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福州市2015年度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6-08-23 14:40:3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4〕68号)及《福州市2015年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榕政办〔2015〕60号)精神,拟对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的电商物流快递基础设施建设、快递末端服务网点建设、车辆更新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从业人员能力提升等项目择优进行扶持。现在全市开展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1.项目主体:为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工商注册地、经营地在本市所辖范围;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具有良好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申报项目:项目发展前景良好,资金落实,投资结构合理,有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具备实施的基本条件;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2015年1月-11月期间建成投入运营(园区新建项目除外);项目知识产权无争议,未获得其它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

二、项目内容、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

(一)电商物流快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电商物流快递园区

项目内容:在机场、港口、铁路、绕城高速及其周边沿线,以及在产业集聚地建设电商物流园,为进驻的电商、物流快递企业提供道路、水电、仓储、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含新建及传统仓储设施、废旧工业厂房改造。

扶持条件:项目按照电商、物流快递企业需求建设,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操作及仓储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冷链项目不受此限)。新建项目协议入驻的电商、物流快递企业分别达5家和3家以上,改造项目已入驻电商、物流快递企业分别达5家和3家以上。验收时,新建项目能够完成建设进度50%以上,改造项目能够建成投入使用。

补助标准:不超过已投资额的5%,最高补助200万元。

2.仓储及快递操作设备

项目内容:购置或升级改造主要用于电商业务的分拨中心、仓库、仓配一体化项目的仓储及快递操作设备,包括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数字化高架仓等。

扶持条件: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日处理快件量设计能力达8万件以上,改造升级项目日处理快件量达6万件以上,项目验收时能够建成投入使用。

补助标准:不超过投资额的20%,最高补助200万元。

3.电商企业仓储建设和仓储外包

  项目内容:电子商务企业自建仓储设施并应用仓储管理系统管理电子商务仓库,或与规范的第三方仓储企业签订外包服务协议进行仓储管理。

扶持条件:

电商企业自建仓储的,仓储中心位于我市,日均单量不低于3000单,仓储中心面积不低于5000㎡,应用仓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项目验收时,全年发货异常率低于0.05%,配送异常率低于0.03%(注:取数来自于电商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单号,此为唯一号)。

  服务外包形式进行仓储管理的,仓储中心位于我市,与第三方仓储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双方协议期一年以上。项目验收时,全年发货平均每天不低于500单,仓储面积平均不低于2000㎡,全年发货异常率低于0.05%,配送异常率低于0.03%。(注:取数来自于电商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单号,此为唯一号)。

  补助标准:

  电商企业自建仓储的,每平方米仓库一次性补助30元,最高补助60万元。

  电商企业仓储外包的,补助额不超过年外包服务费总和的10%,最高补助50万元,补助额由电商企业和第三方仓储企业各分配一半。第三方仓储企业有多个仓储外包合作项目的,最高补助50万元。

  4.跨境绿色通道

  项目内容:在福州各通关口岸建设跨境邮件、快件、货物集中安检、处理的绿色通道。

扶持条件:按照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部门的要求改造建设场地,安装分拣设备、叉车、安检机等。项目验收时能够建成投入使用。

补助标准:不超过投资额的20%,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末端服务网点建设项目

1.智能快件箱

  项目内容:在社区、校区、产业园区、办公区等公共场所布点智能快件箱或智能冷藏箱。

扶持条件:企业按照国家《智能快件箱标准》(YZ/T0133-2013)及其它相关行业管理办法,布置智能快件箱或智能冷藏箱。项目验收时,在我市投放的已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应达到30组以上,格口总数不少于1800个,并供三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使用,每组快件箱已投入运营2个月以上。

补助标准:智能快件箱每个格口(不含主机柜)一次性补助100元,冷藏箱每个格口一次性补助200元。

2.快递综合服务站点

  项目内容:在社区、校区、产业园区、办公区等公共场所建设快递综合服务站点(含“网订店取”等合作建设站点),并配套标准化货架、计量及搬运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安全监控系统、店招等设施。

扶持条件:企业按照《福州市快递末端服务网点管理办法(试行)》(榕邮管〔2014〕64号)要求建设快递综合服务站;企业需搭建管理信息平台,为市邮政管理局监管平台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要求接入;与三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承诺连续经营2年以上。项目验收时,在我市铺设的站点应达到30个以上,其中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站点5个以上。每个站点已开展业务2个月以上。

补助标准:与社区便利店合作的,以及快递业务独立运作空间不足15㎡的,每个站点给予0.3万元一次性补助;快递业务独立运作空间在15㎡以上50㎡以下(含15㎡,不含50㎡,下同)的,每个站点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快递业务独立运作空间在50㎡以上100㎡以下的,每个站点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快递业务独立运作空间在100㎡以上的,每个站点给予3.5万元一次性补助。

3.快递标准化直营网点

  项目内容:品牌快递企业建设改造有统一外观标识、管理规范的快递标准化直营网点。

扶持条件:按照《快递营业场所设计基本要求》(YZ/T 0137-2015)及《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YZ0139-2015) 进行建设改造,配备收派件操作系统,承诺为市邮管局监管平台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要求接入。项目验收时,建设改造的标准化直营性营业网点5个以上,其中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站点2个以上。

