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的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7-08-02 08:32:02   来源:   评论:0 点击:

各设区市发改委、重点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重点办,省有关部门,央属和省属企业:

  根据省发改委、省重点办《关于印发建立规范省重点项目淘汰退出和参照增补机制的通知》(闽发改重点〔2014〕617号),每年4月、8月分两次开展增补年度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的项目申报工作。为做好今年参照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增列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的项目,必须符合2017年省重点项目申报标准(见附件1),且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的深度(即已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已经核准或备案,项目用地已落实或已批规划选址意见书,年内能开工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商品房项目,不能列入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

  二、申报单位

  1.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审核汇总申报辖区内县(市、区)的备选项目(独立设置重点办的设区市由市发改委与市重点办联合申报);不直接受理县(市、区)政府、发改局或项目单位申报。

  2.在闽设立省级公司(分公司)的央企项目、省属项目,分别由央企在闽省级公司(分公司)、省属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汇总申报;在闽未设立省级公司(分公司)的央企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发改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申报。

  三、申报时间

  4月份第一批增补申报时间为4月1日——4月14日,8月份第二批增补申报时间为8月1——8月11日。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具体申报项目基本情况与申请理由,并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2.已取得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等文件(复印件)。

  3.没有提供前期审批、核准等相关材料的项目或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均视同前期工作不落实,一律不予受理申报。

  4.请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至省重点办邮箱:fgwzdb@。

  五、其他

  1.请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和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2.每个项目附项目简介(格式见附件3)及相关审核材料。

  3.联系人及电话:陈可祖,0591-87063536。


附件:/xxgk/gsgg/201704/t20170405_1562371.htm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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