

按项目固定资产(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福建省医药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2010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美国、欧盟GMP改造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消费品处 郭诚 电话:0591-87569124

(十一)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补助专项

1.申报条件

2016年期间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

2.补助标准

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补助。

3.申报材料

(1)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申报项目与已获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不属于相同或者拆分项目的情况说明,并出具情况属实的承诺函。

(4)通过评定的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4.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产业研究室 刘慧川   电话:0591-87400966

(十二)企业两化融合重点投资项目专项

1.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周期应在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之间。

(2)由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推荐上报的项目,项目与信息化相关的软硬件投资额必须达到300万元以上。每个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推荐上报的项目仅限1个。

2.支持重点与补助标准

工业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生产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或信息系统综合集成应用的两化融合重点投资项目。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项目优先支持。

按项目近三年(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材料

(1)两化融合重点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单位2015年度财务报告。

(4)提供申报项目与已获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不属于相同或者拆分项目的情况说明,并出具情况属实的承诺函。

(5)提供项目与信息化相关的软硬件投资额的专项财务报告。

(6)申报单位的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报告(需在福建省两化融合评估系统/ User/ Login注册并开展评估,打印评估结果)。

5.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产业研究室刘慧川   电话:0591-87400966

(十三)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专项

1.申报条件

制造业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2015年服务性收入达300万元以上。

2.支持重点与补助标准

企业在以产品制造为核心的基础上,向产品+服务转变,提升了服务性收入比重,产生了较好的服务效益。重点发展总集成总承包、个性化定制、在线支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仓储物流等服务型制造领域。根据申报企业2015年服务性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服务性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通过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利润贡献率等指标确定省属2个示范项目,每个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服务业务介绍(①企业所属行业、主要产品、企业规模等企业简介;②结合产品特点、企业实际和行业特征,企业在服务模式创新、产生的效益、可借鉴推广的经验等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详细介绍;③发展服务型制造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发展思路等)。

(3)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

(4)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与其绝对控股的子公司的绝对控股关系证明材料。

4.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生产服务业处  薛尚泉  电话:0591-87551081

(十四)工业设计奖励专项

 1.申报条件

(1)工业设计中心类

按照工信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通知文件,我委《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闽经贸技术〔2013〕268号文)及《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四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6〕92号),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2)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类

本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不含社团组织)2015年外包工业设计服务给本省工业设计企业或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内容为产品设计创新,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且累计金额达50万元以上,所设计产品已实现量产并投放市场。

(3)制造企业剥离设立工业设计企业类

2015年以来我省制造业企业剥离工业设计部门,设立独立法人的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2.补助标准

(1)工业设计中心类

企业在被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后,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国家级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补差30万元)。

(2)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类

对外包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按外包工业设计合同金额费用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制造企业剥离设立工业设计企业类

对新设工业设计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3.申报材料

(1) 工业设计专项资金申请表。

(2) 项目实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工业设计中心类另需提交: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2016年度)认定的相关文件。

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类另需提交:工业设计服务合同;产品设计费用支付凭证(含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等);产品设计稿件;产品批量生产或销售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设立工业设计企业类另需提交:制造业企业新剥离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证明材料;企业工业设计从业人员人力资源情况汇总表及其学历、职称证明材料;企业与工业设计人员劳动关系真实性证明材料(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单或个人所得税凭据)。

4.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生产服务业处左烨电话:0591-87822094

(十五)节能循环经济专项

1.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技改、节能示范、循环经济三个方面,具体选项范围请登录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查阅本通知相关材料。

2.选项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三类“淘汰类”)或者属于违规审批、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如:容积小于45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米的烧结机、容量小于25000千伏安的矿热炉、改良焦炉等。

(2)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循环经济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3)项目所在单位综合实力较强。项目所在单位必须是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具有适度的规模,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4)项目具一定规模。工业领域节能技改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项目年节能量应达500吨标准煤以上、非工业领域应达50吨标准煤以上。循环经济项目新增投资额应达1000万元以上。

(5)项目建设进度符合要求。项目已建成投产,并且须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建成。节能项目还要求建成后已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

(6)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项目不予支持:

.未完成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的单位所申报的项目;

.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核实;

.不同企业法人打包项目;

.主要因扩大产能、管理节能等非节能专项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的项目;

.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如: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硫磺制酸余热回收、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炉顶压差发电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等项目;

.列入《福建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闽经信环资〔2015〕34号)淘汰计划的设区城市建成区10吨/小时及以下、其他地区4吨/小时以下(不含)的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其它燃料锅炉不限制);

.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类项目;

.节能产品(设备)制造及节能技术研发项目。

3.上报材料要求

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央属企业福建分公司须提供下述项目申报材料(纸质材料2份。电子版光盘1份,包含所有Word、Excel格式文档材料,不必提供照片和扫描图片文件,严格控制文件大小;每个项目单独一个文件夹,大小不超过1MB):

(1)附有项目汇总表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

(2)各个项目所在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单行本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要求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从目录页开始每一页末右下角依次编制页码。

. 封面和目录;

. 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

. 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 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主要设备订购合同等);

. 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 项目改造前后主要技术参数对比(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技术参数,循环经济项目可不提供);

. 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单位须提供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 节能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循环经济项目不要求);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为实际承担项目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具体到最小的法人单位,即集团公司不能将其所属的多家子公司的项目打包成一个项目上报;单家企业如有多个不同项目必须汇总整合成一个项目上报,即每家企业限报一个项目。

4.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环资处  王学昭  电话:0591-87801232

(十六)合同能源管理专项

1.申报主体及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为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并出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经审计的上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非生产性业务营业额必须占公司总营业额的70%以上)。

2.申报项目条件

申报项目的范围主要为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建筑节能等节能技改和节能示范项目,并且须符合下述条件:

(1)项目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市)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本省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

(2)项目必须建成投产,并且须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

(3)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用能单位投资30%以下。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合同双方项目资金的结算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且必须使用对公账户而不能使用个人账户转账。

(4)当年度单家节能服务公司申报的若干个项目累计年总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200吨标准煤以上。

(5)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6)未获得过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也未多头上报。

(7)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三类“淘汰类”),如:容积小于45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米的烧结机、容量小于25000千伏安的矿热炉、改良焦炉等。

.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如: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硫磺制酸余热回收、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炉顶压差发电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等项目。

.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核实。

.主要因扩大产能、管理节能等非节能专项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的项目。

.列入《福建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闽经信环资〔2015〕34号)淘汰计划的设区城市建成区10吨/小时及以下、其他地区4吨/小时以下(不含)的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其它燃料锅炉不限制)。

.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类项目。

.节能产品(设备)制造及技术研发项目。

3.上报材料要求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会同有关用能单位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单行本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要求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从目录页开始每一页末右下角依次编制页码,一式2份。电子版光盘1份,应包含所有Word、Excel格式文档材料,每个项目一个文件夹(不必提供照片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资料的扫描图片文件,必须提供无需签字盖章的Word文档格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严格控制文件大小,原则上每个项目材料电子版大小不超过1MB)。

(1)封面和目录。

(2)节能服务公司出具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3)上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非生产性业务营业额占公司总营业额比例的专项审计报告。

(4)节能服务公司承诺书。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

(6)每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材料: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

. 用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

. 节能服务公司相关投资证明材料(如设备订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 用能单位相关投资证明材料;

. 实际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节能设备铭牌照片和设备供应商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 项目改造前后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参数对比(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设备技术参数);

. 节能技改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 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 合同双方履约付款或收款凭证;

. 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如技术先进性说明、项目节能诊断及改造方案报告、项目改造前后及过程现场对比照片、《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等)。

4.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环资处  王学昭  电话:0591-87801232

(十七)军民融合专项

军民融合专项无需通过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只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未涉及国家秘密的,按一般民品项目申报流程提交4份纸质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3份纸质材料需经脱密处理后上报,另外单独提交省国防科工办的1份纸质材料应是完整涉密材料并按保密要求上报(含电子版光盘)。

1.新获军工资质认定奖励专项

1.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经省国防科工办备案进入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库(储备库),新申请武器装备承制资格现场审查的单位,以及武器装备承制资格到期延续申请的单位,需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

(2)申报单位2015年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或二类以上武器装备承制资格(二者不重复奖励)。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军品产值占比不低于企业产值的10%;申报单位为事业的,应承担国防科研任务。

1.2奖励标准

在上述军工资质有效期内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与其他奖励或补助资金一并下达。

1.3申报材料

(1)新获军工资质认定奖励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新获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或武器装备承制资格的证书复印件,其中提交省国防科工办的应包括正副本复印件,其余提交正本复印件。

(4)申报单位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相关证明。

(5)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国家重点军工项目产业化奖励专项

2.1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为经省促进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联席会议确定的国家重点军工项目。

(2)项目落地并实现产业化和规模生产,且年新增军品产值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

(3)项目申报企业(即项目实施企业)军品产值不低于企业产值1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2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项目实施单位300万元。

2.3申报材料

(1)国家重点军工项目产业化奖励资金申请表。

(2)国家重点军工项目产业化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军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文件复印件。

(5)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证、环评批复等文件复印件。

(6)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军品合同复印件。

3.军民融合企业军品规模生产奖励专项

3.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经省国防科工办备案进入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库(储备库)。

(2)申报企业2015年军品产值不低于企业产值的10%。

(3)申报企业工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

3.2奖励标准

对工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省内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3.3申报材料

(1)军民融合企业军品规模生产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军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军品合同复印件。

4.军民融合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补助专项

4.1支持重点与标准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企业因承担军品科研生产及维修保障任务进行设备更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升级换代、发展新兴产业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产业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4.2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企业经省国防科工办备案进入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库(储备库)。

(2)项目申报企业承担军品科研生产及维修保障任务,且项目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

(3)2015年度购置的设备金额500万元以上。

(4)项目承担企业(新建项目控股方)2015年军品产值不低于企业产值的10%。

4.3申报材料

(1)军民融合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补助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军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已缴税收证明。

(6)新建项目投资企业应提交控股股权证明材料。

(7)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须提供设备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8)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9)承担军品科研生产及维修保障任务批复文件或军品订单合同复印件。

5.国防科研项目补助专项

5.1支持重点与标准

(1)国防科研项目研发补助。2015年通过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后,按项目立项批复经费总额的10%给予承研单位后补助,单家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国防科研项目设备投资补助。2015年军工单位因承担国防科研项目而购置专用实验(检测)设备(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且投资总额达100万元以上),按购置总额的3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5.2申报条件

(1)项目为符合政策条件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单位)批复立项的国防科研项目,在省国防科工办备案。

(2)项目能有效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和军工产业发展,且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较好的资信等级。

(3)申请国防科研项目研发补助的科研项目需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的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

(4)申请设备投资补助的科研项目已完成前期基础研究,研发资金基本落实,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5.3申报材料   

(1)国防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国防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3)国防科研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4)申请国防科研项目研发补助的科研项目提交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批复报告复印件。

(5)申请设备投资补助的科研项目提交研发设备型号、固定资产编号、单价及数量清单。

(6)申报单位军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6.军民融合企业兼并重组专项

6.1支持重点与标准

对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军民融合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省外军民融合科技型企业,按照并购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符合的企业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政策补助。

(1)股权并购项目。我省企业通过购买省外军民融合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或向其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获得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准。

(2)资产并购项目。我省企业通过购买省外军民融合科技型企业资产,在当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福建境内进行运营生产,以取得该企业的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

(3)合并(兼并)项目:支持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我省另一家现存军民融合企业或在我省新设军民融合企业(合并企业),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省内依法合并(兼并)。

(4)科研生产联合体项目:支持我省军民融合企业参与国家军工科研院所改制重组或成立科研生产联合体。

6.2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发生的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程序,符合国家和我省军民融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2)申报企业应并购一家或多家企业,并购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并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3)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不含50%)或相对控股被并购企业、拥有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资产并购及合并(兼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

(4)省外军民融合科技型企业并购项目,被并购企业应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并具有军工资质。

(5)科研生产联合体项目需在我省实现项目产业化,新增军品产值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且申报企业军品产值不低于企业产值的10%。

(6)申报项目并购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7)被并购企业应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8)电子信息行业项目并购后企业必须统一经营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9)申报项目不属于行政划转类企业重组项目。

6.3申报材料

(1)福建省军民融合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项目的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并购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并购军工企业的应提供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申报项目完成股权、资产并购或合并(兼并)的相关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股权收购或合并(兼并)项目,需提供工商登记变更相关证明(股权收购项目属相对控股的,还需提供对被并购企业实际控制权证明);资产收购项目,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土地、房屋、专利、商标等被并购资产的权属变更证明。

(5)并购双方(或各方)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3项费用的合同(或协议)及财务凭证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

(6)省外军民融合科技型并购项目提供被并购企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复印件,以及其相应军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7)科研生产联合体项目提供联合体关系及项目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联合体双方的军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8)申报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性所涉及的其他法律效力文件和证明文件复印件。

7.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国防科技工业处  杨鹏飞 电话:0591-87832784

刘海峰 电话:0591-87620989

(十八)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质量品牌建设、国外并购高端品牌等专项拟于2017年发布针对2016年新认定单位的申报指南;企业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技术标准战略奖励专项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奖励专项由相关单位按闽政〔2015〕61号文要求另行发布。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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