补助标准:营业场所面积在15㎡以上50㎡以下的,每个网点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营业场所面积在50㎡以上100㎡以下的,每个网点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营业场所面积在100㎡以上,每个网点给予3.5万元一次性补助。

4.县域乡(镇)、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

项目内容:以建设县域乡(镇)、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为依托,提供网货下乡、农产品进城物流配送渠道,以及电子商务培训、线下展示体验、便民服务等功能。

扶持条件:单个电商企业需建设10个以上服务站,每个站点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拥有统一标识,提供规范简便的服务标准,配备收派件操作系统。

补助标准:每个服务站点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车辆更新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1.车辆更新

项目内容:购置电子商务物流快递末端配送的轻、微型封闭厢式货车。

扶持条件:物流、快递企业根据《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购置轻、微型封闭厢式货车5台以上,用于电子商务物流快递末端配送。车辆需落籍福州,有统一外观标识,安装GPS定位装置。物流企业需与电商企业或快递企业签订长期(1年以上)配送合作协议,快递企业车辆需承诺接入市邮政管理局监管平台。

补助标准:货车按购买价格的30%予以补助,其中轻型货车每台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微型货车每台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新能源汽车优先补助。

2.充电设施

项目内容:在物流快递分拨中心或服务站点配套建设企业自用新能源车辆充电桩、快速充电仪。

扶持条件:验收时能够建成投入使用。

补助标准:充电桩、快速充电仪按投资额的30%补助,其中快速充电仪每台最高补助不超过0.3万元。

  (四)电商物流、快递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项目内容:服务福州市的电商物流、快递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电商、快递、物流、用户、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发挥信息平台在运力调整、交通引导、供给调节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扶持条件:能够实现电商、快递、物流、用户、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发挥信息平台在运力调整、交通引导、供给调节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项目验收时能建成投入运营,完成投资额100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择优扶持一个项目,按投资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从业人员能力提升项目

  1.职业技能鉴定

  项目内容:对通过快递业务员或物流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人员给予补助。

  扶持条件:2015年报考并通过快递业务员或物流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由组织考试单位返还考试报名费,已获得其它部门补助的不重复补助。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15年8月28日前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申报,也可经市邮管局转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从业人员能力提升项目申报时间不受此限制,根据实际考试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序号页需用标签纸进行分隔、标记),一式六份,同时发电子邮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具体申报内容如下:

1.《福州市2015年度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项目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2.书面申请文件(包括企业概况、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项目至申报日完成情况、预计至验收日可完成情况、声明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准确性、说明未取得其它财政资金扶持等内容);

3.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快递企业还需提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电商平台型企业还需提供ICP证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批准文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4.项目进度证明。其中:

(1)电商物流快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项工程照片、设备照片等形象证明材料;电商企业仓储发货异常率和配送异常率指标证明材料。

(2)末端服务网点项目:网点建设进度表(包括序号、网点名称、建设地点、所属类别(如社区、校区)、建设时间、照片),信息平台各功能版块截图及说明、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流程文件等。

(3)车辆及其配套设施项目: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充电桩建设进度照片等形象证明材料。

(4)公共信息平台项目:各功能版块截图及说明、主要设备照片。

  (5)从业人员能力提升项目:报名及通过人员名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合作协议。其中:

电商物流快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末端服务网点项目:电商、物流、快递、第三方企业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公共信息平台项目:设备购置合同、信息化系统开发合同,注册用户数、入驻及合作企业数证明等。

6.项目投资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复印件。

7. 企业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电商物流快递基础设施建设、快递末端服务网点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主体须提供)。

8.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电商物流快递基础设施建设、快递末端服务网点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主体须提供;可在项目验收时再提交;应由福建省财政厅、审计厅确定的《2015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四、项目审批程序

1.项目审核。市商务局会同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初步确定拟资助对象和金额,提出资金初步安排意见,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最终审定。同时抄报市政府。

2.项目公示。经省相关部门审定的资金扶持项目,在福州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者举报,由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组织核查。

3.项目跟踪。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有序组织实施,并于每月末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4、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应在2015年12月底前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由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按程序开展项目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投资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否达到申报目标,对促进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起到的示范带动和创新引领作用等。

   5.资金下达。项目经验收后,根据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验收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下达项目扶持资金,同时报备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市政府。

五、 项目监督与检查

  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邮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两年的申请资格。

  六、其它

《福州市2015年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福州市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智能快件箱》(YZ/T 0133-2013)、《快递营业场所设计基本要求》(YZ/T 0137-2015)、《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YZ0139-2015)、《福州市快递末端服务网点管理办法(试行)》(榕邮管〔2014〕64号)及《福州市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项目资金申报表》可登陆福州市商务局网站/(或搜索“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或福州市邮政管理局网站/查阅下载。

 

联系人:市商务局   薛 跃(物流处) 83299225 

           官志华(电商处) 83212069 

    市邮政管理局 刘 琳      87895357

        市财政局   林娟萍      87116619

        电子邮箱:    fzwlb@

 

附:福州市2015年度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项目资金申报表(1-4)

    /tzfzzwgk/tzgg_1/201508/t20150817_950497.htm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邮政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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