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电子商务专项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一期)
2017-02-17 14:16:48   来源: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  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暨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建设的通知》(榕政综﹝2016﹞133号)文件精神,结合省、市财政电子商务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现就2017年电子商务专项财政奖励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请各县(市)区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严格按照《2017年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专项申报指南》要求整理汇总有关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加盖边缝骑缝章)。企业申报截止日期:2017年3月20日,请于此日前将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申报项目一至项目六的申报材料要求准备四份)报送至所属县(市)区商务局,逾期不予受理。

  各县(市)区商务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后,会同本级财政局联合行文于2017年4月20日前上报至福州市商务局(含电子版材料,接收电子邮箱地址:fzdzsw@)。

    

 附件:2017年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专项申报指南 

 联系人:福州市商务局 

      孙青     电话:83257160   

      官志华   电话:83212069   

      邮箱:fzdzsw@  

      福州市财政局 

      林娟萍   电话:87116619 

     地址:市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4号楼1007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2月13日

    

2017年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专项申报指南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暨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试验区建设的通知》(榕政综〔2016〕133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扶持政策操作规程,现制定2017年电子商务专项申报指南,具体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1、申报专项一至专项六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所在地需为福州市五区七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申报专项七至专项十三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所在地需为福州市五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3、扶持项目必须在2016年1月-12月31日内发生的,并有资金投入。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5、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6、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7、近三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二)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交易额、营业收入、税收、利润等)、企业规模、所获荣誉、申请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补助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4、电子商务企业申报需提交企业所在地统计局出具的入驻正统网的确认函。 

  5、以上提供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以供查验。 

  二、申报专项认定条件及奖励标准、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以下六个专项(专项一至专项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精神申报: 

  专项一 闽货行业垂直自营电子商务平台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对应《九条措施》第一条) 

  1、我市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行业垂直自营电子商务平台; 

  2、2016年,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平台或网上年销售额居所在行业全国排名前三名的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专项一应提交的材料: 

  2016年,全平台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或网上年销售额居所在行业全国排名前三名的证明。 

  专项二 闽货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补助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对应《九条措施》第一条) 

  与我市自营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B2B(企业对企业)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企业对消费者)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平台服务费补助。 

  专项二应提交的材料: 

  1、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支付服务费用的证明。 

  2、B2B(企业对企业)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企业对消费者)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证明。 

  专项三 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建设补助中平台服务费扶持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对应《九条措施》第二条) 

  1、与省外电子商务知名第三方平台已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 

  2、B2B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3、给予不超过平台服务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专项三应提交的材料: 

  1、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支付服务费用的证明。 

  2、企业B2B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证明。 

  专项四 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物流发展补助资金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对应《九条措施》第四条) 

  鼓励邮政、供销社以及骨干流通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快递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各类企业,主动服务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在乡镇开辟或延伸快递物流运输线路,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完善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和物流仓储配送体系,视成效对其投入农村带有统一标识的货运车辆等固定资产新增投资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专项四应提交的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应含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近三年财务(含纳税)状况、申请资金奖励、补助的主要原因和依据、相关物流线路或物流营业网店、物流仓储配送体系建设情况”等内容。 

  2、固定资产新增投资额的证明。 

  专项五  拓建经台跨境电子商务通路奖励认定条件和标准(对应《九条措施》第五条) 

  拓建经由台湾进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通路,对通过我市口岸经台年收发海运或空运快件10万件以上,或年收发邮件2000吨以上的我市跨境电商或物流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专项五应提交的材料: 

  通过我市口岸经台年收发海运或空运快件10万件以上,或年收发邮件2000吨以上的证明。 

  专项六  对年进出口交易额奖励认定条件和标准(对应《九条措施》第五条) 

  1、对经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平台统计的2016年进出口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 

  2、按交易额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专项六应提交的材料: 

  经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平台统计的年进出口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证明。 

  (二)以下七个专项(专项七至专项十三)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暨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建设的通知》(榕政综﹝2016﹞133号)精神申报: 

  专项七 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的认定条件及标准(对应(榕政综﹝2016﹞133号)第二条) 

  对于入驻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电商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1、跨境电商企业注册地点和实际办公地点必须在电子商务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内; 

  2、跨境电商企业向电子商务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实际租赁,并用于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 

  3、跨境电商企业租金补贴必须以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为单位组织申报,不受理由企业直接申报的材料,由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业主(管委会)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对于电子商务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的房租补贴;电子商务进出口额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的房租补贴。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对其上年度的租金兑现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经营不满一年的不享受此政策。

  专项七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应含有“由电子商务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负责编制,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申请资金补助的主要原因和依据,企业入驻情况(含企业数、面积、租金、主营业务等),享受租金优惠情况等”内容。

  2、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合同期3年以上)。

  4、电子商务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

  5、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提供租金补贴证明材料或电子商务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房租相关发票。

  专项八  对支持我市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标准。(对应“榕政综〔2016〕133号”第三条)

  1、对于我市企业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已投入实际使用一年以上),且平台入驻企业数达50家(含50家)以上,网上交易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给予平台建设方投资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补助。

  2、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发展O2O、C2B、移动端、大数据等电子商务发展新的技术模式,对模式创新有显著进步,并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企业,对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的30%补助,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专项八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自建跨境电商平台的入驻企业数量以及实际投入使用年限和网上交易额的证明。

  专项九  对我市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操作处理费补贴的认定条件及标准。(对应“榕政综〔2016〕133号”第四条) 

  对我市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进出口业务件数的操作处理费,按照5元/件给予补贴。每个海关特殊监管点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专项九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在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内从事进出口业务所支出的操作处理费的相关证明。

  专项十  对补贴首票国检费用的认定条件及标准。(对应(榕政综〔2016〕133号)第五条)

  对首票商品的国检检验检疫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补贴。

  专项十应提交的材料:

  1、跨境电商企业首次进口某种商品的证明。

  2、首次进口商品国检检验检疫费用的发票等。

  专项十一  对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定条件及标准。(对应(榕政综〔2016〕133号)第六条)

  1、对海关正式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每个监管区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

  专项十一应提交的材料:

  1、海关正式批准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

  2、监管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相关凭证。

  专项十二  对构建跨境电商配套支撑体系的认定条件及标准。(对应“榕政综〔2016〕133号”第七条)

  鼓励仓储、物流企业入驻电商园区。境内仓储为我市电商企业服务超过30家的公共仓储服务平台且仓储的进出口货物金额达500万美元(含),给予1%的补助。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扶持。

  专项十二应提交的材料:

  为我市电商企业服务超过30家的公共仓储服务平台和仓储的进出口货物金额达500万美元的相关证明。

  专项十三  对跨境电商人才引进和培养的认定条件及标准。(对应“榕政综〔2016〕133号”第八条)

  1、对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企业新录用从事电商工作的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专学历以上员工,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同一企业年度培训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培训人数不应超过公司员工总数的10%,企业员工须到经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业务,且培训内容必须涵盖电子商务、外贸业务和网络营销等知识。

  2、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5年。

  专项十三应提交的材料:

  1、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交易额达100万美元的相关证明;

  2、新录用的从事电商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专学历为以上员工的相关证明;

  3、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发票及培训内容涵盖电子商务、外贸业务和网络营销等知识的证明。

  三、申报程序

  (一)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为:由企业或机构按税收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商务局组织本级财政部门进行联审后,联合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报。

  (二)申报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扶持申请。各县(市)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企业或机构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如实提出意见。

  (三)申报企业的同一类项目已获中央及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支持。

  四、审核审批程序

  (一)现场核查。需现场核查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就企业或机构申报专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包括查实必要的财务凭证),并提出核查意见。如有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和专家开展核查。

  (二)审核和审批。市商务局组织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审核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的拟扶持项目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三)下达资金。项目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资金按照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联合下达给各县(市)区。县(市)区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统一拨付到相关企业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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