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7-03-31 10:25:14   来源:   评论:0 点击:

省 商 务 厅

  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7年对外投资合作

  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鼓励我省企业更好地参与“一带一路”和海丝核心区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外〔2015〕30号)和《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6〕32号)文件精神,我省将积极支持闽菜“走出去”,支持企业设立海外仓,对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予以扶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以下扶持项目适用时间: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发生或完成;同一申请单位当年获得本专项资金累计扶持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一)贷款贴息

  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投资国或地区的境外项目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由境内主体或其境外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或从我国银行(总行注册地在中国境内)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一个项目的贷款贴息限补贴三年。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利息支出的50%。

  (二)前期费用

  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牧、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以及基础设施勘测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给予扶持。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三)资源回运运保费

  企业开展境外农、林、牧、渔、矿业投资合作,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业等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扶持。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四)物资运出运保费

  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投资国或地区的境外项目建设所需物资材料和自用物品,对从境内口岸至境外口岸间的运保费(物资出口业绩以外贸统计),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扶持。

  (五)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

  对开展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并组织考试的企业,根据实际考试合格并派出的人数,按每人不高于5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扶持。

  (六)企业海外投资保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工伤保险

  对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扶持。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费用给予扶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为支持对台经贸合作,对台投资保险按照不超过实际保险支出的60%给予支持)

  (七)支持企业承包境外工程项目

  对企业承包境外工程项目按照完成营业额以及增长比例情况给予奖励。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超1亿美元以上且增长10%以上,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超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且增长20%以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超15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且增长30%以上给予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首次超500万美元以上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奖励。以上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奖励按照就高原则,不予重复奖励。

  (八)支持承接对外援助项目

  对企业参与国家物资援助项目和成套项目投(议)标,每个投(议)标项目给予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扶持;对援外培训承办单位,每办一期给予不高于3万元人民币扶持。

  二、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开展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已在境外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同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开展相关业务。境外投资项目自备案(或核准)之日起已发生实际投资额20万美元以上(相关统计数据在商务部统计填报并经审核通过,填报时间截至2016年12月31日)。

  3.积极配合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相关商务统计报表、调查问卷。贯彻落实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相关规定。

  三、申报、资金拨付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见附件1。为方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级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将省级配套的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合并使用,不另行发文。

  (二)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请于5月31日前分别向相关设区市商务局(外经科、处)和财政局(外经科、处)报送申请材料各一式二份。

  (三)各设区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通过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填报申请企业申报的相关内容(各设区市商务局填报),于6月30日前商务、财政两局形成书面联合请示件,连同企业申请资料各一式一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外经处)、财政厅(外经处)。省属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于6月30日前将分别向省商务厅(外经处)、财政厅(外经处)报送申请材料各一式一份。

  (四)省商务厅、财政厅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和金额。

  (五)省商务厅、财政厅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量,对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和金额,确定扶持比例,最低扶持比例不少于认定金额的50%。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扶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项目补贴从国家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专项资金中扶持。

  (六)企业收到扶持款后,须在一周内向省商务厅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到账确认函”(详表9)

  联系人:

  商务厅:郭 华0591-87270316 李 倩0591-87571808

  财政厅:薛承财0591-87097430

  附件:1.2017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2.企业申报说明表

  3.驻外经商机构意见表

  4.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5.劳务人员培训考试补贴明细表

  6.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表

  7.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8.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

  9.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到账确认函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3月10日



附件下载:

/xxgk/zfxxgkzl/zfxxgkml/zcfggh/gjjjjshz/201703/t20170322_699181.htm



分享到: